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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载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激扬文字 2019-11-21
案件回顾:
2018年8月,吴某驾驶车辆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另一辆轿车内两名乘客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出警现场勘查后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先行赔付对方车辆维修费用、医疗费用共计2万余元,并向自己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材料,然而保险公司人员以案件正在调查为理由拒收理赔材料。后吴某多次拨打电话咨询,始终未获得回复,经过三个月的艰难沟通,2018年11月,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但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理由。
气愤与无奈之下,吴某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案因被保险人从事滴滴营运,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来,原告吴某于2015年7月注册顺风车业务,自注册日至本案事故发生时间,成交单量为131单,在本次事故发生时,原告正在从事顺风车业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为其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且生效。被保险车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对被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原告作为顺风车平台注册车主,经网络通过顺风车平台发布顺风车拼车信息。私人小客车合乘,即拼车、顺风车,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者提供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由于顺风车是顺路搭乘,与快车、专车等经营性网约车客运服务有明显的区别,顺风车的行驶范围亦在合理可控制范围内,因此顺风车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不会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作为顺风车平台注册车主,经网络通过顺风车平台发布顺风车拼车信息。私人小客车合乘,即拼车、顺风车,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者提供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由于顺风车是顺路搭乘,与快车、专车等经营性网约车客运服务有明显的区别,顺风车的行驶范围亦在合理可控制范围内,因此顺风车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不会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来源:青岛黄岛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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