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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办理信用卡产生债务如何认定

 祥雲山人杨克昌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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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郭某于2008年自由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20144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9年年初生育长子郭甲,现随郭某生活,20145月生育次子郭乙,现随王某生活。2015年元月,王某与郭某分居,王某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某要求离婚,郭某同意离婚,但提出其信用卡欠款2万元,个人贷款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平均分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和郭某对夫妻关系破裂和双方自20151月分居至今的事实均无异议,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关于王某和郭某所生子女郭甲、郭乙的抚养问题,鉴于郭甲随郭某生活,郭乙现随王某生活的现状,从不改变成长环境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结合王某和郭某目前的经济状况,郭甲由郭某抚养,郭乙由王某抚养为宜,抚养费各自自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问题,郭某主张有信用卡欠款2万元,从其提供的信用卡片和催款单复印件,看不出消费时间和用途,王某均不予认可,郭某无其他证据证实用于夫妻或家庭生活支出,或者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消费,故对信用卡债务法院无法认定。郭某主张有贷款5万元,从其提交的两份消费贷款合同可以认定郭某分别于20156月和10月共计贷款本金40000元,用于日常消费,但发生在王某和郭某分居以后,郭某无法证实用于王某和郭某共同生活支出,王某称不知情,故对郭某辩称上述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法院亦不予认定。综上,法院判决如下:准予王某与郭某离婚;二、郭甲由郭某抚养,郭乙由王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在夫妻关系存续但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的信用卡消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个人消费的信用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是否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关键。随着近年来信用卡申请的门槛降低,信用卡业务的推广普及,大部分人都可以凭个人身份证和个人意愿申请认领到一张或几张信用卡,用于消费或者其他开支,无须夫妻关系证明。作为一般夫妻而言,个人日常小额正常消费所欠债务如果是发生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本着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提供有效的债权凭证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发生在双方分居期间的日常消费支出,应系个人行为产生的债务,无法认定为共同债务,除非主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支出用于夫妻或者家庭消费。分居期间一方通过信用卡日常消费所负信用卡账单债务,具有身份专属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十八条认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则,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此时个人信用卡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这样裁判认定,也是为了鼓励夫妻之间在分居时理性消费,避免肆意消费一方恶意产生债务让对方偿还的行为,或者避免一方不劳而获的心理从而加大离婚纠纷对社会人际关系的破坏。

上面这些是本节课的内容。希望各位朋友能够从中学到对于自己生活有用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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