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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GB/T 33000) 读后总结

 荣悦 2019-12-08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企业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主要包括“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持续改进”8个方面。

2017年,安徽省住建厅曾专题发文推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合肥市积极落实省厅要求,开展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工作,5家规模企业经专家组验收,满足安全生产标准化3级标准。

企业可以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升自身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主要要求来总结工作思路,理出在日常工作中对企业的管理要求与标准,初步总结如下:

一、目标职责

(一)安全管理机构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之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之规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之规定,城镇燃气行业多为有储存经营,因此建议规模以上燃气企业也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二十二条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全生产投入

财政部 原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适用范围并无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个人理解有储存经营的燃气企业应按照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的规定提取与使用。

提取标准为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使用范围为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改建、新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工艺、新标准、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燃气企业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如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建立充装、储存、运输、配送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平台。

二、制度化管理

(一)法规标准识别

企业应及时识别获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清单和文本数据库,并转换为规章制度和操作过程。

(二)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三)操作规程

结合生产工艺、作业特点和岗位安全风险编写操作规程,从业人员也应参与编写。操作规程应简单明了,并悬挂在设备附近。

三、教育培训

(一)从业人员考核合格后上岗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应按照《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经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合肥市《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每五年复检一次,到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向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前应接受不少于3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

持证人员数量:1.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2. 燃气汽车加气站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按每台加气机不少于 1.5人确定。

3.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 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用户数,按年燃气销售总量除以每户每年 100公斤确定。

Ⅰ、Ⅱ、Ⅲ级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分别按不少于 4人、 3人、 2人确定。

(二)安全教育培训有关要求

燃气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定期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燃气管理部门应对燃气企业的安全培训制度、计划制定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现场抽检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

(三)外来人员教育

企业对外来检查、参观、学习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规定、可能接触的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作为燃气管理部门在检查企业安全工作时,应主动要求企业对检查组进行安全教育,一方面是法律法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倒逼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掌握自身的一些安全知识。

四、现场管理

(一)设备设施管理

压力容器、压力表、可燃气体报警器、防雷防静电接地应按照规定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为:

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2. 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出租车一般8年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每4年检测一次,液化气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允许在安全评定后延长一次使用期,延长使用期最长不得超过4年。(TSG 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4.防雷防静电一般场所一年检测一次,高危场所半年一次。(标准规范来源暂未找到)

(二)作业安全

1.危险作业许可。应对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施许可管理,严格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作业许可应包括安全风险分析、安全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处置等内容。(具体要求,详见GB 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管理规范)

2.安全管理协议。两个以上队伍在同一区域进行作业活动或者将场地出租给另一单位进行作业的,应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安全生产法有明确规定)

3.企业应为员工配备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员工应正确使用、检查个人防护装备与用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的管理。

(三)警示标志

在有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符合要求的警示标志,标明安全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间距、防控方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五、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一)一般安全风险管理

辨识:燃气企业应对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风险进行全覆盖辨识。

评估:根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安全设施”之规定,燃气企业在新、改、扩建燃气设施后,应有安全验收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之规定,在经营燃气企业,应每3年进行一次现状安全评价。“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与城镇燃气企业的情况不是完全一致,考虑到城镇燃气经营许可期限一般为4年,燃气企业可考虑每4年做一次现状安全评价。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

燃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燃气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的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经辨识,企业若存在重大危险源,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将重大危险源及其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应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的有关要求,主要监控项目有液位、温度、压力、罐区可燃气体浓度及视频信号等。

(三)隐患排查治理

燃气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级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到具体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应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六、应急管理

(一)应急准备

1.应急救援组织。参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2.应急救援预案。燃气企业应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应急资源排查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GB/T 29369)等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本企业的综合、专项、现场处置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应当有专项应急预案。燃气企业应在预案公布后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应急管理和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付有专家评审意见、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物资清单。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3.应急救援设施、物资。燃气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及事故种类特点,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使用。

4.应急演练。燃气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燃气企业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采取先期处置。按照规定和程序,立即将事故时间、地点和当前状态等信息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在1小时内报告应急管理和燃气管理部门,准备好事故技术资料,做好向属地政府移交应急救援指挥权的准备。

七、事故管理

按照要求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

八、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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