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3本条阐述本规程与其他现行有关标准的关系.本规程主要给出工程资料管理要求,在资料形成过程中,尚需遵守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本规程已经与相关标准进行了协调,但本规程不能替代其他国家和地方标准.在涉及工程资料管理的要求时,当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规定不明确或规定不一致的,本规程有明确规定时可按本规程的规定执行.
2术语
2.0.1~2.0.6本章给出的6个术语在本规程有关章节中使用.在编写时参考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等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术语.本规程的术语从资料管理角度赋予其涵义,当在本规程范围之外使用时,使用者应探讨其是否适用并正确.本规程给出的术语英文翻译,不一定是国际上的标准术语,因供参考.
3基本规定
3.0.1工程资料的主要作用是反应工程建设过程及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顾真实性是对工程资料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虚设工程资料带来的危害极大,甚至可能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条要求”工程资料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建设过程和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是对资料真实性的明确规定,应严格遵守.
由于工程建设规模大,跨越时间长,事后形成的资料有可能记录不全,有的甚至故意掩盖施工过程的真实情况,因此本条在强调工程资料真实性的同时,要求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应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不得后补,以进一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3.0.2本条是对工程资料卷面质量的要求,没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或字迹模糊不清的工程资料没有任何留存的价值和意义.本条规定工程资料应有签字盖章,并非要求所有的资料都要既有签字又有盖章,而是应根据工程资料的特性和表格的要求,需要签字时签字,需要盖章时盖章.工程资料除有明确要求需加盖单位公章外,根据规定和需要也可加盖项目机构的印章或其他专用章,具体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工程资料的实际情况规定.
3.0.3工程建设是一个复杂过程,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很多,有预拌混凝土,钢筋加工,预制构件等产品或半成品加工企业,有预应力,钢结构,幕墙等专业施工单位,有施工总承包单位,检测,监测机构等.每个单位都有各自的工程资料,其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各负其则,保证各自工程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具有可追溯性是指工程资料及资料上的数据,结论等应该能够追溯到其来源或依据,以便必要时对其真实性,正确性进行核实,是对工程资料的基本要求.
由多方共同形成的工程资料,例如验槽记录,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及竣工验收记录等,不能简单地认为所形成资料的管理责任由组织验收的一方来承担(例如监理或建设单位),而应该是各自对验收的内容和形成的资料负责.
针对目前部分工程项目的资料有涂改,伪造,故意抽撤,替换等现象,本条明确规定”工程资料严禁伪造或故意抽撤替换”.
3.0.4工程资料使用原件是本规程对工程资料的基本要求之一,应优先选择.考虑到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多,资料来源的途径不同,每个工程项目对资料份数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以及有时某些资料难以取得原件等实际情况,本规程也允许在工程资料中使用复印件,但考虑到复印件更加易于造假的特点,本规程对工程资料复印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加盖资料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有经手人签字.
