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基本养老保险层次

 昵称21704997 2019-11-18

1.基本养老保险的三个层次

按照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多层次”设计我们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基本养老金为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就体现了国家(政府)、集体(单位)、(公民)个人三者之间的作用和理顺责任的基本养老保险的三个层次关系:

①第一层次是国家和集体(单位)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劳动退休金层次。此层次应当有对公民参加社会劳动的激励功能,需要有国家的财政预算和政府的补贴,是由国家中央政府控制的政府、集体(单位)双方负担责任,保证公平性

②第二层次是集体(单位)和个人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是个人储老金层次。此层次有集体(单位)对个人账户储存额补助,代替目前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年金制”,是由各级地方政府管理的集体(单位)和个人双方负担责任。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市场化投资营运具有优先权,是在利用资本的作用保值增值,具有效率性

③第三层次是老年养老金层次,此层次就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兜底线”,是国家的“老有所养”,主要由国家和政府负担负责,应当具有普惠性,还表现在领取最低老年养老金。

上述的责任结构和承担方式是不一样的,可以从个人储老金及国家政府的财政补贴,用人单位的社会统筹缴费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情况来看基本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合理的责任负担:就是国家负担30%,集体企事业用人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10%,总和为当地劳动工资水平的60%(基本养老金占比)。说明个人每一个参加社会劳动年限,个人缴存一份,集体补助二份,国家补贴三份。

基本养老保险的三个层次不仅有“兜底线”,还有“织密网”,在“织密网”中“建机制”,建立缴费机制投资机制、计算调整机制、激励机制、条件机制、约束机制、退出机制等各种机制使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健康的发展。

2.养老保险的“多层次”

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呢?除了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三层次,还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的层次,如社会优抚制度待遇、社会救济的最低生活保障、商业养老保险、个人的家庭养老资源、社会福利制度等构成社会保障体系的更加深层的多层次。例如:

商业养老保险层次。是集体(单位)与商业银行间的对本单位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还有个人与商业银行间的储蓄养老,自愿缴存不受限制。这一层次需要有国家的税收优惠等支持、扶植,因为个人储蓄养老随着社会发展,在市场经济下实际是在退化的。

②个人的家庭养老资源层次。例如银行存款,经营性资产收入(房屋出租),子女的馈赠和遗产等,这一层次依家庭情况而不同。

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需要精心的设计和周密的操作,而目前我们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多轨制”,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年金制分配的不公平应当停止实行,并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才能有利于商业养老保险模式的发展,为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创造条件。重要的是,国家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应当贯彻在各个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

3.不要重复的搞“三支柱”、“五支柱”

网上也有“养老保障五大支柱”、“养老保险三大支柱”、“养老保险三层次”等之说。

①“养老保障五大支柱”说:一般而言,养老保障可分为五大支柱。分别为:零支柱,即来自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养老补贴;第一支柱,来自于企业雇主和雇员双方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来自于企业雇主和雇员双方缴费的企业年金制度,还有职业年金;第三支柱,来自于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市场的提供;第四支柱,来自于个人的其他家庭养老资源,例如银行存款,再例如经营性资产收入(房屋出租),还有子女馈赠和遗产等等。

②“养老保险三大支柱” 说: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强制性社会支柱,实质上是“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模式;第二大支柱是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支柱;第三大支柱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个人养老保险支柱。

③“养老保险三层次” 说: 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养老

可见,“养老保险三层次”和“养老保险三大支柱”是一样的。另外,在实际操作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就包括“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养老补贴”,所以,这个零支柱是可以去掉的。

我们应当了解、清楚中国的社会保障,中国的特点。在中国,大多数社会保障都是基本的,不是有钱人所能受用得起的。他们有资本,可以去投资经营可以去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但是,不应该在社会保障的基本养老保险中“多缴多得”的收利,窃取利益。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这也已经是一个支柱了。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早已经开始缴费了,再开辟“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保险,那应该是高收入人参加的商业养老保险,一般社会保障下的人们是享受不起这种养老保险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可见,在法律上已经包括了上述的“零支柱”、“第一支柱”、“第一层次”、“第三支柱”、“第三层次”的内容。就是没有“第二支柱”和“第二层次”的内容,加之“第二支柱”和“第二层次”的不公平性,所以建议取缔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年金制”。

搞“第二支柱”是没有道理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是单位和个人缴费,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也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但是,用人单位已经参加了全国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就已经是 “第二支柱”了,为什么还要搞企业年金的“第二支柱”?给企业搞“年金制”不过就是在为机关事业单位搞职业年金铺路而已,这是其一。其二是“年金制”不是按人的均等分配,而是“按资分配”的这种买一送一,买二送二,买三送三的投资回报。能有这样大的好事才有兴趣来搞“第二支柱”,则基本养老保险被减弱。

有人提出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以减少用人单位负担,那么为什么还要搞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年金制”呢?这不是在加重企业的负担吗?还号称是补充基本养老保险,为什么不用“年金制”去增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呢?即增加基本的养老保险减少补充的养老保险,而是反之呢?是在为了个人利益。

在有的用人单位存在少缴和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就不要再按照国外的模式搞什么“三支柱”了。基本养老保险已经体现了 “三支柱”的国家、集体、个人三个层次的关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