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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首例刑附民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巴山夜雨997 2019-12-05

2019年12月4日,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并提起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在隆化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隆化县院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为保证判决得到落实,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庭审中,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两个检察官办案组,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责。公诉人、公益诉讼人紧紧围绕保护公共利益这一核心,详细向法庭出示指控郅某等污染环境所需的证据材料,运用多媒体示证全面展示了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并就环境污染的危害及环境治理的重要意义进行深刻阐述。

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郅某等五人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排放工业废水,导致附近地下水水质严重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齐某等三人明知郅某等人建立的非法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含有有害物质,仍参与非法化工厂的生产或为其生产提供必要条件,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郅某等八人共同承担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1277470元,并判令所有被告对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法庭上向郭家屯镇村民及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合议庭作最后陈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警示大家遵循“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美丽家园!我院检察长李宏伟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继续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让破坏环境的行为人依法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赔偿,以促进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保护,为水更清、天更蓝做出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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