3.0.6随着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细化以及工程建设规模的扩大,工程资料越来越多,费用也越来越高,少数工程因为费用等问题导致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很长时间内不向建设方移交工程资料,为避免因各类纠纷等原因影响工程资料的移交进而影响工程项目的使用与管理,本规程要求各参建单位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要求、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做出明确约定。
凡按建设程序办理了开工手续的工程,无论规模大小有应留有工程资料,且所形成的资料都应该遵守本规程的要求。为防止有关方在合同中约定不留、少留工程资料或所形成的资料不符合规定等现象,本条给出“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3.0.7竣工图是最重要的工程档案,是工程维修、加固、改造及灾后鉴定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是工程的管理和使用者,因此组织编制竣工图也是建设单位的责任,长期以来许多建设单位误认为施工单位是编制工程竣工图的责任主体,这是不正确的,本规程将此单列一条是为了明确建设单位的责任。
具体绘制竣工图则需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由建设单位决定是自行完成还是委托具备条件的某方去完成,通常这种委托是一种有常服务。
3.0.8本条中“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的规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北京市政府129号令《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出的。
3.0.9建筑工程上使用的各种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应满足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由于目前建设单位在建筑市场上处于主导地位,为防止劣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用于工程,本条强调了对加工材料的质量要求。本条中“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到货检验,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系地方法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规定。
3.0.10本条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之间有关工程资料的责任关系。工程资料应遵从“谁施工,谁形成;谁签字,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实行专业承包的工程,专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资料应由专业承包单位形成和签署,并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确认。待专业承包工程完成后,专业承包单位将所形成的工程资料整理后交给总承包施工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进行汇总交给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专业承包单位报审报验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履行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这种“审核确认”可以但并一定采取必须由总承包施工单位在专业承包单位所形成的工程资料上签字的形式。在专业承包单位形成的资料上签字只是审核确认的方式之一,即使总承包单位未签字,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报审报验也已表明总承包单位对报审报验的内容进行了审核确认。
工程资料种类繁多,不是所有的资料都需要由监理单位签字,不能因此而说监理单位没有履行管理责任。同样道理,认为总承包单位没在专业承包单位形成的资料上签字就没有履行管理责任的认识也是不正确的。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应由合同加以约束,而不是体现在施工资料上。
长期以来,关于总承包单位是否应该在专业承包单位形成的资料上签字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被规程对此只规定了“需要报审报验的资料交由总承包单位审核确认,并由总承包单位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对于是否必须在专业承包单位形成的资料上签字未做硬性规定,原因是基于倡导“一份资料只应有一个施工单位的签字”的理念,否则很容易失去从资料追溯施工单位和施工责任人的原始初衷。实践证明,一份资料上的签字越多,其追溯和区分质量责任的难度就越大。管理的目的是落实责任、简化流程、高效高质,而不是多方签字,相互推诿或设卡。
执行本条时,总承包单位是否需要在专业承包单位形成的资料上签字,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由总承包单位与相关方在合同中约定或协商确定。
3.0.11工程结构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留置影像资料可直观地为工程结构质量提供佐证。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和工程特点,与监理单位共同确定需要留置隐蔽钱影像资料的部位、数量等。
3.0.12本条是为适应工程资料计算机管理的发展而提出的。目前有很大一部分工程资料是经计算机整理后再转化为纸质资料保存,不仅没有达到“无纸化”的目的,而且更多地占用了大量资源,不符合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此本规程鼓励采用并保存电子资料,并提出“数字化载体”和“纸质载体”这两种载体形成的资料“不宜重复”的要求。
3.0.13为规范管理,本条对数字化资料提出两个基本要求:一是其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标准,以保证数字化资料的通用性;二是要求无论何种工程资料管理软件,其功能(即所形成的工程资料)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且资料管理软件应经过鉴定,确认其功能和安全性后方可使用。
3.0.14考虑到重复的资料,或在同一份资料上重复签字不仅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且有可能造成混乱,故本条对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报审报验、整理组卷等提出了“不重复”原则,旨在节约资源,简化资料数量和内容。
例如,材料和构配件进场验收、检验批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的表格内已有监理工程师签字,就不需要再另外填写报审报验表。不重复报验、不重复组卷原则等符合绿色可持续发展精神。
3,0,16资料管理人员已经由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列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为“八大员”之一。该标准对资料员的工作职责、专业技能等均提出了要求。本条规定资料管理人员上岗须经过相关培训,目的是满足《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要求。“专人负责”是指由专人承担工程资料管理工作,即责任应落实到人,但并非一定要设置专职人员。
3.0.17本条系依据相关管理部门规定提出的要求。具体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等文件。
