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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探研

 blackhappy 2019-11-22

摘 要: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就是要坚持农民是乡村振兴实践的参与主体、成果的享受主体和效果的评价主体,这不仅是我国乡村社会主要矛盾转变的必然要求、乡村得以振兴的现实必须以及中国共产党人初心和使命的根本遵循,也是政府确立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重要原则、谋划乡村振兴战略布局的基本立场和评价乡村振兴战略实效的重要标准。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面临着农民振兴乡村的社会主体意识缺位、主体权力缺失和主体能力缺乏等问题,需要依托农业现代化组织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培育农民振兴乡村的社会主体意识;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充分赋予农民作为乡村振兴主体的各种权利;还需要通过网络化、信息化等现代科技资源给农民全面赋能来加以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在工业化、城镇化优先发展的战略部署下,我国形成了坚持城镇居民主体地位的资源配置、制度安排以及向往城市生活的社会风尚,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资源逐渐向工业和城市聚集,乡村空心化日益严峻,城乡差距不断拉大。面对这一重大现实,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1]11作为乡村振兴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擘划“三农”发展时也指出:“农村要发展,根本要依靠亿万农民。要坚持不懈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亿万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2]这不仅是乡村振兴的根本要求,也是乡村振兴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截至2018年底,我国仍有5.6亿农民(按常住人口计算)[3],乡村振兴的实现离不开占全国人口近一半的农民以主体地位发挥主体作用。然而,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究竟何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为何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以及如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既需要实践探索,也需要理论探研。从学术探索出发,深入研究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内涵和原因,探索科学合理的实践路径,对当前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本质内涵

明确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本质内涵是正确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前提。目前,学界对此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乡村振兴的主体是亿万农民。杜俞瑾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是生活在乡村这片土地上的亿万村民”[4]。陈文胜也认为,“农民是乡村振兴的承载者,也是乡村振兴的受益者,还是乡村振兴效果的衡量者”[5]。在此基础上,有的学者对农民进行了分层研究,提出农民中的不同群体在乡村振兴中起着不同的作用。赵晓峰认为,“小农户仍然是亿万农民的主体,在乡村人口中占据着绝对比例。因此,立足小农户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客观需要”[6]。杨磊、徐双敏则认为中坚农民是支撑乡村振兴的新主体[7]。另一种观点认为,乡村振兴的主体是多元的。刘合光指出,“参与乡村建设的主体众多,包括乡村振兴总设计师、推进乡村振兴事业的人民公仆、掌控和推进具体乡村振兴事务的村干部、振兴家乡的村民、助力乡村振兴的各类智囊,以及其他参与者”[8]。张胜越、王锦忆也认为,“在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多元主体参与成为了乡村发展的一大趋势,有利于让更多的人参与到乡村建设中”[9]。

那么,究竟该如何明确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本质内涵呢?笔者认为,应该依据党和政府在相关文件中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各种表述来把握。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10]21。《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指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1]11~12。2019年1月,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在强调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时指出,“发挥好农民主体作用。加强制度建设、政策激励、教育引导,把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贯穿乡村振兴全过程,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激发和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11]27。从上述文件的表述不难看出,党和政府都强调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

事实上,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已成为学界共识,争议主要集中在农民是不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国家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从实施角度而言,其主体应该是政府而不是农民。所谓政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是指政府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承担着目标制定、方案设计、步骤规划、路径选择、考核评估、反思调整等一系列顶层设计和指挥工作,其目标是以最合理的设计、最有效的方式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所强调的是政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亦即政府在制定目标、设计方案、规划步骤、选择路径、核评达成度、反思及调整战略布局时,应坚持农民主体地位。

