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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泥土清香 2019-11-22

2017-05-23 11:44

首先,我们来看仓库的防火间距。

第一、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关规定,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与厂内铁路装卸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2t,第1、2、5、6项物品储量≤5t时,不应<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13m。

第二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关规定。表2-4-3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2m。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6m;丁、戊类,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时, 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3.3.2条给出的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接下来,我们来看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中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

在执行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规范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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