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如何理解年休假中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

 L罗乐 2019-12-18

工作中经常见到企业员工手册中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才可享受年休假”,企业将享受年休假资格限定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这种约定是否合法呢?

如何理解“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009年人社部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将“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解答为: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基于上述规定,“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应分为两类情况:

1、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2、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所以企业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才可享受年休假”,属于第1类情况,但也变相排除了员工符合第2类情况时应享受的法定年假,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悖,应属于无效。

那么,如何理解“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这句话呢?

司法机关认为“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应满足两个条件:

1、从上家单位到本单位的工作必须是连续、未中断的;

2、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也就是说,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时,若在上家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则入职本单位当天则可享受年休假;若在上家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在上家单位与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之和满12个月时开始享受法定年休假。

当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才可以享受法定年休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