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会议纪要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第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引起了保险业界的轩然大波,(注:本文来源沃晟法商公众号。)很多人纷纷表示该规定没有区分具体个案情况,过于笼统有失公允。 笔者亦认为这一条规定过于概括,如果说“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的,年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合情合理,也是可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的。 李爽律师 — — 财富传承资深顾问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017亚太财富论坛薪火奖优秀私人财富规划师 国内多家银行私人银行总行法律顾问 香港家族办公室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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