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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办案指引

 建喜图书馆 2019-12-03

    一、了解被继承人适用何种继承?

    1、被继承人是否立有遗嘱,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被继承人是否有放弃继承的情况。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被继承人是否立有遗赠抚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具有履行。

    3、被继承人是否有遗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4、被继承人遗赠、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或者其他转为法定继承的情形的,依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二、遗嘱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审查遗赠的合法性审查、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等的程序性和实质性的审查。遗嘱具备法律效力的,按照遗嘱继承,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转为法定继承。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遗赠。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审查遗赠的合法性审查、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如果没有接受赠与或者不具备法律效力,则按照法定继承予以继承。

    四、遗赠扶养协议。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审查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情况,若存在履行不当或者未履行或者其他不具备获得遗产的情况,可转为法定继承。

    五、法定继承情况下,了解各继承人的情况。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被继承人的父母的情况,包括出生年月、结婚状况、死亡情况等,询问被继承人是否存在养父母等其他具备继承关系的人员。

    2、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包括继承人的婚姻历史(包括事实婚姻)、结婚时间、离婚时间,生育小孩的情况。

    3、被继承人子女情况(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子女的出生年月、身份信息等情况。

    4、被继承人子女早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需了解子女死亡的时间及婚姻状况、生育子女的情况,查询是否存在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情况。

    5、特别情况下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

    6、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按照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开始继承,应了解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相关情况。

    六、审查遗产的情况。

    1、遗赠、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均应考虑被继承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若存在其擅自处分其他人的财产的情况,则应予以厘清,个人部分有效,其他部分无效。法定继承的情况下,需厘清其财产的状况,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

    2、不动产,查明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厘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存在其他的情况,厘清财产的份额及继承的份额情况。是否属于可以继承的财产。

    3、动产主要有银行存款、现金、股票、股权、汽车等,该类的财产需要到相关部门调查取证,以明确财产的状况。银行存款到对应的银行进行查询、股票可到证券交易所进行查询、汽车到车管部门查询、股权可到工商部门进行查询。

    七、审查被继承人的负债情况。

    1、了解被继承人对外负债的情况,包括是否有房屋贷款、汽车贷款,该类贷款需要从被继承人遗产中优先予以偿付。

    2、被继承人是否有其他债务情况,包括借款情况、其他负债情况等。

    3、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债务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应从被继承人的财产中优先偿付后,剩余的财产才能予以继承。

    八、证据的收集。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死亡证明等)。

    2、被继承人的婚姻证明(包括婚姻的历史情况)。

    3、被继承人的财产情况证明。

    4、亲属关系证明及各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5、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证明。

    6、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若发生转继承、代位继承的,需要进一步提供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的亲属关系证明。

   7、其他特别情况下的一些材料证明。

   九、继承案件中需要注意的一些特殊情况。

    1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6、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十、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十一、诉讼的选择。

    1、选择起诉的法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请求的选择,明确不动产、动产的继承份额及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继承的金额及其他人继承的金额等。

    3、诉讼费用的承担。

    十二、诉讼请求的两个问题。

    1、确认之诉和继承之诉。

    比如:夫妻在婚内购买一套房子,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丈夫去世后,继承人为妻子和儿子二人。如妻子作为原告起诉,则应先对夫妻共有的房屋进行权属确认,该项诉请为确认之诉。

    有的法官认为,诉讼请求包括确权之诉和继承之诉,在诉讼过程中,应一并予以审理查明。有的法官则认为,诉讼请求不能涵盖多个诉,应明确诉讼为何种诉请。   

    我们认为,诉讼请求与判决具有相关性,法院的判决会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在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基于夫妻共同财产会在查明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并区分房屋继承的份额。虽然法院将房屋的份额在审理查明中作出说明,但如果在诉请中未能就妻子与丈夫共有的房屋进行份额的以判项进行确认,则在执行过程中,无法就共有部分妻子的份额申请强制执行。涉及该部分的权益,妻子则需另行起诉予以解决,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所以,我们认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一并处理并作出判决。

    2、继承之诉和析产分割。

    法院认为,在继承案件中只会对继承人继承的房屋的份额予以确认,不会对房屋进行析产。若继承人需要进行析产处理的,需要专门起诉要求法院对析产进行判决,方可达成目的。因此,若有析产需要的继承案件,需要分两步走,第一步是诉讼确定遗产份额,第二步则起诉要求对财产进行析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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