立足新时代,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笔者以为从学术探索的角度应对“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内涵有更清晰的界定。以马克思关于人民群众在创造历史中的主体地位的重要观点,即“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不拥有任何惊人的丰富性’,它‘没有进行任何战斗’!其实,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在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且进行战斗”[12]295,以及多次强调的“把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化为推动乡村振兴的动力,把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促进广大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13]等重要思想为理论根基,以党和政府相关文件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作出的规定为重要依据,笔者尝试界定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本质内涵是指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政府要坚持农民在具体的乡村振兴实践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主要包括:第一,坚持农民是乡村振兴实践的参与主体,政府要更加注重激发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注重发挥当前5.6亿农民振兴乡村的主体性作用;第二,坚持农民是乡村振兴成果的享受主体,政府要更加重视农民在享受乡村振兴成果中的主体地位,更全面地赋予并保障好农民共享现代化发展成果的各方面的权利;第三,坚持农民是乡村振兴效果的评价主体,政府不仅要以农民收入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改善为依据来判断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效果,还要更加注重以农民实现美好乡村生活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全面提升为依据来判断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效果,使农民真正成为乡村振兴的参与主体、享受主体和评价主体。

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既是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的根本要求,也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不同时期分配原则的总结,更是对中国社会发展新时代面对新的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与实践回应”[14],因此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作为政府谋划乡村振兴战略的出发点、支撑点和落脚点,是非常必要和特别重要的。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是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的战略必须,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是我国乡村社会主要矛盾转变的逻辑必然。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乡村是我国社会的一种具体形态,新时代我国乡村社会主要矛盾也随之转变为农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要“把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化为推动乡村振兴的动力,把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促进广大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13]。因此,政府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以农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是实现我国乡村振兴的现实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局今年年初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国目前仍有5.6亿农民。这是按常住人口统计得出的数据,如果按户籍人口统计,我国农民人数将超过该数值。数量如此庞大的农民人口,不可能全部进入城镇。即便按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高度发达的城镇化水平即80%城镇化率来计算,当我国达到城镇化发达阶段时,仍会有近3亿农民常住在乡村。这一国情实际表明,农民在未来我国人口结构中仍将占据重要的地位。没有数亿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我国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根本就无从实现。

第三,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是中国共产党人初心和使命的根本遵循。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对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进行了科学总结和高度概括,即“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10]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民是工人阶级的天然同盟军;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农民作为人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人;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是改革的见证者、参与者和改革成果的获益者。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进入新时代,将这一初心和使命贯彻到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必然要求我们以农民利益为中心,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与农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把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也是新时代政府为乡村振兴战略做顶层设计的根本依据,其重要性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是确立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根本原则。政府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在推进战略实施过程中承担着确立战略目标的重要任务。能否确立方向正确、定位清晰、难度适宜的战略目标,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能否实现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得到实现。同时,战略目标的制定,将直接影响我国乡村振兴的发展态势和未来走向。“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15],“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农业、不能忘记农民、不能淡漠农村”[16]。政府只有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以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指引,以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根本方向,才能确立起符合农民需要、体现农民利益的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也才能保证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人民中心立场。

第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是谋划乡村振兴战略布局的基本立场。乡村振兴战略是一个涉及乡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党建等方方面面,甚至辐射到城市发展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需要政府精心谋划、系统布局。在这一过程中,主次矛盾的判断、重难点问题的把握、轻重缓急的价值排序、推进路径的选择等,都必须始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以农民最迫切的需要为基本依据。“抓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抓住最需要关心的人群,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锲而不舍向前走”[15]。实际上,党的十九大报告已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总体布局:“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10]32这一总体布局就鲜明地体现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基本立场,其中,强调产业兴旺和生活富裕是着眼于满足农民经济利益方面的需要,强调生态宜居和乡风文明是着眼于满足农民对美丽乡村生态和传统乡土文化方面的需要,而强调治理有效则是为了满足农民对和谐美好乡村社会生活的需要。

第三,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是评价乡村振兴战略实效的重要标准。马克思指出,人的“活动和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17]187。马克思还指出,“我们的需要和享受是由社会产生的;因此,我们在衡量需要和享受时是以社会为尺度,而不是以满足它们的物品为尺度的”[18]729。正因为人的各种需要都是社会性的需要,所以人的需要的发展水平与人和社会的发展程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群众需要的满足程度在受社会发展状态和水平制约的同时,也必然反映社会发展状态和水平,成为评价社会发展的尺度。同样,评判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成效如何,最终也要看农民是否得到了实惠,生活是否得到了改善,权益是否得到了保障,农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是否得到了满足。

