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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32种禁用内容 济南制定采购文件负面清单

 齐烟九点0531 2019-12-02

对于如何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济南市财政局的做法是着力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此,济南市财政局制定出台了《济南市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的条款,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划定了更为清晰的界限。

《清单》制定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立法精神和原则,充分体现了客观、公平和实用的原则,内容主要源于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及政策条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支撑。充分借鉴了以往政府采购工作经验,广泛征求并吸纳了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体现了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了负面清单的全面性和实用性。

《负面清单》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基础上,着力防止潜在排他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的出现,可有效避免质疑和投诉的发生、控制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负面清单》包含三大类共32种禁用内容,出于方便采购文件审核的考虑,将禁用类别分为: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也就是分为不能在资格要求中设置的内容、不能在采购需求中设置的内容,以及既不能在资格要求也不在评审因素中设置的内容。”例如,资格条件禁用类别一项包含6种禁用内容:一是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组织形式(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或者所在地;二是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三是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四是要求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五是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或成交条件;六是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值得注意的还有,针对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负面清单》还列出了六种具体情形。例如,将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等作为资格条件;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如省级、国家级等)、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未参加现场踏勘则取消投标(竞价、磋商、报价)资格;以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

以下为《济南市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原文:

各区县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济南市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现予以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济南市财政局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济南市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

列出32种禁用内容 济南制定采购文件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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