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由工程发包方负责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首先,我们来确定什么叫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一般来说,就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这些单位无用工主体资格。而在叙述中所说的带领十几个人包净工,您应该明确的是自己是否符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这个条件,如果符合,那么对您带领的这十几个人自然属于您招用的劳动者,其用工主体责任自然由具备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 2.发包方应依法向受伤工人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所以,发包方应依法向受伤工人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3.用工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如该工人被鉴定为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不同,享受的待遇也不相同,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律师有话说,律师听你说。 (希望可以用自身专业帮助更多的人,你的故事你来说。可关注、私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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