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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老员工无故被辞,企业被判支付赔偿金!

 gzdoujj 2019-11-27


案件提要


当前社会处于劳资矛盾日益尖锐的转型期,劳动者、用人单位两者的举证能力不平衡是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法官要将案件证据与当事人陈述相结合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入职时间如何确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

钟某于2010年8月至潮州某陶瓷有限公司(下称陶瓷公司)铸铜部门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8月,陶瓷公司无故将钟某辞退,没有支付经济补偿。


后钟某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申请仲裁。2016年12月7日,劳动人事仲裁部门作出仲裁裁决,裁决钟某与陶瓷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钟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钟某于2016年12月21日诉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陶瓷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2805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600元等诉求。


裁判结果

湘桥法院一审支持钟某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陶瓷公司支付钟某二倍工资的差额28050元及支付赔偿金30600元。陶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陶瓷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较为优势的一方,没有积极与钟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属违法;


其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钟某于2010年8月到陶瓷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陶瓷公司应付二倍工资;


第三,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陶瓷公司抗辩钟某在试用期因不胜任工作,故予以辞退,但其没有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现钟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求支付赔偿金,依据充分,可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法官既要适当倾斜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企业的良性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通过劳动争议审判为劳资关系的良性发展确立规范。


小编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非法解雇,维权时哪些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江海劳动争议案件的引发往往是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从经济实力到举证能力等各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以在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注重工作证、工资条、出勤记录、参保记录等资料的保存。


劳动者如遭遇用人单位非法解雇,可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于受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小编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要遵守哪些权利和义务? 


江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只有在劳动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情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注意自身管理规范,依法用工,对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予以足够重视,可以说规章制度就是企业内部的“法律”,通常包含用人单位可予以辞退员工的相关规定,因此要依法制订,并按法定程序向劳动者予以公示,以实现企业平稳运行,并有效保障劳动者权利,进而实现双赢。

法官简介


江海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曾获全国法院系统第22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个人三等功、优秀党员等荣誉。


法律信条: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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