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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税收政策热点精答(收藏版)

 二科ja8xbek6fm 2019-11-16

    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文件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调整内容包括税目、税率的改变。

    在该文件中,有一点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文件的第五点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这对部分消费税纳税人来说不是个好消息。

    我们把以前有关“成套、组合”消费品的消费税政策收集了一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成套化妆品是指由各种用途的化妆品配套盒装而成的系列产品;
  • 《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浆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进行调香、调味和勾兑的白酒,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95号):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可以看出,除了对金银首饰外,之前的税务法规里面并未对应税与非应税消费品组合销售如何征消费税有明确的规定,在财税[2006]33号文出来之前,除了金银首饰之外,可以理解为对应税消费品从高征税,对非应税消费品不征税。

    财税[2006]33号文出来之后,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组成的套装产品,将增加不少的税收负担。例如,生产销售化妆品的企业为了进行产品促销,将化妆品与已取消征税的护肤护发品组合销售,就要全额按30%征收消费税,企业的税务成本将大大增加。

    那么企业该如何降低这部分税收成本呢?我们提供以下方法供大家参考:

    1、改变促销方法。如果单纯为了进行产品促销,可以不组成套装销售的,可将产品分开,销售的时候实行买一优惠购一(不能说赠送,否则视同销售),这样就不存在多缴消费税的问题;

    2、降低售价。如果企业为了促销、套装附带产品完全是赠送的,以应税消费品来定价就不存在多缴消费税的问题,但如果成套产品价格过低的话存在被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的风险;

    3、由经销商完成产品组合。厂家可先将各种产品先提供,同时在合同中约定,经销商需将产品按规定组合,并委托指定包装公司进行包装。由于经销商不是工业企业,不符合国税发[1997]84号文的规定,无须征收消费税,因此可降低产品消费税的成本。

    以上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具体哪种方法可行就要企业自己斟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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