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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案件上诉约谈法官,合适吗?

 请你永远喜欢我 2019-12-09

原创: 烟语法萌

昨天,一则《关于建立上诉案件约谈制度的通知》在朋友圈流传开来,根据《通知》内容,从12月6日起,凡是法院上诉的案件,随卷都要形成电子和纸质的,领导对法官的约谈报告,具体对象为员额法官由庭长约谈、庭长由分管院长约谈、分管院长由院长约谈。

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案件上诉约谈法官,合适吗?

这则《通知》的真实性抛开不说,上传者也做了隐名化处理,本着对事不对人的原则,只是说话这种做法利弊得失合适与否?

《通知》出台的目的应是针对目前法院案件上诉率过高、法官面临“案多人少”压力而来的,但采取约谈法官的方式,等于变相的让法官宣判前要充分考虑当事人上诉、领导对案件意见的因素,等于法官判案要顾及诸多非案件的因素,这与司法改革提出的“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精神是否相悖?

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本是法官、当事人各方共同参与下,客观事实、举证能力、法律知识共同作用的结果,非一方所能单独决定,案件上诉与否也是如此。所谓什么“胜败皆服”、“案结事了”不过是理想状态而已,现实中,只要判决结果达不到自己期望结果,上诉权系法定、上诉启动权在当事人手里,法官如何能够干涉和决定?

案件如果判的公平公正,当事人怎么会上诉?可能就是这则《通知》的内在逻辑吧?按照这个逻辑,上诉案件的决定权、影响权在于法官,约谈制度就能减少上诉案件的数量,是否符合诉讼法上设立上诉制度的法律目的和司法现实状况那?

如果这则《通知》属实且加以施行的话,将产生三方面的影响:

1、对法官而言,额外增加了工作量和案外因素考量。曾经有段时间,为了减少案件的上诉率和改发率,案件的调撤率成了法官考核业绩的主要数据。为了达到要求,久拖不判、以判压调等方式,在司法领域司空见惯。法官有限的司法裁判精力下,让当事人一趟一趟的往法院跑、“和稀泥”式的让权利受侵害方让步,以期达到案件调撤的目的,让当事人苦不堪言。法官因上诉被约谈,好比法官对必然会一方败诉的当事人做好服判息诉的工作,需要的工作量和困难度,可想而知。

2、对当事人而言,则面临法官对于上诉权的限制。上诉权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上诉意味着二审法院对一审程序的法律监督,相互独立、彼此制约的审级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和案件处理的公正处置机会。法官因案件当事人上诉就被约谈,乃至其后可能因约谈多而产生的的不利影响,必将采取措施,减少案件的上诉量,至于方式,法萌君也就不好妄自揣摩了。

3、对于法院而言,又多设立了一层案件的审查制度。领导既然约谈法官,必要提前了解案件、查看卷宗吧?既然约谈,必要谈出意见,承担责任吧?如此一来,为了减少约谈次数,法官判案之前,必要提前加强与行政领导之间的案件沟通,达成统一的裁判意见,必要时,还可能要征求上级法院的意见,是否有违裁判者亲历性基本原则和司法改革还裁判权给法官的初衷?

早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通知, 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考核排名;除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外,其他设定的评估指标一律作为统计分析的参考性指标,作为分析审判运行态势的数据参考;坚决杜绝以保证结案率为由,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做法;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取消本地区不合理的考核指标。

但时至今日,各地方法院的不合理考核指标依然普遍存在,每到年底,甚至不到年底,一些法院就采取各种措施,将案件挡在法院之外“不立案”。前不久很多公众号都在转发的,《为何法院年底难立案》一文,尽管是记者多年前 采写的 旧文,但文后的 留言区里,是一片赞叹文中反映情况依旧存在的反馈声音。

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案件上诉约谈法官,合适吗?

不可否认,法院目前确实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矛盾,临近年底,各个法院的官宣到处是一片加班加点的宣传报道,不时传来一线法官积劳成疾倒在工作岗位的新闻报道,而另一方面,法院案件一审的上诉率一直高起,司法改革后上诉率急剧攀升,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重审现象不在少数,“立案难”又卷土重来,网上立案也没有发挥实效。如何解决?一些地方法院不考虑取消不合理的法官考核指标,切实减轻一线法官的负担和顾虑,反而想借助增加考核指标的种类和数量来解决这些问题,《通知》内容是不是正是体现了这种思维?难道要额外造出“上诉难”的结果?

法萌君建议,各级法院应该及早取消不问法定审理期限和法定事由的结案率、受结比、调撤率等考核指标及排名,尽快出台错案追究办法淘汰不合格法官,切实落实入额法官一律办案、随机分案制度,考核公布法院各级领导的真实办案情况,而不是采取控制甚至控制立案、约谈法官等方式来减少案件立案数量、上诉数量,切实把法院工作落实在人民群众满不满意上,而不是只体现在数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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