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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国际收支申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和审核要点20190923

 智汇讲堂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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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涉外收、支申报是国际收支申报中占比最多的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在日常申报中把握好以下审核要点就可以说正确无忧了。

一、涉外收入申报

审核要点:

涉外收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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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要点:

1是否为出口项下的收汇款。

2是否用对了申报单。

3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4交易附言与交易编码是否相符。境内居民收到境外居民汇入的款项时,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性质进行申报。

5是否特殊的业务类型:若为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预收货款、来自NRA/OSA帐户、使用境内银行对外提供的优惠贷款/买方信贷、无需报关的货物贸易等的收汇,要在附言中注明。如:

(1)若该笔款项为预收货款,交易附言必须含“预收”字样。
(2)境内居民收到NRA/OSA帐户支付的款项时,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收到境内非居民款项”字样。
(3)境外借款人使用境内银行对外提供的优惠贷款/买方信贷从境内企业购买货物或服务,资金由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内企业支付,境内企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交易附言除描述该项交易外,还应注明“使用境内银行对外提供的优惠贷款/买方信贷”字样。

在国际贸易中,若最终只发生一次跨境资金流动,原则上根据贸易性质将该笔资金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编码下。若发生多笔跨境资金流动,原则上其中一笔应根据贸易性质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编码下,若借贷双方没有直接投资关系,另外几笔交易申报在“822020-获得/偿还境外贷款”项下;若借贷双方有直接投资关系,另外几笔交易申报在直接投资相应项下(见《国际贸易融资间接申报实例》)。

(4)货物未发生实际跨境,或货物虽发生跨境但无需报关的货物贸易项下涉外收款,交易附言中应注明业务类型,如“网络购物”等。该类收款申报在“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22030”,但非批量购买的图书报刊、软件和医药分别记录在相应的服务项下。

对于通过境内外电商平台购买或销售并经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收付货款的货物贸易,此类线上购物在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均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申报在 “122030-网络购物”项下,无需区分是否纳入海关统计,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平台+平台名称”或“境内平台+平台名称”字样。是否为境内平台或境外平台应根据平台所对应实体企业的注册地确定。而对于跨境线下购物等消费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线下扫码服务的涉外收付款,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在与境外机构进行资金集中清算时进行间接申报,交易编码为“223029-其他私人旅行”,交易附言应注明“跨境线下扫码支付”字样。

(5)因交易被撤销等而支出或收到的原涉外收/付款的退款,应勾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交易附言应填写该笔涉外收/付款对应的原涉外付/收款的申报号码,并加注“退”字样。

如存在无法注明原申报号码的特殊情况,需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原因。如原资金汇入业务中境内收款人未入账,或原汇出业务中境外收款人未入账,则境内收付款人无需就该笔资金的汇入和汇出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原来已经申报的汇出和汇入数据可进行删除处理。

(6)保税货物,应勾选是否保税参数,同时交易附言在货物名称前加注“保税”字样。
(7)如果是对私业务,交易对手名称后增加交易对手账号信息,以名称后加“[acc:账号]”表示。


6是否“单单相符”。所谓“单单相符”是指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与相应的该笔涉外收入业务有关的内容相互一致。

7申报时点是否正确:

(1)一般情况下,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
(2)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特殊贸易融资业务:

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3)由境内银行提供担保,从境外银行获得贷款性质的出口贸易境外融资业务,境内出口商应在以下环节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境外银行向境内出口商提供融资时,境内出口商应将该笔款项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获得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22020”;
境内出口商从境外进口商收回货款时,应按照该笔交易的实际性质申报在相应贸易项下;
境内出口商向境外融资银行偿还款项时,应将该笔款项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偿还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22020”。


 注意事项

1收款人名称:只能为中文、英文或拼音中的一种。对公申报主体编码要填写技术监督局编制的机构代码。对私申报主体名称要与其有效证件的名称一致,居民个人必须录入中文名称。
若居民收款人信息无中文名的,应对其收款人拼音或英文名称进行修改,修改为有效证件上的名称。

2付款人名称:交易对方项应填写全称,不得以“国家名称”或“国家名称+公司”代替。

3国别:指收/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收/付款银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国别项暂申报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为反映我国对外负债的变动情况,国别项应申报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4、币种和金额:按收汇银行实际收到境外银行汇入的币种填写,并不一定是客户账户的币种。收入金额=现汇金额+结汇金额+其他金额+国内银行扣费。收入款金额”应大于或等于结汇金额、现汇金额和其他金额之和。

不足0.5货币单位的涉外收款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即无需报送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

