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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系列案件如何处理

 gsrsluohe 2019-11-21

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系列案件迎来曙光

作者:浙江靖霖(广州)律师事务所  丁 风、 黄 艳

近几年,银行业相继爆出违法违规票据大案,比如农行39亿商票被调包,邮储银行79亿商票资金被套取、9家银行被票据中介季某某套现11亿元等。

此类案件的本质特征,均系以票据中介为主导,“小款”开路——村镇银行、农信社等作为直贴行——以农信社、农商行、城商行、股份制银作为过桥行——过桥行以商业承兑汇票为基础进行所谓的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经过多轮背书和转贴现,逐级抬高票据的资信——票据最终流入出资行——出票人获得资金,完成资金套取。

这种以票据贴现为手段的多链条融资模式,引发了大量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票据刑事案件。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因银行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引发的民事、票据刑案、商业贿赂等,至少有几百宗,涉案金额动辄几亿元,影响巨大。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一揽子解决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引发的民、刑案件,提供了一剂良药。

《纪要》第101条【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

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律师解读:

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高检函字(2013)58号】认为,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以及票据法关于汇票可背书转让的规定,汇票买卖行为不同于支付结算行为,将二者等同可能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实践中,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比较复杂,对于单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民间贴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两高的观点是不一致的。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依法可以转让的一种权利凭证。票据中介实施的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代理贴现行为,本质上是收取对价转让票据权利。《支付结算办法》要求的支付结算是资金清算,票据中介行为参与的只是票据行为的中间环节,还没有到最后的结算环节,不能认定为支付结算业务。

票据的生命在于流通性,票据背书转让越多其信用就越高,票据法鼓励票据转让流通,而不是把票据作为一种一次性的支付工具来规定,对票据转让行为不宜作法律上的否定评价。

另外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以及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票据中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函复意见,并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也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行政认定意见及批复不属于“法律法规”,不宜认定票据中介违反“国家规定”。

我们认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亦不是司法解释,不宜依据纪要,将民间贴现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纪要》第103条【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中的票据权利】

审判实践中,以票据贴现为手段的多链条融资模式引发的案件应当引起重视。这种交易俗称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就案涉票据订立转贴现或者回购协议,附以票据清单,或者将票据封包作为质押,双方约定按照票据清单中列明的基本信息进行票据转贴现或者回购,但往往并不进行票据交付和背书。实务中,双方还往往再订立一份代保管协议,约定由原票据持有人代对方继续持有票据,从而实现合法、合规的形式要求。
  

出资银行仅以参与交易的单个或者部分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行使票据追索权,被告能够举证证明票据交易存在诸如不符合正常转贴现交易顺序的倒打款、未进行背书转让、票据未实际交付等相关证据,并据此主张相关金融机构之间并无转贴现的真实意思表示,抗辩出资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出资银行在取得商业承兑汇票后又将票据转贴现给其他商业银行,持票人向其前手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解读:

无票据权利,则无刑事被害的可能性

清单交易、封包交易因为相关金融机构之间并无转贴现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亦不符合正常的票据转贴现业务流程,属于无效票据行为,出资行不享有票据权利。由此,我们认为,出资行亦不可能成为票据刑案(比如票据诈骗罪)中的被害人。

《纪要》第104条【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的处理原则】

在村镇银行、农信社等作为直贴行,农信社、农商行、城商行、股份制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开展以商业承兑汇票为基础的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引发的纠纷案件中,在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等实际用资人不能归还票款的情况下,为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出资银行以实际用资人和参与交易的其他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请求实际用资人归还本息、参与交易的其他金融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解读:

《纪要》为票据贴现为手段的多链条融资模式引发的纠纷,提供了一次性解决的方案。以前,涉案银行偏爱于通过刑事控告解决问题,如今,民事诉讼手段可能是首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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