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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纠纷调解最新发展进程

 KyunraWang 2019-11-16

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Danny McFadden先生:

Pasit Asawawattanapron(昨天文章的介绍嘉宾)说他像中国人,但是不会说中文,不过我好像是老外,但是我会讲中文。终于有可以不看字幕就能听懂的国际嘉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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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是欧洲最大的有效争议解决中心,在培训方面很专业,为70多个国家提供培训。每年处理700到800多个商事案件,所赔金额一百万英镑以上。

在线争议解决,ODR平台大家也比较熟悉,我们每年管理超过十万个在线纠纷解决的案件,我们主要通过互联网视频会议来解决问题,如果面对面的话成本可能会很大。

我在香港的办事处,我个人就是律师和调解员。

我在香港是香港政府司法部的调解督导委员会的委员,香港调解资力评审协会的副主席。2009年我是联合国在纽约的调解部门的负责人,目前我也是世界银行负责亚洲地区的调解员。我们跟中国的调解机构有很强的合作关系,从2007年以来我们一直跟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一起合作,一起在中国提供调解培训和举行研讨会。

我将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角度来看,最近调解员很兴奋,因为这个公约明年8月1号开始实行。为什么这么多人很高兴?

如果你在中国或者是在亚洲,当你想要说服双方去各自的城市调解,如果调解执行没有约束力,就会非常的麻烦,这个是我个人的经验而言。那现在有新加坡调解公约,就会方便很多。

在国外有可能外国法院不愿意在国外法院执行,怎么办?

如果纠纷得到了解决,对方不执行怎么办?

我来中国的时候开始讲现代化的调解模式,中国人、日本人其他国家的人讲如果没有办法执行的话,我们不敢用那个,怕浪费时间。那现在有通用的新加坡公约并得到认可,执行力也得到大力的提升。

划重点:新加坡公约跟纽约公约非常像,在联合国、中国非常支持新加坡公约。

这个公约的范围是什么?调解协议须满足什么情况?

必须是国际调解的结果,不会接受国内的调解协议。

如果法院已经批准或者是已经可以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调解达成协议之后,在什么样的情况之下法院不会执行?如果调解员严重违反了调解员的标准,调解员没有向各方披露,影响调解员的公正性或者是独立性的情况。

调解员的标准是什么?

按照国际标准如果没有一个大家可以同意的定义,那个标准会由贸促会调解中心决定。

可是我们有我们的标准,我为什么不自己请律师?

我个人是律师,但是我怕有的律师来挑战调解员的专业精神,调解可能越来越贵,反而越来越复杂。

“一带一路”的情况相信大家都比我清楚,中国公司在国外投资,外国公司也在中国很多地方投资。最近我们在纽约、巴黎、法国,中国香港都有提供了投资调解的培训,明年我们还会在中国其他地方举办培训课程。在过去的三年里,中国对调解的兴趣越来越高,这是非常激动人心的,也是商业调解和投资调解很好的时期。

文章内容来自《2018年国际商事法律合作论坛》

问答小题库
《公约》适用什么范围?
答:《公约》适用于国际商事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的书面和解协议。国际商事纠纷需要存在跨国性要素,无论是当事人营业地,还是和解协议义务履行地,抑或国际商业纠纷最密切联系地,单纯的国内商事调解不适用于《公约》。
《公约》不适用于哪类案件? 

答:《公约》明确排除适用民事纠纷,包括:(1)为解决其中一方当事人(消费者)为个人、家庭或者家居目的进行交易所产生的争议而订立的协议;(2)与家庭法、继承法或者就业法有关的协议。另外,《公约》也不适用于:(1)经由法院批准或者系在法院相关程序过程中订立的和解协议,可在该法院所在国作为判决执行的和解协议;(2)已记录在案并可作为仲裁裁决执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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