3.0.18本条系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提出的要求。其含义是:即使建设单位未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但并不是取消监理职责,此时建设单位应委派相关人员,履行本规程涉及的工程资料形成、报审、报验、审查、核准、签署以及加盖印章等监理职责,其相应的责任也应由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承担。
4分类与编号
4.1分类
4.1.1工程资料分类的目的是便于管理,客观上存在多种分类方法,本规程选择了既简单合理,又对资料的管理、组卷、查阅等能够方便操作的分类方法。采取按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的单位不同来划分资料类别,既考虑了各种资料的内在联系,又明确了形成资料的各方主体的资料管理责任。
对应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资料分别划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和施工资料,竣工图因有较强的独立性儿单独将其列为一类。
设计文件和勘察资料由于均是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勘察单位通过合同关系取得,并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顾将设计文件和勘察资料列入基建文件的范畴。
4.1.2工程资料种类繁多,为对其实施有效的管理,本规程按照其特性和内在联系对其进行了细化分类,并在附录A中采用列表的形式使各类资料的名称类别等更为直观。
本规程附录A列出了施工过程中的主要资料,实际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可能比所列出的资料增多或减少,相关单位应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国家标准的规定以及工程特点和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本规程附录A列出的资料保存单位,是根据大多数情况下普通建筑工程的需要确定的,实施中可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增加保存单位和资料的份数。
4.2编号
4.2.2~4.2.4给出基建文件盒监理资料的编号方法,并对施工资料的编号形成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便于采用信息化技术对工程资料实施管理,对施工资料的编号除顺序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外,其他要求应严格执行。
4.2.5对于同一类别的资料应根据资料的名称不同分别按照时间顺序编号,如质量证明文件可按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商检证明等分别编号等。
4.2.6对工程资料中不属于某个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资料,如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总平面布置图,涉及多个分部工程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等,本条规定其编号中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用“00”代替。
4.2.7有些工程资料可能同时涉及多个分部、子分部工程,例如,同一批钢筋的资料只有一份,该批钢筋既可能用在地基基础中,也可能用于主体结构上,本条规定遇到这种情况时,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按主要使用部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填写。
4.2.9同类别、同名称的施工资料如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钢筋材料试验报告等,由于同种资料的数量较多,为便于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其进行登记编号并将其放在一起,列出清单以方便查找。本规程给出了部分专项资料管理清单和通用资料管理清单样式供参考。
本条所称资料管理清单即本规程上一版(2009版)中的“资料管理目录”。
5工程资料
5.1基建文件
5.1.1本条给出了基建文件的定义,并将其划分为:立项决策、建设用地、勘察设计、招投标及合同、开工、商务、竣工验收及备案和其他文件8种。
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的资料种类繁多,本规程以项目建设程序为主线,兼顾文件属性将其划分为以上8类,并沿用历史上将工程建设称作“基本建设”的习惯,将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的这类资料统称为“基建文件”。
随着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对上述文件的要求以及文件的名称等可能改变,应当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5.1.2~5.1.8这七条中给出的文件内容系按照当前行政管理审批程序给出,由于涉及部门较多,所列文件可能不齐全,且随着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需要审批的文件及具体要求应以相关部门的公示为准。
5.2监理资料
5.2.1本条给出了监理资料的定义。由于监理资料的内容、数量相对较少,本规程未将其进一步分类。
本规程参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对监理资料的要求,在附录A中列出了监理资料的具体名称,并在附录D中给出了部分监理资料管理用表。
5.2.3本条给出了见证取样和送检资料的基本要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些项目的见证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这种做法不符合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要求,本条对其资料形成的正确程序和要求加以重申。
5.2.4本条对旁站资料提出了要求,并明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由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特点和监理工作需要确定。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规定,旁站监理记录应由旁站监理人员填写并签字,不需施工单位人员签字。
监理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在监理实施细则中列明。
5.2.5平行检验是工程监理的重要手段,将结构混凝土强度的回弹法检验列为平行检验内容系根据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其他平行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则应当根据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工程特点、专业要求、合同约定等确定,并在监理实施细则中列明。
5.2.6监理日志的具体记录内容和记录要求由监理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如:施工现场遇到特殊气象环境时宜详细记录特殊气象环境的情况和各种主要参数,而不是仅对温湿度、天气阴晴等做简单描述;又如:监理人员的巡视记录既可记入监理日志,也可单独进行记录;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根据其严重程度确定具体记录内容和要求。
5.2.9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T382均对监理资料提出了要求,在监理资料的形成和管理中应当遵守。
