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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体系地位

 万宝全书 2019-11-17

     寻衅滋事罪在我国刑法中有着独特的体系地位,原因是啥呢?概在于我国刑法讲究数量或数额较大,或注重考察情节严重等,而这就会留下法网不周密的缺憾,寻衅滋事罪因此有了用武之地。

     具体说来,刑法不外乎保护人身或财产等,对人身的保护要求轻伤,对财产的保护要求二千元或六千元标准啥的,而若不够,怎么办呢,还有寻衅滋事罪在等着呢。比如随意殴打他人,打两个轻微伤的就够罪了,打一个致轻伤的虽然也规定够罪但同时与故意伤害罪形成了想象竞合,其实按陈洪兵教授的观点,司法解释把轻伤规定为寻衅滋事罪构罪标准未能体现该罪功能;又如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的,都为寻衅滋事罪的罪状情形,对于那些暴力程度达不到抢劫或敲诈程度的犯罪,都可以考虑这个罪;再如,寻衅滋事罪还规定了恐吓情形,这个可以有效弥补打击不足。

     另外,寻衅滋事罪关于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规定,在实务中被用其上位概念公共空间加以取代,所以网络寻衅滋事的案件会比较多。

     总之,寻衅滋事罪的体系地位决定了它是一个口袋罪,虽然这样说有点不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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