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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不可不知的细节!

 mxxing 2019-12-05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那问题来了,抵扣范围是什么?电子发票开具有什么要求?可抵扣进项税额怎么计算?如何填写申报表?
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明确的几个细节——
·抵扣人员范围: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电子发票开具要求: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适用时间: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详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何申报?

·税款计算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申报表填报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同时,还需将进项税额填入本表第10行“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栏。
A公司2019年9月取得国内旅客运输发票如下:
  1、公司高管是外籍人员,到省会出差,取得注明本人身份信息的火车票,票面金额109元。
  分析:本单位在职的外籍人员取得的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该发票符合抵扣条件,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元=109÷(1+9%)×9%。
  2、邀请外地讲师到公司进行员工培训,取得注明其身份信息的汽车票,票面价格103元。
  分析:邀请的讲师非本单位员工,该发票不得抵扣。
  3、收到本公司业务员小王递交的,其3月28日乘坐火车前往北京洽谈业务及其4月6日返程取得的火车票,两张车票票面金额均为327元,且已注明本人身份信息。以及其在洽谈业务期间打车出行取得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税额6元。
  分析:①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应为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因此,取得3月28日的火车票不符合抵扣条件,4月6日的火车票可计算抵扣,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7元=327÷(1+9%)×9%。
  ②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符合抵扣条件。
  4、收到本公司业务员小林递交的,其9月份到邻市洽谈业务产生的交通费用取得的: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购方名称为小林本人,票面注明税额3元;②手写注明乘客为小林本人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票面金额51.5元。
  分析:①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即发票开具的纳税人名称应为A公司,该发票不符合抵扣条件。
  ②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不能打印旅客信息的长途客运手撕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假设A公司本月仅取得上述发票,本月可抵扣国内旅客运输的进项税额共2张,合计税额36元,月末,应在申报时将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对应的两个栏次:

政策链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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