三、坚持农民主体地位面临的问题

深入考察当前我国乡村农民的实际状况,我们就会发现,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农民振兴乡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严重不足。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通过打土豪、分田地,成功地调动了农民参加革命的积极性,走出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成功地建立了新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双重推动下,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被空前激活,进而有效促进了我国温饱问题的解决;随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高速发展,由于从事工业生产的收入远远高于从事农业劳动,农民进城务工的积极性又被激活,进而推动了城市的繁荣,但这也同时造成了大批年富力强的农民不断向城镇聚集,广大乡村成为留守人员的集聚地,土地抛荒严重,乡村越来越破败。进入新时代,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键就在于将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调动到振兴乡村上来。而当前我国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尚未被调动到振兴乡村上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农民振兴乡村的社会主体意识缺位。社会主体意识是相对于个人主体意识而言的,社会主体意识是指人们明确地意识到自己是社会整体中的一份子,认识到自己的发展与社会整体的发展息息相关,知道自己与社会整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因此,人们能够自觉地从促进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发挥自身在推动社会进步中的作用;而个人主体意识,是指人们充分意识到自身的需要和利益,并努力为满足自身的需要、实现自身的利益而奋斗。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农民从宗族、人民公社群体逐渐走向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个体家庭,农民主体性由群体主体性走向个体主体性,农民的个人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在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传统中国社会,农民只有依赖宗族才能获得生存保障和家族地位,同时也必须服务、服从于宗族的发展和繁荣,由此便形成了农村以宗族为基本单位的社会共同体,进而催生了农民作为宗族一份子的群体主体性。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农村合作化运动推动下,宗田变成了农民的公共财产,公社取代宗族变成了农民可以自给自足的小社会,在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和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制度安排下,农民的个体积极性受到严重压制的同时其群体主体性也不断丧失。为了破解公社化体制带来的困境,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我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该制度以单个农民家庭为基本单位,将农民收入报酬与其劳动贡献挂钩,提高了农民的市场经济意识和能动竞争意识,农民的个体主体性也迅速觉醒并不断增强。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农民不得不自谋生存、自主决策、主动发展、自担风险,其主体意识由此生成;在与其他利益主体进行互动或发生冲突时,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得到了强化;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增强了农民在民主选举、决策、管理以及监督中的主体政治意识。同时,由于生产方式与交往方式的变化,农民在思想观念上也逐步形成了主动创新、开拓市场、勇于竞争、组团合作等现代主体意识。

改革开放40年来,虽然我国农民个体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但其社会主体意识却始终未能形成,有学者认为“‘小农意识’依然是阻碍当前中国农民现代性自觉的最大思想痼疾”[19]。受千百年来“小农意识”的影响,我国农民思想中有着浓厚的利己主义意识。他们普遍奉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小农价值观,遵循着“自扫门前雪”的处世哲学,“受传统观念和生活方式影响,个人权利意识淡漠,公共精神缺失”[20],缺乏社会责任感,难以正确认识乡村整体利益与自身小我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因而也就难以形成振兴乡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农民有着严重的依赖意识,“他们依赖性强,主动性、创造性差”[21]。这种依赖意识主要表现为对政府与社会的依附。农民普遍存在“等、靠、要”的习惯,如果不是迫于生存压力,他们更愿意等着政府给予各种优惠政策,缺乏依靠自身努力谋求生活状况改善的主动性,更不要说积极主动地参与乡村振兴了。

第二,农民振兴乡村的主体权利缺失。主体权利是指以社会制度的形式赋予人们的、在处理自身与外部客观世界关系的活动中为实现自身利益而能动、自主地行动的各种权利,其目的在于保障人们在处理自身与外部客观世界关系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马克思认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2]187,“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23]286。人类全部实践的目的就在于取得相关利益、满足相关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的主体地位只有在其为了获取某种利益的具体实践活动中才能得到实现。也就是说,人的主体地位只能通过与其他人的利益交往活动才能得到实现。在现代文明社会里,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交往关系主要依靠各种社会制度来协调,所以人的主体地位就集中地表现为社会制度是否赋予人以相应的主体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农民振兴乡村的主体地位集中表现为社会制度赋予农民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的主导权、参与权、表达权、消费权、受益权和评价权。

