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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科创板表决权差异安排设置方式解析

 keelaws 2019-12-04

前  言

在“同股同权”观念的影响下,我国此前并不允许表决权差异安排,因此京东、小米等公司纷纷选择了在境外或香港上市。科创板设立以后,上市条件的包容度和适应性大幅提升,《科创板上市规则》明确规定允许表决权差异安排,使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了首家过会的“同股不同权”的公司。在此基础上,笔者梳理科创板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相关规定以探讨如何在科创板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

一、科创板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相关规定

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发行人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别表决权股份),将公司股份划分为特别表决权股份和普通股份两类(因此也叫双层股权架构),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而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这种制度安排下,即使公司管理层持有的股份较少,也能通过表决权差异安排获得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其控制权,从而起到防止敌意收购、满足实际控制人认定比例等作用。

但与此同时,表决权差异安排也弱化了其他股东的权力,违背了“同股同权”原则,尤其是在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的利益错位时,减弱了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影响。而且,表决权差异安排虽然有利于防止上市公司被敌意收购,但也降低了其在并购市场中的吸引力,使并购产生的资本市场外部监督机制失灵。因此科创板虽允许进行表决权差异安排,但存在诸多前提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前提条件

发行人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0 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

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设置时间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

表决比例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人员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特别表决权[1]和普通表决权[2]比例

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低于10%;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大会议案。

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例外

上市公司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一)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二)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四)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转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

(一)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本规则第4.5.3条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

(二)实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

(三)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或者将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

(四)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1]指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2]指全部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二、科创板表决权差异安排核心问题——以优刻得为例

自上市申请被受理以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刻得)共经历了四轮上交所的问询,并于9月27日被科创板上市委审议同意发行上市,成为首家过会的“同股不同权”的公司[3]。观察优刻得的四轮问询及回复,在第一、二轮问询中,优刻得的股权结构以及特别表决权事项都被作为第一个问题进行问询,上交所对优刻得的特殊股权结构予以了高度重视;但在第三、四轮问询中,上交所未继续对这一事项进行追问,并最终同意了优刻得发行上市,优刻得的回复成功阐明了上交所对表决权差异安排的问询,值得我们进行借鉴。总结上交所对优刻得的四轮问询以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核心问题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3]该公司已于2019108日提交注册,目前尚未注册成功(截至1112日)。

(一)特别表决权数量设置

1. 特别表决权数量设置的范围

表决权差异安排最核心的问题是特别表决权数量的设置,其决定了股东表决权的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股权结构,也直接关系到其他股东能否接受表决权的差异安排。以下为部分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情况:

公司名称
上市地点
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人
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表决权的比例
特别表决权股份比例
京东
纳斯达克
刘强东
20:1
15.4%
百度
纳斯达克
李彦宏
10:1
16.1%
拼多多
纳斯达克
黄峥
10:1
44.6%
小米
港交所
雷军、林斌
10:1
27.8%
优刻得
上交所
季昕华、莫显峰、华琨
5:1
26.83%

参考其他交易所的规定,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的特殊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通常为普通股份的10倍,但可以高于10倍;而港交所和上交所则要求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不得超过普通股份的10倍,不能突破该比例。另外上交所还增加了普通表决权比例不低于10%的限制。理论上讲,发行人的表决权差异安排在上述区间即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

2.特别表决权数量设置的合理性

《科创板上市规则》虽然赋予了拟上市公司在规定范围内设置特别表决权数量的权利,但上交所在审核过程中仍旧会关注发行人特别表决权数量设置的合理性。在对优刻得的第二轮问询中,上交所就要求其结合优刻得(开曼)层面季昕华、莫显峰、华琨的特别表决权安排及本次的特别表决权安排差异,说明表决权数量设置的合理性。而优刻得通过测算以及与公司各股东进行协商最终确定了特别表决权的数量。以可能发行的最多12,140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进行计算,其发行后的股权结构及不同倍数的测算情况如下:

在该公司中,季昕华、莫显峰、华琨三人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属共同实际控制人。根据测算,若1份A类股份对应B类股份表决权份数设置低于5份,则优刻得上市后共同实际控制人表决权比例低于1/2;如每1份A类股份对应B类股份表决,权份数设置高于5份,则使得上市前共同实际控制人表决权比例超过2/3。选择5倍的特别表决权数量能使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表决权比例无论在上市前还是上市后都维持在1/2到2/3之间,既增强了共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又无法使其决定公司的全部重大事项,该表决权差异安排合理。


[4]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即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

(二)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稳定性、有效性

《科创板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4.5.3条规定“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在本所上市,除符合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之外,其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稳定运行至少1个完整会计年度”,后该条虽被正式规定所删除,但上交所仍重点关注表决权差异安排运行的稳定性,在对优刻得的第一、二轮问询中两次提问“表决权设置运行时间较短,如何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及公司治理有效”。

2019 年 3 月17 日,优刻得在申请上市之前通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方式表决通过《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方案>的议案》,并修改公司了章程。到9月27日上市委审议,优刻得的表决权差异安排仅运行了6个月,不足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但优刻得曾于2015 年 3 月 23日在红筹架构下设置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以特别表决权股份每股3票表决权的方式稳定运行,直到2016 年 9 月 20 日,其为实现 A 股上市而终止了红筹架构和特别表决权安排,表决权差异安排共稳定运行18个月,为公司稳定、有效运行表决权差异安排提供了有利佐证。

可见,历史上存在红筹架构的公司若曾设置过表决权差异安排,其运行情况也能作为上市委考量公司能否稳定有效运行表决权差异安排的重要因素;而此前无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则应尽量在申请上市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以确保顺利过会。另外,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稳定性、有效性还可以通过公司董事会成员和董事会治理结构稳定性、公司历次股东(大)会决议的通过情况、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等方面予以证明。

(三)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措施

表决权差异安排在我国的应用尚且较少,也与长久以来“同股同权”的观念相悖,因此上市委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发行人对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以禁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防止制度功能异化。可供选择的利益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分红权益:“同股不同权”仅指表决权数量的差异,而非收益权的差异,中小股东的分红权益应当被充分保障。具体而言,发行人可设置合理的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坚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

2.设置独立董事:通过赋予独立董事包括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和咨询机构、就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判断等特殊职权,并规定其有权对重大事项出具独立意见,从而强化对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3.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发行人可建立专门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就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信息披露的媒体、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保密措施、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结  语

科创板允许表决权差异安排在我国实属创举,在优刻得之后预期也将出现更多“同股不同权”的公司。但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制度功能异化,上市委的审议重点集中在特别表决权数量设置的合理性、表决权差异安排运行的稳定性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措施三方面,体现了一种稳中求进的思路。科创公司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过程中应遵循此思路,注重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合理性、稳定性,以确保成功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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