对于“999999-有实际资金收付的集中或轧差结算”项下不足0.5货币单位的涉外收付款,则金额填写为“1”,并据实填写相应账号。

境内主体从境外收到一笔外汇款项,解付前境内银行代其进行境外结汇,之后以人民币汇入境内并贷记境内客户账,此类交易的实质是境内银行代客境外结汇,“收入款币种”应申报为人民币,“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应申报为实际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而非境外结汇国家(地区),同时,交易附言需注明实际交易性质、结汇国家(地区)及结汇币种,如“**业务在**(国家或地区)**(币种)结汇”。

一笔涉外收付款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性质的,按照“进出口核查项下优先、金额从大”原则进行申报。如果本笔交易涉及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项下交易,则进出口核查项下交易金额无论大小,均放在第一行。其他情况则按照金额从大原则申报。第一行中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相应的币种和金额,第二行中将其余交易金额合计填写为次大金额交易项目,两栏金额合计应等于收付款金额。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项下交易包括“221000-来料加工/出料加工工缴费”。


 5、现汇和购汇
对于涉外收入,现汇金额”指收款人未结汇直接入其外汇账户及以外币现钞形式保留的金额;“结汇金额”指收款人结汇入其人民币账户或以人民币现钞形式保留的金额。涉外收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时,人民币金额应填入“其他金额”栏。 

6、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若该笔款项包含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即“金额从大原则”。若该笔款项涉及贸易进出口核销项下交易,则核销项下的交易视同最大交易金额申报,即“贸易优先原则”。

7、境内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如果境内申报主体收到来自境外的款项,境内收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如果境内居民收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境内收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

二、涉外支出申报

 审核要点

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

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汇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4、交易附言与交易编码是否相符。

5、若该笔款项为预付货款,交易附言必须含“预付”字样 。

一笔涉外支出中如果包含了“预付货款”或“退款”,则应在涉外付款凭证相应栏目内勾选 “预付货款”或“退款”相应项目,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预付”或“退款”字样。

6、是否“单单相符”。所谓“单单相符”是指申报者申报的内容与相应的该笔对外付款业务有关内容相互一致。

7、申报时点是否正确:一般情况下,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银行为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若为进口代付项下的付汇,可分为海外代付业务和境内代付业务,分别处理如下:
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外银行,则在境外代付款项到期后,境内进口商归还境外银行代付款项时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交易性质应根据实际性质区分贸易货款和代付款项的利息分别填写相应的货物贸易和收益项下的交易编码;

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内银行,境内进口商应在境内代付行对外付款时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并申报在相应的货物贸易交易编码下。


  注意事项

1、付款人名称:只能为中文、英文或拼音中的一种。对公申报主体编码要填写技术监督局编制的机构代码。对私申报主体名称要与其有效证件的名称一致,居民个人必须录入中文名称。对私申报主体名称要与其有效证件的名称一致,居民个人必须录入中文名称,若居民收款人信息无中文名的,应对其收款人拼音或英文名称进行修改,修改为有效证件上的名称。

2、收款人名称:交易对方项应填写全称,不得以“国家名称”或“国家名称+公司”代替。

3、国别:指收/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收/付款银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对于涉外收付款中对方收款人或付款人的国别,应申报为该笔涉外收入或支出的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国别项暂申报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为反映我国对外负债的变动情况,国别项应申报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4、币种和金额:按付款银行在对外实际付款时的币种填报,并不一定是客户账户的币种。付汇金额=购汇金额+现汇金额+其他金额。不足0.5货币单位的涉外付款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即无需报送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 

《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的“汇款币种及金额”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其中,汇款币种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币种,而非客户账户的币种;汇款金额为汇款人申请汇出的金额,其中可能包含境内银行扣费。

鉴于银行通过外汇金宏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接口程序从自身计算机系统中提取数据时,“汇款金额”可能为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金额(不包含境内银行已扣除费用),因此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可与汇款人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存在差异。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币种及金额”指付款人支付款项的币种及金额,可能包含境内银行费用。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指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币种及金额,不包括境内银行已扣除的费用。因此《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金额”可能大于或等于实际付款金额。


5、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一笔付款涉及多种交易性质的,按照“进出口核查项下优先、金额从大”原则进行申报。,即交易编码第一项填写最大金额贸易付款的交易编码,第二项填写次大金额贸易付汇的交易编码或其他性质交易编码。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项下交易包括“221000-来料加工/出料加工工缴费”。

6.境内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如果境内申报主体向境外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如果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7、关于境外结汇和境外购汇中收付款币种的确定。境内主体需对外支付外汇时,境内银行收取其人民币款项并代其进行境外购汇,之后款项直接用于境外支付,此类交易的实质是境内银行代客境外购汇,“付款币种”应申报为人民币,“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应申报为实际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而非境外购汇国家(地区),交易附言需注明实际交易性质、购汇国家(地区)及购汇币种,如“**业务在**(国家或地区)**(币种)购汇”。

小视频:说说外汇那些事


好文链接:

1、银行建立和修改国际收支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注意事项20190917

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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