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采用面积法不能做到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应采用体积法。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当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表面的垂直投影面积。
2)架空型喷头应以喷头的出口至保护对象表面的距离确定其干粉输送速率和相应保护面积;
槽边型喷头保护面积应由设计选定的干粉输送速率确定。
3)干粉设计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m=N×Qi×t
式中:N--喷头数量;
Qi--单个喷头的干粉输送速率(kg/s);按产品样本取值。
t--喷射时间
当采用体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的体积。封闭罩的底应是实际底面;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护结构时,它们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干粉设计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m=V1×qv×t
qv=0.04-0.006Ap×At
式中:V1--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m3);
qv--单位体积的喷射速率(kg/s/m3);
Ap--在假定封闭罩中存在的实体墙等实际围封面面积(㎡);
At--假定封闭罩的侧面围封面面积(㎡)。
3)喷头的布置应使喷射的干粉完全覆盖保护对象,并应满足单位体积的喷射速率和设计用量的要求。
二、预制灭火装置。
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
2)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3)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管网起点(干粉储存容器输出容器阀出口)压力不应大于2.5MPa;管网最不利点喷头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MPa。
管网宜设计成均衡系统,干粉储存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mc是指干粉储存量(kg);
ms是指干粉储存容器内干粉剩余量(kg)
mr是指管网内干粉残余量(kg)
干粉储存容器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c--干粉储存容器容积(m3),取系列值;
ρf --干粉灭火剂松密度(kg/ m3);按产品样本取值;
K--干粉储存容器的装量系数。
清扫管网内残存干粉所需清扫气体量,可按10倍管网内驱动气体残余量选取;
瓶装清扫气体应单独储存;清扫工作应在48h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