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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收到计算机软件侵权警告信的应对方略

 刘政人性本恶 2019-12-13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的软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凝结了软件工程师们日以继夜的码字血泪,应当予以充分的权利保护,坚决打击盗版的行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大,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将越来越大。作为企业的法务,收到软件公司的警告信或者起诉状时,应当如何应对来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呢?

侵权行为

作为企业法务首先应当明确是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这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即使用盗版软件);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11)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警告信的应对方略

软件公司维权的第一步就是向企业发警告信,相信很多企业都有收到过软件公司的警告信,企业在收到警告信后该如何控制风险呢?

方略一:不急着联系

企业在收到警告信后,最不可取的措施就是匆忙主动联系软件公司。

往往软件公司的警告信并无实质性的内容,只是简单通知企业你有使用我的软件但是没有经过我的许可,希望你正版化使用。可以说,此时软件公司的证据并不充分,并没有十足的证据证明企业存在侵权行为,而企业与软件公司主动联系正是软件公司取证的方式。软件公司往往会在此时,对双方的通话进行录音,要企业承认有使用到软件公司的软件。

所以,收到警告信后千万不要急着联系软件公司,即使联系也应当注意言辞。这在接到软件公司的侵权告知电话时,同样也应当注意言辞的问题。

方略二:内部调查

接到软件公司的警告信首先应当做的是进行企业内部通报,在企业内部进行第一轮的排查,排查主要围绕以下三个要点:

(1)是否有使用过软件公司的软件;

(2)如果有用到,使用的频率大小,是否是工作必须使用的软件;

(3)如果是必须用的,是否有可替代的低费率软件或免费软件。

围绕这三个要点进行内部调查,主要是方便后续跟软件公司进行商务谈判。一般经过一轮内部调查,基本可以确定企业对软件是否有刚性需求,确定是否需要购买软件及购买数量。

尤其应当注重替代软件的调查。我们知道著作权保护的是内容,而不保护概念,要达到某种软件的最终效果,并不限于一种方式;因此很可能会有其他合法正版的软件,也可以实现同样的功能,但是许可费用相对实惠甚至是免费的,比如WPS软件和OFFICE软件。

方略三:商务谈判

企业基于对各方原因的综合评估后,如果确定需要进行购买软件时,可以联系软件公司进行商务谈判,但是企业应当把握商务谈判的主动性,进行商务谈判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软件的版本:许可使用的软件是企业版还是单机版,企业最好是可以获得企业版的许可;

(2)软件的升级使用:通常软件都在不断的更新并完善软件存在的一些问题,在谈使用许可的时候,对软件的升级应当有明确的约定;

(3)关联公司的互通使用:对于集团化的公司来说,是否集团总部购买的软件可以转授权给子公司使用;

(4)许可期限及到期后续约的衔接

(5)许可期间不被打扰:通常软件公司都是通过代理公司跟企业签订许可合同,那么在许可期间还会有其他代理公司来滋扰企业,应当在许可协议中予以事先规避;

(6)之前使用行为的免责:还有一点比较重要的,需要软件公司对企业在许可前的使用行为免于追究相关的责任。

侵权之诉应对方略

实务中,软件公司直接起诉的情况比较少,通常是侵权的证据比较难获取。当处理过一轮或者几轮警告信后,多数情况是软件公司和企业有过直接联系之后,软件公司会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此时企业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该当如何处理?

方略一:不侵权抗辩

软件公司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时,只是提交初步的侵权证据,实质性的侵权证据一般会在诉前或者诉中,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企业的计算机进行清点确认具体有多少台计算机安排了涉案软件。

若企业根本不存在使用的行为,则侵权无从谈起。

方略二:不担责抗辩

根据《计算机软甲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此时,企业需要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理由知道使用的是盗版软件,即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是无辜的。比如企业员工用私人电脑办公,使用了盗版软件;又比如企业向没有代理权的软件公司购买了盗版软件等。

这种情况下,企业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依然属于侵权行为,但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立即停止使用。

方略三:无权抗辩

软件公司提起侵权之诉的前提就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那么软件公司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

因此,需要对软件公司的证据进行审查,是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证明力,足以证明其著作权人的身份。

方略四:赔偿额抗辩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赔偿计算标准及顺序:(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3)法定赔偿,五十万元以下。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和证据保全公证费用。

软件公司首先要对自己主张的赔偿金额提供证据支持,说明提出金额赔偿的依据。

方略五:和解谈判

诉讼是一场拉力战,双方都需要不断地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费时费力费钱,可以达成和解,对双方来说是快速解决双方争议的有效途径。当然作为企业方应当综合评估诉讼的风险,以及把控谈判的要点。

小结

保护知识产权是激发创新的关键,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的科技进步。作为企业的法务,应当充分尊重知识产权,日常应当注重对全体职工的知识产权培训,控制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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