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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又复婚并转移房产,妻子这番“神操作”直到她去世丈夫才知道

 老鹰666 2019-11-17

夫妻作为彼此的“枕边人”,本应相濡以沫、互相扶持。然而,身边人的算计,往往也防不胜防。近日,张某在为去世的妻子办理后事时才发现,其与妻子徐某曾离婚后又复婚。不仅如此,张某名下的房产也不翼而飞,事情是这样的:

离婚又复婚并转移房产,妻子这番“神操作”直到她去世丈夫才知道

张某与妻子徐某于1996年12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2017年11月,妻子徐某突然去世。次年1月,张某在为徐某办理后事的时候发现,自己与徐某竟然有一段离婚又复婚的经历。

发现问题后,张某找到婚姻登记部门,几经调查发现,原来另有人拿着张某10年前办理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冒充张某与徐某于2014年8月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又于2014年11月办理了复婚登记。然而,婚姻登记部门留存的男方照片并非其本人,上面的签字笔迹也与他的笔迹大相径庭。更重要的是,在“离婚又复婚”这短短3个月里,妻子徐某通过一份虚假的离婚协议将两人共同财产据为己有,并迅速将全部房产转移与抵押给他人。

后来,张某将民政局诉至法院,张某认为,民政局因未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导致他人冒充自己办理了错误的婚姻登记,由此还导致了自己的财产权益被侵害,遂以婚姻行政登记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北京石景山法院依法撤销某民政局于2014年对其和徐某作出的两次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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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声称他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十几年,但是依然共同经营公司,夫妻关系并没有到达水火不容的地步,因公司经营所需,张某的身份证件有时会由妻子保管。徐某当时是找到一名长相与张某相似的男子,该男子拿着张某的真实身份证件欺骗了登记处工作人员。

被告辩称工作人员在办理该案的婚姻登记工作中,已经尽到相应的审查职责,庭审中原告表示与妻子分居十几年,却让妻子持有其身份证件,显然原告本人也存在过错。但是通过鉴定结论证明相关登记材料上签字并非张某本人所签,被告表示认可原告所述事实,并同意法院撤销两次涉案婚姻登记。

据此,法院审判认定,被告虽然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但应依法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两次错误的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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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义务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法条链接】《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条例只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对法定证明材料的形式审查义务,并未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更深一步的身份审查。

本案中,如果有一个与张某容貌相似的男子拿着张某多年前办理的身份证以及户口簿,在民政局冒充张某与徐某一起办理婚姻登记,在常规认知中确实不易受到怀疑,从而导致婚姻登记错误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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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婚姻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出现误差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规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发现登记错误后,可以通过诉讼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并且可以另行通过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将冒充者绳之以法。作为公民,对于身份证、户口簿等重要身份证件一定要亲自保存好,避免因遗失或被盗给自己带来身份和财产损害。

来源: 江苏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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