经过改革开放40年来的法治建设,我国农民在乡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方面的参与权、表达权、受益权、消费权和评价权不断强化,但至今仍未掌握主导权。在乡村经济建设方面,农民已经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但农民的集体产权却往往因缺乏有效监督而被代表集体的少数村干部支配,或者被地方政府、甚至被资本支配。乡村振兴有时成为地方政府追求GDP和政绩的单方面主观意愿,农民的想法基本不被理睬,更谈不上农民主导乡村经济建设。在乡村政治生活方面,虽然农民在法律上被赋予了独立的主体地位,但由于缺乏获取政治主导权的自觉意识和操控能力,农民在乡村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名存实亡。在乡村社会治理方面,虽然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村的治理和发展应该由农民自己决定,但在现行的乡村自治和乡村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仍是事实上的决断人,农民并没有乡村民主自治的实际权力。在乡村文化生活方面,受城市中心主义的文化心理影响,传统乡村文化早已不是乡村社会的主流文化,甚至连农民自己也瞧不起乡村文化而崇尚城市文化。同时,由于知识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农民缺乏对文化的理性认知和反思能力,其在文化消费方面也丧失了自主选择权。在乡村生态建设方面,虽然党中央一再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为农民创造美好的乡村生态环境,但一些有着狭隘的小农意识的农民往往囿于“宁要金山银山不要绿水青山”的小我利益,很少从社会整体利益、更难从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出发考虑生态环境问题。

第三,农民振兴乡村的主体能力缺乏。主体能力是指人们在处理自己与外部客观世界的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满足自身需要和实现自身利益的能力,它是人们在处理自身与外部客观世界的关系中确立其主体地位的基础。如果说农民振兴乡村的主体权利是社会制度从外部赋予的,是农民获得振兴乡村主体地位的外因的话,那么,农民振兴乡村的主体能力则是农民自身内部养成的,是农民获得振兴乡村主体地位的内因。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农民自身素质得到了极大提高,但是,仍然存在很多短板,严重影响了农民振兴乡村的主体地位的实现,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能力的缺乏:一是准确表达自己意见和要求的能力。在现代社会,人们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语言表达能力也越来越被认为是现代人必备的能力。现代社会不仅需要我们有自主的思想和见解,还要求我们能在别人面前将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准确完整地表达出来,并能感染和说服别人、进而实现自己的意愿。然而,我国农民往往缺乏相应的语言表达能力,尤其是缺乏在公开场合准确表达自己意见和要求的能力。二是现代科学知识素养和技能。新时代的乡村振兴必须建立在现代科技基础上,只有依托现代产业才能实现乡村振兴。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10]29。这种现代产业需要劳动者具备现代科学知识和技能。但是,我国农民的现代科技知识和技能却极其缺乏。虽然我国某些乡村地区现在也有科技培训,但它们大多流于形式,科普活动也往往缺乏针对性,难以满足农民多方面的科技需求。三是政治参与能力。我国大部分农民虽然在法律上具有公民身份,但受传统政治文化和生活环境的影响,其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普遍缺乏。同时,大部分农民缺乏参政锻炼,不具备理性协商的能力。有学者指出,当公民的参与愿望与能力出现反差时,就只能成为程序的服从者、盲从者,或者成为受他人操纵的替代者,甚至有可能增加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发生的几率[24],进而造成“有协商无民主”的事实。四是理性认知和科学预判的能力,即农民通过不断地从事农业生产实践,能在实践中把握农业、农村发展的客观规律,并能利用规律对农业、农村未来的发展作出科学的判断,进而拥有用科学预判指导自身实践的能力。也就是说,农民振兴乡村的主体作用的发挥取决于农民把握农业、农村发展客观规律的理性认知能力。农民只有正确认识了农业、农村发展的客观规律,才能有效开展乡村振兴。但是,有关调查研究表明,由于缺乏系统的现代教育,农民的理性认知能力普遍较低,他们往往不仅受传统迷信的影响,而且在思维方式上还表现出显著的随意性、盲目性、跟风特点,许多人都缺乏主见、没有判断力和反思力。

