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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如何解决“上虚下实”问题?

 大道至检 2019-11-18

作者:小逗逗。

人民检察院实行的是“检察一体”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在检察系统内,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上虚下实”。这里“上”,主要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下”主要是指“各地级市和基层人民检察院”。“虚”不是空虚、虚无、务虚,主要是指案件少、具体的法律问题少,新制度机制运行的少,这种“上虚下实”的情况,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

一是案件的办理绝大部分在下级检察院。批捕、公诉、申诉等案件,90%以上都在各县、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在省、高检院办理的极少。

二是有难度的案件在市县检察院。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刑事案件一审、二审出庭等工作,基本都是市、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完成。而省检察院的案件主要是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基本上都是死刑上诉案件。其他的案件,大都是申诉案件、指定管辖案件、延押等,这些案件虽然量大,但是法律问题大多并不复杂、疑难。在市县检察院办理案件,很多都需要发挥原创思维,是从0到1,比如一份审查报告,一份起诉书的书写,而到了上级检察院,更多的综合思维,焦点、矛盾已经呈现出来了,上级检察院的工作,是再梳理、分析。熟难熟易,各有说法,就像有的人说,基层检察院办的很多案件都是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然而轻微刑事案件就容易吗?就一定比抢劫、杀人容易吗?实际上,轻微刑事案件,尤其是在罪与非罪边缘,涉及各种新情况的,真的不好办。而很多抢劫杀人案件等等,无非是罪名重,并不一定是案件疑难、复杂。

三是在上级检察院遇到的罪名面窄。各市县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各种罪名的都有,五花八门,常见的有50-60个罪名,充斥着各种犯罪形态,非常考验一个人综合运用刑法、刑诉法以及各种司法解释的能力,非常考验一个检察官在天理、国法、人情面前的融通能力,而在各省检察院及以上,办理的案件,大多是死刑上诉案件,罪名主要以贩卖毒品和故意杀人为主。比如二审上诉案件,90%可能集中在这两个罪名中,而其他的案件,大部分都是走程序,并不是说这两个罪名就容易办理,而是发挥刑法、刑诉法上综合性、融通性思维的不多,很多是不费太多脑筋的走程序的问题。以前讲“半部刑法走天下”,实际上可能就是“几个罪名走天下”,改革后,专业化的情况下,这种趋势会更强化。

四是各种改革制度运行大都在县市检察院。我们有很多改革制度和举措,比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审判为中心、量刑、刑事和解等等,都是在县、市检察院运行,在省以上的运转的很少,即便运行,也不是全面的运行,仅仅其中的一部分程序、一种情况而已,但是这些改革举措的政策方针和具体实施的办法、指导意见都是上级检察院制定的。

五是各类业务竞赛的人才都涌现在县市检察院。各个专业口的业务竞赛,参加的人员和获奖的人员,绝大部分是市县检察院的,而省以上检察院参加人的很少,能获奖的更是凤毛麟角,当然,不参加的原因很多,但是实力不济是不是一个原因呢?!都说“良相起于郡县,猛将发于卒伍”,然而,获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基本上在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

六是办案少的指导办案多的。因为上级检察院是负有指导职能,很多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根本没有办过几个案件,对于一个普通刑事案件的完整的程序都不了解,常见的法律文书都没有写过,甚至庭也没开过,但是负有指导的职能,很多时候,这种指导只能沦为口号式、宏观上、套路上的指导,很少上级检察院的人能有一种工程师般的技能和细致,庖丁解牛、层层解剖一般的对下级院的案子进行指导!

