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能与经济补偿金兼得?

 lzg820wjmpybzi 2019-11-18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级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赔偿标准支付。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或约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决定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只要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实务争议点】

工伤职工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是否能够再取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工伤职工离职时经常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身便具有补偿的性质,工伤职工在得到“两金'后,不能再请求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性质不同,前者依据的是工伤,后者则是依据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因此可以兼得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法律并未限定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的范围,更未将工伤职工排除在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范围之外。因此,无论劳动者是否为工伤职工,都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获取经济补偿金。虽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时间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但两项补助金的支付原因为工伤事故,而不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后,仍有权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享受一般员工应有的劳动权益,包括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获得的经济补偿。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能与经济补偿金兼得?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