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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北京国奇能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3·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菊花廿六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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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8日13时20分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北京国奇能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火灾,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28942946.33元。

北京国奇能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劳务分包、专业承包;委托加工金属结构、彩钢复合板;仓储服务;出租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事发现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贾后疃村北京国奇能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厂区(以下简称“厂区”)。厂区占地面积约65亩,总建筑面积约4万平方米。厂区内东侧由南至北为宿舍、门卫室、办公楼、库房等五栋独立建筑。仓库内以单层铁皮作为隔墙(自地面起至二层楼板处)。(详见厂区建筑示意图)
厂区建筑示意图

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3月6日,孟庆雷要求国奇钢结构公司顺义区项目工人撤场;3月7日晚,撤场工人梁彦平、宋彬前往厂区住宿。3月8日,孟庆雷安排马振友铺设厂区南半区南侧仓库二层水泥地面,并让其安排撤场工人对仓库外墙破损窗户进行维修。

当日9时左右,马振友安排梁彦平和宋彬进行仓库窗户维修工作。梁彦平在电话征得高键同意后,与宋彬一起按照马振友的安排,开始使用电钻、彩钢板对家具仓库北墙的破损窗户(长2.5米、宽2米、距地面高约5米)进行封堵。

10时30分,马振友通过微信将家具仓库窗户封堵情况发送给孟庆雷。孟庆雷电话通知马振友调整彩钢板安装方式。梁彦平和宋彬提议使用电焊安装彩钢板,在马振友协助下从厂区内取得了电焊机、焊条、电源线及彩钢板、方钢管等工具和材料,并将电焊机接入家具仓库北墙外配电箱。11时至12时,宋彬负责切割方钢管,梁彦平进行焊接作业。

13时20分左右,梁彦平继续在家具仓库北墙外梯子上焊接作业,宋彬在仓库二层为其递送方钢管。随后,梁彦平、宋彬先后发现焊接作业区域下方冒烟,进入家具仓库后发现家具和杂物起火,随即开始扑救,未能控制火势。附近人员发现起火并赶往现场扑救。13时38分,国奇钢结构公司现场人员报警。

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调取了有关资质文件、事故相关书证及物证,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公安机关综合排除了人为故意纵火引起火灾的嫌疑。调查组认定本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人员违法违规电焊,引燃仓库内家具和杂物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1.起火原因

电焊产生的高温焊渣(温度约300℃至600℃)溅落到作业区域下方的软包长凳上,将软包长凳及周边杂物引燃。

2.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起火后仓库内存放的家具等大量固体可燃物迅速燃烧,引燃储存的润滑油等可燃液体后形成大面积流淌火;厂区内仓库未设臵自动灭火系统,其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耐火等级、消防给水及室内消防栓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能有效防止火灾蔓延扩大。此外,厂区及周边缺少消防水源和自然水域取水码头,也是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

(二)间接原因

违法违规电焊作业,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管理混乱;在违法建设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规出租用于仓储是本起火灾事故的间接原因。

1.电焊作业人员在未办理审批手续、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使用明火作业。企业有关管理人员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明确电焊作业有关人员防火职责;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告知电焊的危害及后果;未审核电焊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未在现场设臵安全监督人员。

2.国奇钢结构公司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保证厂区内建筑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违法建设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违规将不具备建筑、消防安全条件的仓库出租。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梁彦平,国奇钢结构公司雇佣人员,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未办理使用明火作业审批手续、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法违规电焊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3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宋彬,国奇钢结构公司雇佣人员,具备特种作业资格,在明知未办理使用明火作业审批手续情况下,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未确保现场操作安全条件符合规定,实施电焊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3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马振友,国奇钢结构公司土建作业负责人、电焊作业现场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企业消防责任制;未审核电焊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未指派火灾警戒人员;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2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高键,国奇钢结构公司项目管理人员,负责梁彦平、宋彬两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未对电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通告电焊的危害及后果。其行为违反了《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1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孟庆雷,国奇钢结构公司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未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未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国家规定;违法建设,违规将不具备建筑、消防安全条件的仓库出租;未对实施焊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明确电焊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的防火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1、6.1和本单位《消防防火责任制度》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国奇钢结构公司,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确保厂区内建筑的消防设施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2、8.1.2、8.3.1和《消防给水及消防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4.3.4等国家标准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未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违规将不具备建筑、消防安全条件的仓库出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二)(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和《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对于该公司涉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其他违法行为,建议由市消防救援总队依法处罚。

附事故调查报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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