“上虚下实”的情况,在实践中,远远不止以上六个表现,这是切切实实存在的情况,上级检察院的没必要不服气,下级检察院的也没必要“真不爽”。“上虚下实”并不是批评上级检察院,而是用一个形象的词汇总结这样一种现象,因为上级检察院是负有指导下级检察院的,既然要指导,原则上指导的人应该比被指导的人水平更高,经验更丰富。都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要是没有经验的法律人,如何是有生命的法律人?!要是没有在大量案件中历练,如此练就一针见血的本领,扁鹊看一个人的气色,就知道他得了什么病,那是因为他治疗了成千上万的病人。

这种情况的造成,是司法制度天然形成的。客观的讲,在上级检察院工作的检察人员,大部分人都有着丰富、扎实的教育经历,很多人是名牌大学的硕士、博士,对法律知识熟悉度很高,知识非常全面,综合素质也很高,平时都是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工作的。如果一毕业的时候,就放在下级检察院工作,必然很早就脱颖而出,成为各种疑难案件的办理专家,成为各类竞赛的获奖能手,庖丁解牛一般搞个案件完全不在话下。但是因为过早的“脱颖而出”,一毕业就在公务员考试中挫败群雄,进入了上级检察院,或者在下级检察院还没充分历练好,墩墩苗还不够,就到了上级检察院。更或者,在上级检察院确实待久了,办理具体的案件真的少了,对具体案件微观上把握的本领确实弱了,对一线情况确实不熟悉了。

曾经听说过一个段子,说某省检察院的检察长开会时对省院的工作人员说,大家对来汇报工作、案件的下级院同志要客气点,案子没人家办的多、办的好,比赛获奖也没人家多,连文章发表的也没人家多,凭什么骄傲,耻高气昂的!人家尊重的是省检察院这个机关,并不是你个人,你是因为在省检察院才被尊重!

“上虚下实”的情况存在,容易让下级检察院的人员不服,或者是口服心不服。也容易让指导工作缺乏权威性,操作性。当然,在具体的案件上的指导,毕竟还是少,上级院指导下级院,更多的还是通过上级制定司法解释、办案规定等达到一个宏观、广博层面的指导,因而,提高这类文件的质量,还是至关重要的,还是最为便捷高效的。

实践中,很多办法、意见、经验的出台,主要靠上级院的几个“笔杆子”在写,就那么几杆枪,各种各样的指导意见和总结都要写。一般而言,三部曲:报材料、写总结、出意见。如果在出台一个省级层面的指导意见时,能够充分、及早的吸收一些权威意见,或许会更有指导作用和可操作性,比如把市县检察院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管理经验丰富的部门负责人吸纳进来,大家集中在一起研究几天,或许能及早提供一些更具有专业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出台的意见可能也会更加接地气一些。

当然,在根本上,还是上级院要有人才,人才是第一动力,要有真正“镇得住”的人才,镇不住就回散,就会缺少底气,没底气的指导,指导人自己也是不舒服,毕竟指导具体的案件,是要真功夫、硬功夫过招的,绝不是几句套话可以忽悠过去的。上级院除了自己培养,还是要挖一些业务经验真正扎实的检察官稳定在上级院工作,挖出过直接做处长、厅长,比如高检院近期就挖了两个厅长,这就是很直接的信号,如果人家不愿意,可以创造机会挂职三年,一年太短,做不了什么事情,三年差不多,不愿意继续留,可以回到老单位去工作,也是人生一段美好往事。挖人不应该仅仅是挖一些年轻出彩的,或者一些笔头功夫硬实的,当然,这些人才也要,毕竟在上级院,还是凭人才的硬实取得威信。

要解决“上虚下实”的问题,根本上还是检察官要有危机感,要自己勤奋好学,新情况新问题那么多,犯罪手段日新月异,跟不上,真的落后了,恐怕连指导的套话都不会说了。有了危机感,才会不断学习,要是没学习好,就放下去练几年再回来,其实也没什么不好,毕竟每个城市的基层院那么多,可以上级借调下级院的工作人员,也应当不允许下级院借调上级院的工作人员,实际上,这是帮助培养人才。每次听张军检察长讲课,都觉得特别服气,对法律、实践的了解,认识,细致入微、掐中要害、真切得当,十分过瘾、十分有料、十分提气。想想张军检察长也是直接就去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基层也只是历练了一年。但是多少年才能有一个张军检察长这样的人才出现呢!

解决完善“上虚下实”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的,也不是一撮而就的,这是一个大问题,需要全体检察人循序渐进、稳扎稳打不断的努力向前,才能让我们检察指导渠道更加通畅、高效、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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