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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己开荒土地,因修高速公路征收,补偿款归谁?

 神州国土 2019-12-16

     全文603字,阅读约需要1分钟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村民自己开荒的土地,如果开垦之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与村集体签订了荒地承包合同的,修高速公路时,征收补偿款就归开荒者所有,即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均归开荒者所有。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公示使用情况,村委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将土地补偿费适当发一部分给被征地的村民。

如果村民未经批准,也未签承包协议,自行开荒的,遇到征收时,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开荒者可以争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实践中,在具体分配补偿款时,有些村委会可能会不愿给自行开垦荒者发放补偿款,开荒的村民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争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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