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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劳务派遣不规范,用工单位被税局罚了109万元

 hzgscrs 2019-11-21

「案例」劳务派遣不规范,用工单位被税局罚了109万元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派遣具有保险代理资格证的职业保险销售人员;A公司向B公司支付派遣人员的佣金,B公司核对后再把佣金支付给派遣人员;由B公司为派遣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履行中,B公司未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按协议约定为派遣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原广州地税稽查五局认为A公司未依法为派遣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A公司罚款1,097,403.62元。

A公司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案号:(2018)粤71行终1077号,案情已作简化处理)

本案中,复议机关、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上述处罚决定合法。其中,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

A公司对其保险代理人员保险佣金的具体支付对象与数额具有实际的决定权。地税稽查五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认定A公司为其名下保险销售人员佣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合法有据。

A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负有为名下保险代理销售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是税法的强制性规定,不因民事协议而转移,A公司应就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A公司因B公司未按照协议扣缴税款导致自身财产损害,应另行向其主张民事权利,但不能阻却税务机关依法作出案涉处罚决定。

评析

从本案来看,A公司被处巨额罚款的主要原因在于:

1、派遣单位B公司未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在支付佣金时,由A公司事先确定各派遣人员的佣金金额并制作详细的结算清单,然后再将相关佣金划转给B公司并由B公司按照上述清单明细支付给派遣人员。

基于上述情况,税局认为A公司对佣金的具体支付对象与数额具有实际的决定权,从而将A公司认定为扣缴义务人。

法条链接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劳动合同法》

第58条第2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攻略

1、如果需要采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前应注意审查派遣单位是否具备劳务派遣资质。

2、用工单位应注意核查派遣单位是否已经与派遣人员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3、用工单位支付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时,应避免由用工单位单方决定劳务报酬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以免被税局将用工单位认定为个税扣缴义务人。

温馨提示

本文观点仅供一般性参考,不作为处理具体个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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