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物业疏于管理,尚未入住的业主家中漏水,导致楼下业主房屋受损。物业、楼主两人各执一词,均不愿承担责任,楼下业主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呢?近日,延川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楠购买该小区住房,房屋受4楼马强家漏水的浸泡才遭受损失的事实确实存在,原告对自己遭受的财产损失并无过失。4楼住户马强虽长期没有装修入住,但对自己的住房及内部设施负有管理义务。马强因疏忽未发现水表损坏,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通常情况下,房屋未装修前,在住户没有领取水卡且在未购买水的情况下,屋内供水管线是不可能通水的,所以漏水与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有很大关系,这是造成张楠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张楠的损失和鉴定费由被告延川县某物业有限公司承担34839元;由被告马强承担14931元。宣判后,马强现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延川法院 康莉 闫耀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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