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的义务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为社会公共利益附加的义务,如须将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兴办学校、科研机构等。 二是为公民个人附加义务。即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给某公民尽一定义务。但在附义务的遗嘱中,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所附义务不得超过遗嘱继承和受遗赠从该遗嘱中所应得的遗产利益即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承担义务以接受的遗产份额的价值为限。 继承法遗嘱随附义务的条件是什么? 附义务的遗嘱中所设定的义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1、附义务的遗嘱中所设定的义务,只能由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担,遗嘱人不得对不取得遗产权益的人设定义务。 2、附义务的遗嘱中所设立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3、附义务的遗嘱中所设立的义务,必须是有可能实现的。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规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没有实现的可能性,遗嘱视为无效。 4、附义务的遗嘱中所规定的义务不得超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取得的遗产利益。只要不违反以上条件,法律都是予以保护的。 来源:找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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