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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三个抗辩权

 神州国土 2019-11-22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顺序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要及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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