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11/T382具体列出了各级监理人员应签署的监理资料,对主要监理资料及其签署给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1、总监理工程师应在下列文件资料中签署意见:(1)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2)工程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令。(3)监理通知单、监理报告、工程款支付证书、见证人告知书。(4)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工程开工报审表;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工程复工报审表;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费用索赔报审表;监理通知回复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验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5)工程竣工报告、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工作总结。(6)总监理工程师应签署的其他工程资料。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的文件资料中代理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下列文件资料中签署意见:(1)监理通知单。(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监理通知回复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3)平行检验记录。(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署的其他工程资料。
4、监理员可在下列资料中签署意见:(1)旁站记录。(2)材料见证记录。(3)实体检验见证记录。(4)项目监理机构明确的其他应签署的工程资料。
5.3施工资料
5.3.1本条给出了施工资料的定义,并按性质将其划分为:施工管理、施工技术、施工测量、施工物资、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过程验收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8种。由于有些资料本身形成过程就有一定交叉,所以任何划分都难以做到完美无缺,而本规程上一版采用的划分方法已历经多年被广大施工单位接受并熟悉,故本次修订继续沿用上一版的划分。
施工资料是工程资料中相对最复杂、内容和数量最多的一类,是资料管理的重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规程对施工资料的要求也多于其他各类资料。
5.3.2施工日志记录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当日气象、施工部位与内容、施工中出现的重要情况、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及大型机械进出场情况、验收及重要的质量安全活动、分包单位进退场情况等。
5.3.3“四新”技术因前所未用,所以需要专家论证。已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推广应用目录中的“四新”技术不需要经过专家论证,如本单位之前没有使用过推广应用目录中的某项新技术,则只需做好内外部的学习交流应用即可。
5.3.5施工物资进场复验一般分为三个环节:首先对规格、型号、数量、外观等进行检查验收;然后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当符合要求时允许施工物资进场;进场后再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对使用功能或材料性能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报监理核准,方允许使用。
5.3.6混凝土是重要施工物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提供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混凝土合格证及混凝土运输单等。因北京市现有的混凝土合格证及混凝土运输单已含有配合比和抗压强度结果的内容,所以不再要求单独提供。
鉴于目前有些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用混凝土试块的试验报告代替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故本条强调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应针对某一段生产周期内经检验评定合格的混凝土来提供。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本批混凝土统计评定结果或上一个生产周期的统计评定结果,当采用本批混凝土统计评定结果时,应在供应结束后32天内提供。同批混凝土的评定结果可用于多个工程项目的合格证,但宜按照工程项目提供该项目的混凝土试件强度数据。
每张合格证应对应同一配合比、同一生产周期、同一检验批评定的预拌混凝土。要求每张出厂合格证对应的评定周期宜为1个月,是根据预拌混凝土生产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的,符合且严于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规定的不宜超过3个月的要求。
本条第3款“基本性能试验报告”系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提出的要求。
5.3.7本条列出了常用的重要施工记录,实施中尚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加以调整补充。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地基验槽检查记录等为验收资料,本条之所以将其列为施工记录,系按照北京地区工程资料的划分习惯,但这并不影响其重要性和对其要求。
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交接检查记录、混凝土养护测量记录、构件吊装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等。但是上述规范未给出施工记录的格式。为方便资料填写和管理,本规程给出了一部分施工记录的格式,其他无专用格式的施工记录给出了通用格式。
5.3.8本条给出了施工试验资料的基本规定,并对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资料和回填土试验资料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满足工程资料“可追溯”和施工质量控制“应闭合”的要求,本条明确规定,当施工试验不合格时,应有处理记录,并将处理记录列为工程资料。
因近年来室内外回填土施工质量问题时有发生,所以本条对回填土的密实度提出明确要求.原则上回填土密实度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当设计对回填土密度无明确要求时,应由施工方案给出要求.当遇到设计和施工方案均未明确给出要求时,为确保回填土施工质量,根据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给出了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3的最低要求.回填土试验可由施工单位现场完成.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结果直接涉及结构安全,在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中均给出了明确规定。考虑到我市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有的以混凝土试件强度试验报告来取代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结果,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或造成浪费,故本条强调应按上述标准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评定。
