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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爽律师说法: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态度

 赵爽律师 2019-12-03

案例一:

2006年3月2日,大同与小丽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大同与小丽双方共同协议如下:从今天起如果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包括房、车、现金、银行存款和流动资金),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2012年,大同婚外情被发现,两人诉讼离婚。

中山中院认为,大同和小丽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并且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协议》有效,双方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约定全部归小丽所有。

案例二:

闫太闲和黄大春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不管以后谁先起诉离婚,就净身出户”。婚后两人长期分居,黄大春曾因闫太闲吸毒三次报警,且闫太闲在外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现起诉离婚。

昌吉法院认为,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净身出户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应当由法律认定,而不是夫妻协议。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确认。

案例三:

大柱带女下属出去度假,被老婆米兰发现了。2012年11月5日,大柱以深切忏悔会的姿态写下《保证书》,“承诺再也不与女下属来往。若因外遇导致离婚,自愿向米兰赔偿100万元。”后来,大柱屡教不改,与女下属藕断丝连,米兰起诉离婚,要求大柱支付100万赔偿金。

西安区法院认为,该保证书为具有给付内容的婚姻忠诚协议,如当事人自愿履行,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但米兰请求法院支持其要求大柱按协议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赵爽律师提醒:《夫妻忠诚协议》如何写有效,参看案例,您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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