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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案例一百六十七 | 骗取担保案

 建喜图书馆 2019-12-18

骗取担保案

案情简介

某甲欲找某乙(融资性担保公司)贷款,某乙为某甲在丙银行提供担保,又要求某甲提供反担保,某甲在向某丙银行的贷款合同中出具虚假材料,向某乙公司出具虚假反担保材料,某甲获取贷款后挥霍,为免受每月几十万元的利息损失,乙公司与丙银行协商,将乙公司以前的存款予以折抵贷款。

交流讨论

律师L:甲对乙构成合同诈骗,不构成贷款诈骗。

检察官D:考虑三个罪名,贷款诈骗,合同诈骗,骗取贷款。这个案例中,被害人不好判断吧。说明一下,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属于金融机构。

律师L:如果考虑贷款诈骗和骗取贷款,则被害对象是丙,但丙恰恰没有被害(担保有效),被害的是乙(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乙是作为担保人出现的(不是出借方),所以甲是以有效的担保向丙借款,但却欺骗了乙,甲乙之间是担保合同关系。不构成贷款诈骗和骗取贷款,甲对乙构成合同诈骗。

法官Z:我想到电信诈骗案例,基本上都是把被害人骗到指定的账户,然后从这个账户把钱取出来,实际上,这些账户,很多的都是非法手段获得。同样是把钱骗到别人的账户,然后从别人账户取出来。电信诈骗定诈骗大家都没争议。

学者C:@律师L  为什么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呢?有担保,就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了?

@法官Z  不构成抢劫或者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

律师L:我的理解:贷款诈骗保护的法益是良好的金融秩序和银行贷款资金安全,由于提供了足够的担保,所以即使是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部分内容虚假,但银行基于有效和足够的担保而发放贷款,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导致银行错误判断和利益受损,故不构成贷款诈骗。相反,本案真正受骗和受损的却是担保公司,行为人欺骗了担保公司,致担保公司错误判断并提供担保,所以行为人对担保公司构成普通的合同诈骗,虽然担保公司是金融机构,但因为不是向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所以对担保公司而言并不构成贷款诈骗,换句话说,行为人是对担保公司骗担保而不是骗贷款。

学者C:@律师L  你说的的确有一定道理,但我感觉,认为有担保,贷款银行事后不存在财产损失,就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可能还是存在疑问。

律师L:学者C,银行发放贷款,资金安全方面,最主要的是考虑担保问题,恰恰本案担保没有问题,银行没有错误判断,所以认为不构成贷款诈骗。行为人实施的其他方面的欺诈行为,不足以或者不能导致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学者C:@律师L 实践中是怎么处理这类案件的?

律师L:还没遇到本群刚才的真实案例。

警官C:实践中融资担保公司尤其是业务员,对甲公司提供虚假合同一般都是知情的,甚至有时暗示甲公司做假的供销合同,一是为了完成自己的业绩并获取贷款金额应收利息的提成,二是融资担保公司一般和固定的银行合作,人员熟悉,进件快审批快,即使是假合同只要担保公司认可,银行一般也不会多问,因为银行有担保公司的担保,三、融资公司一般会在帮助甲获得贷款之后,收取高额的佣金。所以该案件的背后可能很多猫腻,取证还不够细致。   

律师C:@检察官D  折抵贷款的乙公司存款是乙公司的?乙公司有实际损失?

警官C:出来事情之后以当初提供虚假合同为切入点要求公安介入走司法程序,倒逼行为人还钱,行话好像叫“以刑逼民”。

律师C:如果乙公司的业务员与甲公司共谋出具假文件,那么还能说乙公司被合同诈骗吗?

警官C:我觉得不能,业务员作代表乙公司和甲进行相关手续,代表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乙公司知情,所以没被骗。这种案件很多,业务员一般干个半年一年就辞职走了,取证也很难,就算找到到时的业务员,业务员也不会承认知情的。  

律师L:您说的这种情况,实践中肯定是有,但在本案中,我们只能按照设定的案情进行分析,您更多的是从侦查的视角考察案情。

警官C:我知道这是因为有个类似甲公司的人,在整个过程中录音录像了,后来被告了,结果人家拿出证据来。@律师L 就案件来说构成诈骗肯定没问题。

律师L:我遇到的真实案例是,贷款人为了取得贷款,二次派人冒充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银行二次二个经理分别办理担保手续,竟然没有发现冒充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庭审时我就提出来,难道二个银行经理都不认识人吗,还是假装被骗配合作假。

学者C:家底殷实的人隐瞒不归还的意图借款的,难道不成立诈骗罪?

律师L:我承认,诈骗罪的成立与否,与行为人是不是富翁,并无关联。重要的是,还是您曾经一再强调的,要看行为是不是符合构成要件。

学者C: 隐瞒了不还款的意思借款,怎么会不构成诈骗罪呢?

律师L:欺诈的意思和行为,仅仅是诈骗罪犯罪构成中众多环节中的一个环节,并且这个案件中,银行看中的是有效的担保,即使行为人想骗银行,但银行没有被骗(如果担保虚假导致银行被骗则很可能构成贷款诈骗),所以我认为不构成贷款诈骗,但对担保人来说,担保人却是实在被骗。

学者C:也有道理。

检察官D:先别考虑民事的实现行为,先考虑刑事。

学者C:我还是倾向于定贷款诈骗罪。按照张老师的一贯立场,事后能够挽回损失也不影响曾经遭受财产损失的判断,例如行为人利用捡拾的他人信用卡在柜员机上取款,虽然银行最终能够挽回损失,也不影响行为构成针对银行现金盗窃的判断。

总结

       关于本案的讨论,争议点主要在于甲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观点一认为,甲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本案中,真正受骗和受损的是担保公司,行为人欺骗了担保公司,致担保公司错误判断并提供担保,所以行为人对担保公司构成普通的合同诈骗,同时因为甲并不是向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所以对担保公司而言并不构成贷款诈骗,亦即行为人是对担保公司骗担保而不是骗贷款。而对于银行来说,由于甲提供了足够的担保,所以即使是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部分内容虚假,但银行基于有效和足够的担保而发放贷款,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导致银行错误判断和利益受损,故不构成贷款诈骗。

观点二则认为,甲还是存在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可能性的。不能因为有担保,贷款银行事后不存在财产损失,就认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事后能够挽回损失也不影响曾经遭受财产损失的判断,例如行为人利用捡拾的他人信用卡在柜员机上取款,虽然银行最终能够挽回损失,也不影响行为构成针对银行现金盗窃的判断。

另外,本期中还结合真实案例,讨论了实务中贷款诈骗的一部分表现形态,现实生活丰富多样,刑法规范需要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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