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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回避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宋朝官员回避制度的内容

 老刘tdrhg 2019-11-20

宋神宗在即位之后,贤臣吴冲被任命为同知谏院。不久之后,王安石做上了参知政事,吴充却在这个时候请求辞去知谏院一职。因为王安石和吴充是儿女亲家,王安石的长女嫁给了吴充的次子。按照宋朝官员回避制度,吴充这么做是应该的。

官员回避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宋朝官员回避制度的内容

​而三年后,宋神宗因为中央官员缺失,希望吴充担任参知政事,他相信王安石和吴充的人品,认为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但已经升任宰相的王安石是第一个不同意的,每每宋神宗提出来,王安石都会激烈得反对,认为两名有亲属关系的官员,是不能同时担任朝廷之中重要的职务。吴充一直到6年之后王安石辞去宰相之位才坐上了宰相。

从这个历史故事之中,我们可以看出宋朝官员回避制度已经相对成熟,对官员有着非常严苛而明确的规定。王安石和吴充是因为亲属关系才避免同朝担任重要官职。即便宋神宗提出同时任用也不行。那么,中国官员回避制度是如何发展的?在宋朝又有怎样的体现呢?

官员回避制度的起源

回避制度的法理基础起源于英国,但最早出现在我国。我国最早以明文确定的回避制度就是东汉的《三互法》,其中规定地方官员不能在姻亲之家的所在地任职,即便两个地方的官员不是姻亲关系,但如果他们回避的籍贯刚好是对方任职地,也要回避;唐朝已经出现了科举回避,也就是我们所谓的“别头试”。

官员回避制度在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严密定制之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内容终于趋于完备;清朝官员回避制度虽在有些方面较明朝有所松弛,但制度详尽是前代所未有的。

官员回避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宋朝官员回避制度的内容

从秦汉到隋唐,官员回避制度的内容不断增加、完善,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甚至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因为门阀政治盛行,官员回避制度出现倒退;到了北宋时期,官员回避制度走向成熟。南宋时期基本上延续了北宋时期较为完备的回避制度,但因为北方沦陷,南宋偏安一隅,大量的官员挤在小片领土之上,同籍贯的官员很容易撞到一起,所以到这个时期,官员回避制度又有所松弛。

籍贯回避和亲属回避

中国的官员回避制度大致可以分为“避籍贯”和“避亲属”两大类。

籍贯回避从宋朝以前就已经开始实施,宋太宗开国之后就下令每一个官员上报户籍,严格实行户籍回避制度。这个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会出现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有的地方气候条件比较恶劣,不是在本土成长的官员很难适应那里的气候,水土不服,和地方百姓交流困难是其中一点,有的时候官员身上有旧疾,还有生命危险。

官员回避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宋朝官员回避制度的内容

​亲属回避制度也比较好理解,宋真宗颁布法令规定部分官员不得和有亲属关系的同僚在同一个地方为官。其实早在唐代就已经有了亲属不得在同一地区任职的规定,两宋时期对这一制度的执行就更为严格。亲属回避制度也不仅仅体现在朝廷任官之上,官员举荐人才之时,也会刻意回避自己的亲属,以显示公正。

另外,宋代还有一项特殊的回避制度,如果宗族和妻族在某个地方有田产物业,官员也不可以在当地任职。宋代是封建租佃制度发展迅猛的时代,官僚和地主通过兼并土地获得大量的地产。这说明在当时已经有了很健全的财物申报制度,它因为官员回避制度而产生。所以在宋代的地方志之中,多见有“避亲罢”或者“避亲离任”的说法。

科举回避和同年回避

科举回避的重要内容就是“别头试”,宋太宗时期已经制定并且执行。别头试是指只要是官员家的子弟参加科举考试的时候会更加严苛,不仅要参加统一考试,还要再多参加一次复试;如果是主考官家的子弟或者是主考官亲戚家的子弟,连考场都要进行更换,并且另外派遣考官监考。别头试并非每年都要举行,但但凡有相关官员亲属参加科举考试之时,就必须要在考试之后进行。

官员回避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宋朝官员回避制度的内容

科举回避制度对于寒门子弟来说更加体现公平和公正,如果参加考试的考生发现违反别头试的考生,可以直接揭发。只要查实,保举之人首先就要官降一级,而违反规则的考生则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到了宋孝宗时期,宋孝宗将科举回避制度再次升级,对誊抄、对读、封弥、检门等科举具体步骤都进行了规范,一切都需避免亲属关系,并且将这一制度写进律法之中。

同年回避制度是指同年同科目及第的官员也要纳入回避的范围之内,这在宋朝建立初期就已经开始确立。不过后来宋真宗颁布诏令取消了这一制度,他认为“台直官所劾公事,自来有同科同 年及第者,多授诏文称有违碍,望行条纳。诏自今勿复回避。”

司法回避

回避制度最早出现在司法领域,现代社会依旧在严格执行司法回避。

宋朝时期为了预防司法机构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出现徇私枉法的现象,统治者颁布了多项措施,而司法回避就是最主要的一项。司法官员在处理案件时,只要和案件相关人员有亲戚关系、好友或者师生关系、原长官或者原部下,平素有仇怨者都要更换。

官员回避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宋朝官员回避制度的内容

​宋神宗规定,所有司法部门的官员都要避免在任职期间接待宾客,只允许在休息的时间和亲友相聚。如果一定需要接见宾客的话,需要向上级申请允许。宋代的批捕官员被称为“按发人”,按发人在审案过程之中是要全程回避的,也就是说任何司法官员不得兼具“抓捕、审理和判决”的功能,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能减少严刑拷打而导致的冤案。另外,如果涉案人员提出上述翻案,和原来的审判法官有亲属关系的官员也必须回避,以保证第二次审判的公正性。

同僚不和回避

同僚不和,虽然看起来是个人的问题,但是在政策推行过程之中,这种上下级官员,或者同部门官员之间的嫌隙,会直接影响执行力度和效率,甚至会出现为了打击报复、故意制造事端的现象,所以在宋朝,同僚不和也是需要刻意回避的。

官员回避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宋朝官员回避制度的内容

在两宋时期,如果在官员工作之中,和亲戚所担任的职事有所交汇,也必须要主动回避。这不仅仅牵涉到上下级关系,如果两个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比较多,也是在回避的范围之内,特别是在京为官的官员们,执行就更加严格。

结语

两宋时期是任官回避制度的成熟期,但犹豫政治体制依旧在封建专制注意阶段,所以在很多时候,良好完备的任官制度也会变成一纸空文。官员回避制度是否能够彻底执行,是随着皇帝的意志为转移的。另外,回避制度范围太大,多少会影响贤才的发挥,这是官员回避制度明显的弊端。

官员回避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宋朝官员回避制度的内容

从宋朝官员回避的内容来看,当时的制度已经相对完备。避免关系密切的官员成为上下级或者同部门的同僚,一是避免官员们结党营私,二是限制了地方势力,可以有效减少地方官员的腐败,对于巩固皇权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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