四、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路径

针对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面临的问题,充分吸收新中国70年历程中成功调动农民积极性的历史经验,笔者认为,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依托农业现代化组织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培育农民振兴乡村的社会主体意识。事实上,组织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并不是一条新路径。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就曾探索过通过组织农民走合作化道路来建设社会主义,但是由于当时的合作化道路建立在小农生产基础上,无法适应工业化发展的需要,后来不得不被放弃。进入新时代,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稳居世界第二,“农业现代化稳步推进,粮食生产能力达到一万二千亿斤”[10]3,并实现了工业反哺农业。当前,组织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就是要把分散的小农生产吸纳到规模化、现代化的农业中来,因此,新时代的合作化是有现代化产业支撑的合作化,这种现代化产业因其依托的现代科技必将有力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它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合作化有本质区别。同时,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农业人口大量向城市集聚,许多乡村出现了青壮年人口大量流失、土地抛荒严重、乡村成了老弱病残者的集聚地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将分散、弱势的农民组织起来,走集中、合作的道路,利用现代农业技术,通过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化解乡村缺乏优质劳动力的困境。因此,组织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在新时代的历史条件下,具备了现实可能性和必要性。借鉴其他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路径推动农民走合作化道路:一是在人少地多的乡村,依托某种产品或者农产品生产链上某个环节来组建专业性合作组织。北美、西欧等国家80%以上的农场都属于这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二是在人多地少的乡村,依托乡村社区构建综合性合作组织,日本、韩国的乡村地区就有许多这种综合性的合作组织[25]。

针对当前我国农民的个人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但社会主体意识缺位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依托农业现代化将农民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通过农民组团式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使农民之间、农民与其他乡村组织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用共同的利益来引导和培育农民的社会主体意识。作为合作组织中共同利益的一份子,农民能够逐渐学会把自身利益与合作组织利益统一起来,学会从合作组织整体利益出发去推进组织整体发展;当自身利益与合作组织利益相矛盾时,农民还能学会牺牲自身利益以保全组织整体利益。这样,就能不断培育和强化农民的社会主体意识。

在推动农民走向合作化道路的过程中,我们还要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必须使农民实际地、全方位地、深入地参与乡村振兴的具体实践。这是发挥农民振兴乡村的主体作用,真正地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现实要求。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个别乡村鼓励资本下乡,并大多采取让农民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分红。这种方式并没有让农民全面、深入地参与资本运作和产业经营的全过程,从短期来看,有利于农民增收;但从长远来看,农民有被资本逻辑支配的风险。对此,可以在合作组织中让普通农户持有股权、建立起合作社与普通农户之间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来加以防范。二是积极培育具有合作精神的农民企业家。与普通农民相比较,农民企业家在各个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具有合作精神的农民企业家在推进合作社制度创新、合作制度表达与合作制度实践等各个方面,都可起到无法替代的关键作用。三是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我国近代以来的历史表明,没有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农民就像一盘散沙,无法自发组织成为一支有力的队伍。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我们也应该依靠乡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乡村中的共产党员是基层社会的先进分子,同时又有着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牺牲奉献精神以及严格的组织纪律性。虽然当前的基层党组织也存在软弱涣散和个别党员贪污腐化等问题,需要大力加强组织建设,但基层党组织作为乡村建设和振兴领导核心的地位和作用,是没有任何其他组织能够取代的。

其次,依托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充分赋予农民作为乡村振兴主体的各种权利。当前,学界对于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应该给农民赋权已经形成共识,只不过在由谁来赋权的问题上还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农民应该既是赋权的主体又是赋权的客体,这样的主客体认知才能使农民掌控其生命的动力和意志”[19]。依照这种观点,应该由农民自己给自己赋权。这在现实中恐怕很难实现。实际上,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农民既没有这个权力,也没有这个能力。笔者认为,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给农民赋权的主体只能是政府。虽然政府的权力本身来源于人民(当然也包括农民),但运用权力来明确各种权利则是政府的职责。在现行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下,农民不可能拥有自己赋予自己各种权利的权力。因此,给农民赋权的主体应该是政府。明确这个问题,是明确给农民怎样赋权以及赋怎样的权的前提。

