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管理 要求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电业局(公司)营销“一部三中心”和供电局(公司)营销系统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工作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报告与记录。
1.2
本标准适用于电业局(公司)营销“一部三中心”和供电局(公司)营销系统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1999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1995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2007年3月)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1996年4月)
《供电营业规则》(原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1996年10月)
《关于印发《供用电合同》文本,依法加强合同管理的通知》(原电力工业部1997年10月6日)
《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原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1日)
3 职责
3.1 电业局(公司)营销部
3.1.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规章制度,落实合同管理相关工作。
3.1.2 负责建立、修订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及相关工作标准。
3.1.3 负责组织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员及签约、承办人员的培训、考核。
3.1.4 负责拟订220kV及以上客户供用电合同,报省电力公司会签,报电业局(公司)局长/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负责组织35kV、110kV客户供用电合同和趸购电合同的审查、会签,并将110kV客户供电合同报电业局(公司)局长/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
3.1.5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考核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工作,了解分析供用电合同签订情况及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省电力公司报告。
3.1.6 负责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签订情况的统计。
3.2 电业局(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3.2.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规章制度,落实合同管理相关工作。
3.2.2 负责建立、修订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及相关工作标准。
3.2.3 负责组织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员及签约、承办人员的培训、考核。
3.2.4 负责职责范围内(拟定或签订权限内)供用电合同的拟定、签订。
(1)特一型、特二型电业局(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35kV、110kV客户供用电合同的拟定、报审。负责城区35kV及以下所有客户,及郊县用电容量800kVA及以上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2)其他电业局(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35kV、110kV客户供用电合同的拟定、报审。负责城区35kV及以下所有客户,及郊县315kVA及以上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3.2.5 负责职责范围内供用电合同履行、续签、变更、终止和档案管理。
3.2.6 负责监督、检查、考核职责范围内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工作。
3.2.7 负责职责范围内供用电合同信息系统的维护。
3.2.8 负责建立职责范围内“供用电合同台帐”。
3.2.9 负责协调、分析、处理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营销部。
3.3 供电局(公司)
3.3.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规章制度,落实合同管理相关工作。
3.3.2 负责建立、修订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及相关工作标准。
3.3.3 负责组织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员及签约、承办人员的培训、考核。
3.3.4 负责供区内除电业局(公司)营销部、电业局(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外所有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3.3.5 负责职责范围内供用电合同履行、续签、变更、终止和档案管理。
3.3.6 负责监督、检查、考核职责范围内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工作。
3.3.7 负责职责范围内供用电合同信息系统的维护。
3.3.8 负责建立职责范围内“供用电合同台帐”。
3.2.9 负责协调、分析、处理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营销部。
3.4 电业局(公司)电费管理中心
3.4.1 负责提供供用电合同签约时所需的客户抄表、收费信息。
3.4.2 参与重要客户供用电合同的审核。
3.5 电业局(公司)电能计量中心
3.5.1 负责提供供用电合同签约时所需的客户计量装置信息。
3.5.2 参与重要客户供用电合同的审核。
3.6 电业局(公司)/供电局(公司)法律、生技、调度等部门
3.6.1 负责提供供用电合同签约时所需相关信息。
3.6.2 参与重要客户供用电合同的审核。
4 管理内容和方法
4.1 总则
4.1.1 规范供用电合同管理,在平等、自主、协商、公平的原则下与客户建立合法的供用电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范经营风险。供用电合同签约管理实行签约人负责制,实行档案化、电子化、信息化管理。
4.1.2 供用电合同业务主要包括:供用电合同范本管理、供用电合同新签、供用电合同变更、供用电合同续签、供用电合同补签、供用电合同履行、供用电合同终止等。
4.2 供用电合同分类
4.2.1 供用电合同包括供电企业与电力客户就电力供应与使用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函、意见、承诺、答复等;广义的供用电合同还应包括另行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电费电价结算协议、错避峰协议及客户资产移交或委托维护协议等。
4.2.2 根据供电方式和用电需求的不同,供用电合同分为: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委托转供电协议、趸购供用电合同和居民供用电合同六种供用电合同形式。
4.3 供用电合同范本管理
4.3.1 使用省电力公司提供的供用电合同范本,内容应包括:
a)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b)用电容量、用电地址和用电性质;
c)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d)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e)合同的有效期限;
f)违约责任;
g)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事项等。
供用电合同范本应实施版本管理,对每一次的条款增加、删减、修改所形成的版本应登记变更内容、变更时间和操作人员。
4.3.2 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备案。
4.3.3 供用电合同的条款内容合法,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
4.3.4 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需约定的其他条款以及附加协议,附加协议与供用电合同履行相同的签约程序,具备同等效力。
4.4 供用电合同新签管理
4.4.1 按分层分级的原则组织签订供用电合同。
4.4.2 签约主体合法
