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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很透很透很透彻 生活污水说明……

 PSCReady公众号 2020-11-27

今日推送是春风不改入屠苏先生的大作,文如其人,是一位认真热爱生活的朋友。文中详细交代了生活污水标准修订的来龙去脉,并对几个标准进行了客观比较,公正详细,,各位朋友,感觉有用的话,请分享给需要的朋友,PSCReady(微信公众号:PSCReady)在此谢过!

2018年7月1日,由生态环境部批准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实施生效。在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方面,控制标准与国内船舶检验技术规则、国际公约在控制指标数量、指标限值和排放限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控制标准中部分描述也较为模糊,在实施过程中缺少参照性。

国内船舶生活污水排放修订情况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加入MARPOL公约,成为MARPOL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的附则IV(防止生活污水污染)于 2007 年 2 月 2 日正式对我国生效。在此之前,我国也参照《MARPOL 73/78 公约》附则 IV,制定了相关标准和规范GB 3552-83的。MARPOL附则IV对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限值一直是严于GB 3552-83的,对沿海排放船舶生活污水的控制要求也不同于GB3552-83。交通运输部参照国际公约制定了国内海上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在生活污水定义、排放控制等方面提出了比GB 3552-83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GB 3552-83已经滞后于国内海上航行船舶、国际航行船舶生活污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出现了船舶在海上航行排放控制要求严于内河的“河海倒挂”现象

为解决上述问题,《GB 3552—2018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应运而生,并于2018年7月实施。在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方面,对于海上航行货船,排放标准要求与国际公约基本一致,排放控制要求略有不同;对于内河航行船舶,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内河内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在指标数量和在排放限制上均高于 MEPC.227(64)的要求。

国内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相修订路线图

1983

《GB 3552—19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6

《海船防污染结构与设备规范》

1990

《GB 10833—89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技术条件》

1997

《GJB 2957—97 舰船生活污水处理系统通用规范》

1999

《非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技术规则1999》

2010

《GJB 2957—97 舰船生活污水处理系统通用规范》修订

2011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引用了MEPC159(55)标准(适用于2012.1.1以后安装)

2012

《GB 10833—89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技术条件》

2015

《GB/T 10833—2015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技术条件》

线

2018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指标对比


GB3552-83

GB3552-2018

MARPOL

排放控制范围及限制

12海里以外

无要求

12海里以外

船舶航速不少于4节;排放速率不超过相应航速下的最大允许排放速率

12海里以外

在航行途中,船舶以不小于4 kn的航速航行时,以中等速率排放;

4-12海里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3-12海里

经粉碎和消毒后排放;船舶航速不少于4节;排放速率不超过相应航速下的最大允许排放速率

3-12海里

在航行途中,船舶以不小于4 kn的航速航行时,以中等速率排放;

4海里以内

达到排放限值

3海里以内

达到排放限值;在航行中排放

3海里以内

1.船载装置储存,排岸接收;

2.达到排放限值,并且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水变色

国家标准GB3552-2018几点进化

相比于GB3552-83,GB3552-2018对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的要求更为严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生效标准中对船舶生活污水的定义更为明确,详细说明了生活污水的类别和产生形式,并明确将“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列为生活污水控制范围。

(2)新标准对生活污水控制排放的范围进行了修改,并增加对饮用水源区内生活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

(3)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更为严格。新标准按船龄、船型等因素明确了不同的排放标准,随着适用年限的推进,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指标数量在不断增加,各指标的排放限制也越来越严格;针对航行区域及船型特点,规定了对内河航行客船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制要求及在饮用水源区内航行船舶不得排放的限制要求。

(4)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更为详细、严格。新标准对不同排放范围内的排放控制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对排放时的航行状态及排放速率等进行了限定。

(5)增加生活污水稀释排放时各指标的计算方法及限制要求。

(6)明确了生活污水的规范监测方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国内海上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中引用了MEPC.157(55)和MEPC.159(55)两次会议通过的建议案,明确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速率计算方法及适用船舶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检查标准与国际公约一致。

GB3552-2018存在的几个问题

与MEPC227(64)控制标准相比,GB3552-2018对于生活污水的排放控制,在排放标准方面部分指标与国际公约基本一致,部分指标要严于国际公约要求,同时其对排放控制要求存在不同。除上述排放速率表述不一致外,对于3海里以内的排海控制,则要求在达到排放限值后在航行中排放而国际公约中仅列明在经处理达到排放限值,并其排放在周围水域中不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使变色,而无船舶航行状态的要求

GB3552-2018要求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在“航行中排放”,即船舶处于锚泊或靠泊等状态时是不可进行排海处理的。这就要求船舶配备的生活污水处理器还需考虑船型、航线、作业特点等因素具备一定的储存能力或营运具备生活污水接收能力的港口。

GB3552-2018对“航行中排放”的描述较为模糊,未列明船舶具体的航行状态要求,比如:航速要求。同时也未像国际公约一样对排放控制效果进行要求。

海事局现行的《国内海上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关于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的要求与国际公约基本一致,因此GB3352-2018和技术规则间也存在上述差异。

结论

由于GB3552-2018关于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控制要求存在上述问题,与其他法规、规则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这使得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会出现标准或控制措施模糊甚至是矛盾的情况,无法统一监管标准。因此,排放控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还应相互协调,并综合各相关方为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控制提供明确的法规依据、合理的技术支持和完善的管理保障,以切实提升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排放污染的能力。

就这样,来龙去脉,大家估计心中有数了,说白了就是一个靠港锚泊期间,不能排放的问题,至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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