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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带来的烦恼(下)——民宿文化漫谈之一

 见素抱朴780 2019-11-30

 3.核心问题和几个观点


民宿定义的内在矛盾表面看是民宿“理论文化”建设层面的内容,但它给民宿管理、民宿扶持和发展带来的冲突,却是每个民宿利益相关人应该关注的。这种冲突,集中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又想把民宿作为农民致富有效载体,又对招商引资”、“档次较高外来投资人青睐有加,难免资金投放、评奖评优时,出现对“精品民宿”和“大众民宿”在政策上的厚此薄彼,虽然,这在发展阶段上有某种合理性;

又想强调民宿在“民”,又想通过引导和管理提高民宿的“标准化”程度,使得大众民宿业主对政策规定难以适应,政府管理手段和效果出现某种背离

在强调民宿“生态环境”标配,又把民宿分为“乡村民宿和城镇民宿”,造成民宿管理主体和民宿分布范围脱节;

又想通过民宿让农民增加收入,又在扶持“靓丽”、“高档”的精品民宿,无形中助推了乡村民宿的市场冲动和资金投放;

总之,在鼓励民宿发展的同时,人们对“民宿”概念的问题,对乱用民宿概念的现象,还缺乏清晰梳理和规范引导,民宿概念的使用,存在政府与民间、政策与实践、部门与部门理解上的差异。迄今为止,文本上把城乡不同类型、乡村不同档次的小型客栈,统称之为“民宿”,这本身已难圆其说;而在生活中,钱塘江流域大多数乡村只把投资客建在乡村的高档精品酒店叫做民宿,农户开的家庭旅馆依然称之为“农家乐”,一些旅游部门则把“四证不全”的乡村客栈排除在民宿范围外,这使得民宿这个新事物的形象更加捉摸不定。

中国乡村的体量以及发展民宿的土壤日本、台湾地区和其他国家相比,有很多自己的特殊性。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民间旅游休闲动力和中国人勤劳致富的传统,中国大陆民间客栈发展势头猛、投资冲动大、创新能力强和模式多样化提供了可能好好珍惜这样一种民间动力,结合实际完善中国民宿的基本定义,是民宿文化提升、民宿产业发展的需要

解决民宿定义和现实生活的矛盾,要把境外经验和大陆特点、理想目标和发展阶段平衡好,立体分析现阶段纳入“民宿定义”的内涵外延,协调好民间相似住宿实体发展的政策边界和概念包容问题,可以确立需求出发、城乡并举、缩小内涵、限定外延、严格定义、分类管理原则,对民宿定义做出适当修订。

民宿概念适当缩小。明确限定在“大众民宿”(包括乡村和城市自持物业的民宿)范围,以求民宿发展的主体是“土著”居民、投资压力不大和“大众”消费的定位。

民宿业主严格定义。必须由自持物业业主(购买房屋后自营者也在此列,租赁者建议排除在“民宿”之外)当家或参与管理,以求民宿发展建立在业主土生土上、建筑原汁原味、饭菜自家自烧、风格本乡本土、服务家人或本地人的基础之上,使住进民宿的客人真正方便融入当地生活方式,体验到不一样的游历环境和感受,从而保证民宿具备与城乡一般客栈的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

民宿规模“宽”“严”相济。将民宿连锁经营、抱团发展形式纳入民宿定义之中。即单体民宿规模维持原来对总客房数单体建筑客房数单体建筑面积等的限制标准,以保持民宿姓“民”、规模较小的基本特征;同时植入单体民宿互相合作成较大规模联合经营的定义空间,对民宿发展中形成的实体群网络群大数据平台化移动终端聚集的新方式以及民宿联盟或协会组织化的新模式等给予认同,赋予民宿定义以一定的弹性和未来发展空间。

外来资本租赁乡村、城市房屋兴办的服务游客住宿的实体,如不具备自持物业、主持(或参与)经营、大众民宿(价位较低)三个基本特征的,改称“乡村客栈”、“乡村旅馆”或“城市客栈”、“城市酒店”为好。这类客栈或酒店的市场行为,不应再得到政府扶持民宿、乡村振兴相关资金的支持,同时也不再受政府关于民宿规模、房间数量等的政策条例限制。至于政府部门关注这类客栈、酒店对于大众民宿的“引导作用”,不戴民宿“帽子”后,其精品理念和经营思路照样可以发挥引领作用,也可以采取另外的竞赛、评奖方式给予激励。问题的关键在于,定义和名称做出区别,扶持政策另行考虑,有利于不同类型主体根据自身特点更好发挥特色作用和享受不同政策引导。
 
