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批捕后至判决生效前,会经历哪些阶段?
A:总体而言,分为三大阶段,即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案子要经过公、检、法三个衙门。一个刑事案件,要将上述三个阶段的程序推进完毕,直到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并依法生效以后,咱们才能知道犯罪嫌疑人究竟构不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是何罪、受何刑。 当然,这是不讨论被撤销案件、被决定不起诉等特殊情形。 Q:那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判这三个阶段,分别要经历多长时间呢?
A:不急,今天暂不讨论二审和再审的情形,针对前述三个阶段,我们逐个整理。 第一个“2”,指的是对于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1”,指的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第二个“2”,指的是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第三个“2”,指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x”,指的是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但是,这里有两种特殊情形会导致侦查期限重新计算,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6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就意味着2+1+2+2+x的计算方式,很有可能再来一次;第二种,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二)审查起诉阶段:1.5+1+1.5+1+1.5“1.5”,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亦即半个月); “1”,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于是有了第二个“1.5+1”; 由于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因此,有了最后一个“1.5”。
值得注意的是,审查起诉阶段也有一种需要重新计算期限的特例,即: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指的是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3”,指的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x”,指的是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出意外,审判阶段当然也有重新计算期限的特殊情形: 第一种,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第二种,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您对“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的期限”的问题还有什么想知道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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