权利是通过体制和机制体现出来的。进入新时代,给农民赋权的关键,就是要改革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不能体现或有悖于农民主体地位的体制机制。改革开放40年的历程中,我国乡村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农业生产之间的矛盾,因此,我国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主要是从解放发展农业生产力角度出发,更多地关注了赋予农民经济方面的权利的问题,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进入新时代,我国乡村社会的主要矛盾业已转变为亿万农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因此,该阶段应该依托体制机制改革,在继续赋予农民更充分的经济权利的同时还应注重赋予农民其他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赋予农民完整清晰的产权、交易权和获益权。其中,农民的宅基地等土地资源的市场交易权是核心。可以探索使更多的乡村资源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赋予农民变农村资源为农民财富的权利。二是全面落实农民的公民权。必须加大对乡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投入,真正做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现有财政体制,按照城乡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均等化要求进行财政配置;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将户籍与其背后隐藏的社会福利脱钩;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做到城乡居民一视同仁,真正落实农民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民权。三是赋予农民乡村治理权,把乡村治理权交给农民,充分实现乡村自治。当前最重要的是,政府在乡村治理中要放权,积极吸纳农民全领域、全方位、全过程地参与乡村治理。乡村治理要注重听取农民的意见,特别是要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公共平台和私下走访等多种形式,让农民说出真心话。还要通过落实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村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培养农民有序参与意识。四是赋予农民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尽快建立包括农民在内的全国统一社会保障体制,探索建立与乡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乡村养老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增加对乡村卫生事业的投入,提高乡村医疗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再次,依托网络化、信息化等现代科技资源给农民全面赋能。给农民赋能的主要途径就是对农民进行教育。进入新时代,对农民的教育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来说,都应该与时代接轨,力争创新发展。从教育形式来看,传统乡村的农民教育因优势教育资源短缺、教育投入负担巨大、道路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等问题难以切实保障。新时代是网络化、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对农民进行教育的方式也应该更多地搭乘网络化、信息化的快车加以转变。就教育内容来说,面对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对农民各方面能力的新需求,对农民的教育内容在传统注重培育农民多种农耕技能的同时还应加入其他五种能力的培养与提升:一是语言表达能力。可以通过普及乡村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集体活动,给予农民更多在公众场合锻炼表达能力的机会;也可以加强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如开设农家书屋、乡村文化室等),为农民提升语言表达能力搭建学习平台和营造学习氛围。二是现代农业科学知识素养和技能。可以通过开展农民职业技术教育和技能培训来提高农民农业科学知识素养和技能。培训活动应该按照“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双向互动的原则,兼顾农民的实际需要和政府的顶层设计需要,“以需定培”;培训过程应重视理论和实践以及示范性教学协同推进,分职业类别制定培养方案、骨干课程以及理论课和实践课的教学比例;建立各级新型职业农民专家库,保障师资配备。三是政治参与能力。可以通过建设现代民主文化,培育农民符合现代协商民主要求的政治素养;通过普及公民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公民意识,使农民认同自己作为现代公民的身份和政治角色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社会价值取向。由于这种教育的对象是成年农民,他们大都已经具备相对稳定的价值观念,并对新观念有极大的抗拒心理和排斥习惯,因此教育方式应更多地采取隐性教育,如榜样激励和行为诱导等。四是社会治理和合作能力。可以通过加强并完善乡村村民的议事制度,推动农民对乡村社会实现自主管理与自我监督;通过引导、组织农民走合作化道路来提升他们的合作能力;还可以鼓励专业性社会组织进入乡村,帮助农民提高参与乡村治理的能力。五是文化反思与吸纳能力。可以为农民搭建更多享受多元文化的公共平台,扩展农民提升文化反思和吸纳能力的渠道;还可以通过组织农民参与各种文化活动,提升农民开放、自主的思维能力,使农民拥有全面地参与、享受、评价乡村振兴的各种能力。

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政府要坚持农民在具体的乡村振兴实践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坚持农民是乡村振兴实践的参与主体、乡村振兴成果的享受主体和乡村振兴效果的评价主体。这不仅是我国乡村社会主要矛盾转变的必然要求、乡村得以振兴的现实必须以及中国共产党人初心和使命的根本遵循,也是政府确立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重要原则、谋划乡村振兴战略布局的基本立场和评价乡村振兴战略实效的重要标准。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需要依托农业现代化组织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培育农民振兴乡村的社会主体意识;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充分赋予农民作为乡村振兴主体的各种权利;还需要依托网络化、信息化等现代科技资源给农民全面赋能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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