a)电业局(公司)/供电局(公司):具有国家行政许可部门核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业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供电企业。
b)客户:使用电网电力或需电网提供生产备用、保安电源的发电厂、热电厂、水电站等的合法电力客户。
c)电业局(公司)/供电局(公司)需审核客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国家规定的许可项目还应包括许可证。
4.4.3 合同签约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授权
a)供用电合同必须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b)电业局(公司)/供电局(公司)签约人应参加省电力公司组织的供用电合同签约资格培训,培训合格,具备资质,并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委托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授权。
c)审核用电签约人的资质,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并将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保存。
4.4.4 供用电合同范本选择
a)高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含6kV)及以上的高压电力客户。
b)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220/380kV的低压普通电力客户。
c)临时供用电合同: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用电客户。
d)趸购电合同:适用于趸购转售电客户。
e)居民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一般居民客户。
f)委托转供电协议:适用于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地区,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客户向第三方客户供电的情况。
4.4.5 履行审批程序。
a)签约人员负责对供用电合同进行审查,对重要客户的供用电合同需组织会审。
b)建立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联动机制,法律、生技、调度应对供用电合同特殊条款及重大合同进行审查,并对相应条款的正确、完整及无歧义负责。
4.4.6 履行提请注意和异议答复程序。
供用电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必须履行提请注意和异议答复程序;对客户书面提出的异议,必须书面答复,并留有相应的答复记录。
4.5 供用电合同变更
4.5.1 供用电合同变更时机
a)因供电企业原因,涉及供用电合同条款发生变化时。
b)客户申请办理新装、增容、减容恢复、暂换、暂换恢复、迁址、移表、更名、过户、分户、并户、改压、改类、更改缴费方式等业务时。
4.5.2 供用电合同变更时应保留原合同记录,并应系统体现变更的合同与原合同的关联关系。
4.5.3 供用电合同变更方式
a)个别条款变更:双方在确认原合同主要内容继续有效的基础上,就需要变更的条款签订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效条款同时生效执行。
b)多项条款变更:原合同难以执行,需要重新修订合同。
4.5.4 供用电合同变更审批手续应执行供用电合同新签工作要求。
4.5.5 应留下供用电合同变更记录。
4.6 供用电合同续签
4.6.1 供用电合同有效期
a)高压供用电合同有效期:3年。
b)低压供用电合同有效期:5年。
c)临时供用电合同有效期:6个月(临时装表用电有效期限可放宽至3年)。
d)趸购电合同:1年。
e)居民供用电合同:至客户终止用电止。
f)委托转供电协议:至本协议中三方约定的时限止。
4.6.2 供用电合同续签方式
a)将原合同废止,重新签订合同。
b)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经双方签订,使原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
4.6.3 供用电合同续签审批手续应执行供用电合同新签工作要求。
4.6.4 应留下供用电合同续签记录。
4.7 供用电合同补签
4.7.1 对已经正式供电立户但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客户,根据客户的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的不同,选择相应的供用电合同范本,并在此范本的基础上编制新的供用电合同文本。
4.7.2 供用电合同补签审批手续应执行供用电合同新签工作要求。
4.7.3 应留下供用电合同补签记录。
4.8 供用电合同履行
4.8.1 供用电合同在具备合同约定条件和达到合同约定时间后生效。
4.8.2 供用电合同签订后,必须全面履行,不因法定代表(负责)人或承办、签约人员的变动而变动或解除。
4.8.3 依法订立的供用电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4.8.4 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规定的时间内,供用电双方均未提出终止、修改、补充意见时,原合同继续有效,期限按原合同有效期重复履行。
4.8.5 用电检查人员对客户履行供用电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
4.9 供用电合同终止
4.9.1 供用电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供用电合同:
a)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供用电秩序。
b)由于供电能力的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供用电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c)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d)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e)用户依法破产、被工商注销。
f)在缴清电费及其他欠缴费用后,申请销户;供电人依法销户。
g)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规定的时间内,一方对是否履行合同及合同内容提出异议,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不能达成一致,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合同效力终止。
4.9.2 供用电合同终止工作内容
客户与电业局(公司)/供电局(公司)终止供用电合同关系时,电业局(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供电局(公司)业务受理员受理终止供用电合同的申请,同时应记录供用电合同终止原因、终止日期等信息。
4.9.3 供用电合同终止审批手续应执行供用电合同新签工作要求。
4.9.4 应留下供用电合同终止记录。
4.10 供用电合同用章
4.10.1 企事业单位的供用电合同应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与以个人名义申请用电的企事业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
4.10.2 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一律使用刻有“××××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并加盖骑缝章;供用电合同废止时,应在合同文本上加盖“××××供用电合同废止章”。
4.10.3 “供用电合同专用章”、“供用电合同废止章”应由专人保管。
4.11 供用电合同的档案管理
4.11.1 供用电合同文本、资料实行书面材料和电子合同档案化管理,借阅供用电合同应履行借阅手续。
4.11.2 供用电合同要以影印件或扫描件进行电子化管理并有备份,并可根据权限直接检索、查阅,分类统计,实现到期合同提示功能。
4.11.3 归档的供用电合同签章应齐全。
4.11.4 建立“供用电合同台帐”,承办的合同应及时登记,编制新签、续签合同情况表及失效合同清单,对需重签的供用电合同制定工作计划。
4.11.5 及时清理破产、兼并企业及超期临时用电等电力客户的失效供用电合同。
5 检查与考核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
|
1
|
合同管理制度
|
制度齐全,执行有力
|
每年一次
|
2
|
合同签约率
|
100%
|
每半年一次
|
3
|
合同有效率
|
100%
|
每半年一次
|
4
|
合同履行
|
不发生纠纷,无不利后果
|
每年一次
|
5
|
合同检查与分析
|
检查合同内容和执行,定期分析,及时上报
|
每季度一次
|
6 记录
6.1 高压供用电合同
6.2 低压供用电合同
6.3 临时供用电合同
6.4 趸购电合同
6.5 居民供用电合同
6.6 委托转供电协议
6.7 供用电合同审批(新签、更改、续签、补签、终止)记录
6.8 供用电合同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