民宿的概念说了那么多,核心内涵其实就是以下“金三条”:

民宿在乡。乡村才有乡愁,才有城里人向往和稀罕的田园风光、乡风乡俗。

民宿在民。普罗大众没有太多投资,“亲自”接待和下厨,游客才有和主人“面对面”的机会,才有可能营造家的氛围。

民宿在小。民宿不能大,国家旅游局定位在单幢建筑不超14间,规定了上限。再大,主人就不见了,甚至管家也会变得匆匆忙忙,顾不得聊天,聊也聊不出主人的味道。民宿“小”了,才能异于酒店,小有小的味道。

有了上面这三条,民宿档次高、中、低无妨,市场自会选择;主人老、中、青均可,经历不同各有优长;风格中、西、合都好,萝卜青菜各有所爱。

三条中少了任何一个,民宿都会变味。城市小客栈没了户外广阔天地平衡,客栈小经理缺了乡村主人热络,游客不会有“民宿”的感觉。投资客在乡间租赁经营参与接客多有其文化优势,但如果过分提高规模和价格,什么“乡愁情怀”,啥子“家的感觉”,怕就顾不上那么多了。


 4.给民宿配上“新说明”


民宿定义值得完善,建议表述为:

民宿是指乡村和城市中,由自持物业业主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地理、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提供旅客乡野生活或城市观光的住宿处所。民宿有别于客栈、旅馆或酒店的特质,在于其规模较小、自行经营和主客通畅交流等,能让客人直接体验当地风情感受主人的热情服务。民宿发展中通过网络平台民宿协会等出现的组织化规模化趋势,是以单体民宿独立运作和个性化服务为基本前提的。


这样定义民宿的好处在于:

一是可以破解目前自持物业与租赁房客、城乡业主与外来客商都以“民宿业主”身份出现的角色混淆,以及由此诱发的体量差异太大、主客沟通不畅、政策扶持不均等一系列难题。

二是可以相应凸显大众民宿发展中存在的设备简陋、服务不规范、乡村体验不足、文化提升不够等问题,推动改变政策重点应是扶持大众民宿但业绩亮点却主要在宣扬精品民宿,大众民宿存在的不足被掩盖和扶持力度被削弱的现象,把政府政策扶持和引导的重点,从更多青睐精品民宿,向更为草根的大众民宿和普通业主倾斜,探索出一条在民宿发展中“补好短板”进而城乡“共同富裕”的发展之路。

三是可以在使政策扶持导向更加清晰的同时,停止政府“补贴”、“奖励”行为对市场信号的干扰,促进投资客更为谨慎地考虑城乡客栈的投资行为,放弃为了争取扶持资金、降低投资成本而“大胆”投资的盲目行为,让市场更为理性地配置城乡客栈酒店的资源。

四是可以对民宿酒店业的管理政策做出适当分类。从民宿新定义出发,政府对民宿和客栈、酒店业的宏观管理,可以根据其发生机理、资金实力、惠民程度以及管理水准等条件差异,做出管理上的哪些很有必要、哪些值得“引导”、哪些可以适度放开等分类分层的政策区别。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国标”关于证照、 食品、卫生、房屋安全、治安消防、废弃物排放及投诉处理等等内容,以及“建筑和装修宜内外协调、工艺良好”、“宜设置交通工具停放场地,且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等内容、完全可以作为对所有大众民宿引导和监管的基本法律依据,值得尊崇和逐步落实。但其关于“客房宜提供较为舒适的床垫、布草、毛巾和客用品,……提供二种以上规格枕头”、“客房卫生间……宜使用品牌卫浴”等(这还只是“银宿”标准),作为评星级、高品位的酒店引领标准可以,作为同时用于乡村大众民宿的引导标准,显然脱离了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普通农户的实际可能,因此失去了“引导”意义,值得重新论证

五是让源于草根阶层、发展时间不长的民宿,摆脱与实力投资客“精品民宿”一起拼投资、评等级、讲文化的尴尬,保证其在证照审批、费用税赋、销售宣传上不同于酒店行业管理的成本优势、微利优势、政策鼓励和乡村气息。

最后我想说,如果民宿能够限定在自持物业、家庭经营(管理者即所有者)、规模较小、主客交流的特色上,民宿就基本定位在了住宿为主、重视体验的“家庭旅馆”范畴了,这不仅使民宿在“民”的特色清晰并得到落实,避免一些社会和政策问题,也有利于实现国内外学者推崇的大众价位亲民、连接乡村旅游、体验当地风情、低碳方式经营和增加农户收入等发展民宿的初衷。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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