检验评定周期在本规程第5.3.6条中已经给出要求。检验评定周期、检验批容量、采用的评定方法和评定结果等重要内容均应在资料(表C6-10)中列明。
5.3.9考虑到智能建筑分部工程一般滞后于其他分部工程验收,故本规程未给出智能建筑相关资料名称及用表。
5.3.11~5.3.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实施后,为了规范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验收表格的填写,本规程给出具体要求。
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检验批验收采用表C4-39填写,并应有材料进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该表由施工单位填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代替材料进场报验表和材料进场检验批验收记录。
分部工程包含多个子分部工程时,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与分部工程共同或分别验收,当子分部工程单独验收时,验收记录可采用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填写。
5.3.14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除包括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C8-1)外,还包括许多其他资料,如: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C8-5)、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C8-2)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C8-3)、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C8-4)、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建筑工程系统节能检测报告、工程竣工质量报告、工程概况表(C8-6)等。这些资料内容和形成顺序、形成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中的“结构外观质量”就可能需要在主体结构完工后,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前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待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观感检查,最终形成完整的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5.3.16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C8-2)中“核查意见”是指对资料的核查,可填写“合格”、“完整”、“齐全”或“符合要求”等核查结果。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并非一次形成,其核查通常也可以分次或分段进行,故本条规定可按照项目和资料名称及形成的先后顺序分别进行核查。
5.3.17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C8-3)中“核查意见”是指对资料的核查,可填写“合格”、“完整”、“齐全”、或“符合要求”等核查结果;“抽查结果”是指对结构实体或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查,可填写“合格”或“符合要求”等抽查结果。检查时两者可以同时都检查,也可只检查其中的一项。
5.3.18本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给出对观感质量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实施中需注意,有些观感检查的项目可能需要提前进行,如对主体结构外观的观感质量检查,时间通常应在结构完成后,而不在装饰装修后进行。对此应提前检查,填写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待其他观感质量检查完成后合并填写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5.4竣工图
5.4.1本条给出了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的基本规定,并给出了竣工图应包括的主要专业类别。
竣工图是建筑工程资料和竣工档案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对工程进行维护、管理、灾后鉴定、灾后重建、改建、扩建的主要依据。因此不仅新建工程要编制竣工图,改建、扩建的工程也要编制竣工图。竣工图必须真实,才有利用价值。特别是已经隐蔽的结构工程、地下管线等部位的竣工图,一定要与工程实体相符,否则,会给工程使用单位造成很大的困难和损失。
5.4.2本条从竣工图保存利用的角度对竣工图的格式、内容、计量单位、图签印章及有效性等提出了要求,目的是竣工图应与工程实际境况相一致,能长期保存便于查询利用。
5.4.4本条给出了竣工图形成的主要要求。竣工图的形成通常有三种方法:一是在原施工图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二是在原施工图上作出修改,三是局部重新绘制。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形成的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6编制组卷
6.0.2本条规定了工程资料组卷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应按此执行。当遇到特殊情况或对工程资料组卷有特殊要求时,可进行调整。
工程资料组卷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归档保存及查询利用,因此组卷的首要原则是遵循工程文件资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资料的内在联系,例如:工程变更洽商附有小图时,就不宜把洽商与小图拆开组卷;又例如:工程资料中的报审报验单,应与所报审或报验的资料放在一起。考虑到工程资料组卷归档后,通常以查询利用为主要目的,本规程在方便查询利用的基础上结合有关要求提出了以上工程资料组卷的基本原则。
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包括节能构造实体检测、系统节能检测盒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其他资料仍按原要求组卷。
7移交与归档
7.0.3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29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齐全、准确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原件。
7.0.6目前我国正处于大规模城市化进程阶段,建设规模大,项目多,要求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长期保存所承接过的工程资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本规程规定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资料档案的保存期限。
建设单位是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为了便于工程结构的维修、加固及改造,工程资料档案的保存期限理应与工程使用年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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