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期间,业主未告知租户私自售房,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作为业主卖房前要做好那些准备?才能保障不会因租赁,使交易过程多生波折? 而购买有租户的房屋,买方又该如何防范风险? 案例2010年,业主小薇与租户小王签订租赁合同,租期到2017年11月底。 2016年9月,小薇在中介挂牌出售该房屋,售价520万。 2016年10月,小薇与购房人小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成交价格455万。 2016年11月,涉案房屋过户到小顾名下,与小薇约定2017年1月1日前交房。 临近交房日期,租户小王得知此事,拒绝腾房,以优先购买权被侵犯为由将小薇小顾诉至法院。 原告小王称: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其与小薇的租赁合同至2017年11月30日止,被告小薇未通知自己,私自售卖房屋,且小顾明知房屋内有租户仍然购买,双方属于恶意串通,侵害其优先购买权。 因此请求法院判决: 1、原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涉案房产; 2、撤销两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小薇辩称: 房屋出售信息在网上是公开的,因此原告对此事知情; 根据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只有合同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而违反真实意愿订立,或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的利益受损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二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可撤销情形,合法有效;且原告不是买卖合同相对人,无权要求撤销。 被告小顾辩称: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顾表示,其在网上看到卖房信息后,向业主支付了合理对价,办理了过户,购买过程中不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 自己随知晓房屋在出租,但业主明确告知,其与原告间为无固定期限租赁,即将到期,且原告拒绝购买该房屋。 对此,小顾提供了与小薇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据。 故小顾认为,自己对原告有优先购买权一事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原告无权在主张优先购买该房屋。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建议一、出售尚在租赁期间内的房屋,作为业主下列准备必不可少: 同样作为买方,也要注意: 综上所述,想避免纠纷,一定要做到: 1、合同中如实填写租赁情况; 2、签约前业主与租户沟通,签署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如租户不签,则发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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