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1、为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证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异常、未遂管理,避免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2、所属各单位对设备异常和未遂要认真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吸取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制订反事故对策和防范措施,提高全公司安全生产水平。 3、该标准是公司统计考核异常、未遂的依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的员工,应掌握并贯彻执行本标准。 4、异常、未遂发生后,由设备部或发电部,从专业技术角度负责对发生原因、防范措施、责任分析等进行管理。 5、异常、未遂往往因未造成严重后果而被忽视,要遏制事故的发生,必须从源头抓起,从异常、未遂抓起,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轻伤和障碍”,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生产过程中发生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而并未导致后果的情况属于未遂,未遂分为一般未遂和严重未遂两类。 6、为了加强设备、人身的异常、未遂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公司实际,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异常、未遂情况实行统一归类管理。 7、本规定适用于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应按《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8、发生异常、未遂的班组、部门应在当月内及时进行分析,找出异常发生的原因,举一反三,制定、落实针对性防范措施,上报安全监察部并在MIS上发布。 9、在一个月内重复同一种(含不同机组、类似)的异常、未遂,定性为重复性异常、未遂,并按规定考核。 10、差错、违章标准由各生产单位制定,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二、异常、未遂报告 1、发生异常、未遂的的班组和个人应如实上报,不得隐瞒。 2、异常发生后,班长应组织本班人员,在下班前分别写出异常经过的原始材料,上交各单位的安全员或主任。 3、未遂发生6小时内,当事人应写出并提供未遂经过的原始材料,班组第一责任人应组织本班(部门)人员认真分析,并完成分析报告,上交部门(公司、部门)的安全员或主任。 4、发生异常、未遂两两天内,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找准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做好记录,填写异常、未遂报告,经领导审批后上报安全监察部。 5、班组应保存异常、未遂分析记录,变在MIS上登录。部门领导及安全员检查并签字。各单位、班组等各级单位对已发生的异常、未遂应详细记录备案,内容包括:异常、未遂的经过、分析、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6、严重未遂的责任人应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工作,培训内容和考试成绩应详细记录备案。 三、异常、未遂统计标准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未构成事故、事件或障碍者,均为异常。 1、所有生产设备在运行、检修及备用中发生损坏或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被迫停运,导致设备不正常情况发生但未构成障碍及以上事件者属于异常,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严重异常。 2、重要辅机或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运未构成障碍以上者。 3、由于设备异常运行引起了机组出力降低,未构成障碍及以上事件者;设备异常运行引起了机组主要参数超过了规程极限值或允许范围。 4、40KW及以上(100KW以下)电动机包括配套机械设备损坏或其它重要附属设备的电动机和机械损坏,超过48小时未能修复。 5、由于失火、跑油、化学药品泄露等或设备、设施及工器具、贵重仪器仪表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2万元以内。 6、重要辅机或主要辅助设备检修中项目没有明显增多,因组织不力或由于质量差引起返工延期超过36小时。 7、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安全门误动、拒动或动作后不回座。 8、转动设备轴承、轴瓦由于缺油或冷却水故障而引起损坏及振动超标和温度高停运处理。 9、辅助设备因发生缺陷引起降出力或倒换备用设备;备用设备失去了备用影响正常启动。 10、冷渣机发生故障被迫退出超过小时;输渣机发生故障被迫退出超过1小时;渣仓堵塞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 11、主要热机及电气保护被迫退出超过16小时,主要热工及电气自动及调整装置失灵或被迫退出超过24小时及DSC中断超过36小时。 12、重要辅机或主要辅助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13、给煤机发生损坏超过36小时,输煤皮带跑偏或损坏超过5米,备用皮带起不来。 14、汽水品质主要控制指标不合格延续时间超过16小时。 15、电除尘任一电场退出运行超过16小时或管道堵灰。 16、生产系统主要(运行值班)电话发生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6小时;其它岗位的电话发生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8小时。 17、现场重要区域照明中断、事故照明应自投而未投入或照明度达不到要求;厂区内照明设施发生故障造成损坏或照明停运超过16小时。 18、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8小时;非直接接地系统发生了永久性单相接地;电气(热工)二次回路熔断器熔件越级熔断。 19、按上述条文构不成异常,但性质比较严重的未遂和差错,生产部门领导和安监人员有权认定为异常。 20、起重、电动安全工器具未按要求进行试验、检验。 21、室外端子箱、电源箱和机械箱门未关严。 22、继电保护装置异常,漏发、误发信号,未造成后果者。 23、任一块主要表计失灵在4小时以内,或运行人员1小时内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交班者。 24、6KV系统、380V系统、直流系统发生接地者。 25、电气设备介质泄漏,未构成二类障碍者c 26、运行中公用开关拒动,主要辅机不能远方控制,未构成障碍者。 27、容量在50千瓦以下的电动机和所配套设备损坏者。 28、载波(不包括参与线路保护者)、微波、通讯设备失灵,生产行政电话中断,通讯电源非正常中断,未构成障碍者。 29、由于通讯线路和设备故障,影响局部生产现场工作联系者。 30、MIS、办公自动化系统故障,未构成障碍者。 31、操作记录、历史数据等不能及时打印显示者。 32、主要辅助设备轴承缺油,未造成后果者。 33、主、再热汽压、水位、炉膛负压超过规定限额,未构成障碍者。 34、主、再热汽温超过规定限额,未构成障碍者。 35、发电机组带负荷困难者。 36、制粉系统漏粉或煤粉管道堵塞者。 37、运行中辅助设备因缺陷停运,未构成未遂和障碍者。 38、运行中的辅助设备轴承温度升高,超过规定值而未造成后果者。 39、凝泵坑、油站坑、疏水泵坑等水位升高至设备所在地面。 40、汽水品质不合格者,未构成障碍者。 41、一般热工仪表及热工自动装置停用者。 42、同等负荷、相同环境温度、相同运行方式下,汽机凝汽器真空下降0. 2KPa以内者。 43、定、转子水冷箱水位低于规定值,未造成影响者。 44、定子水冷箱、除盐水箱、净凝水箱和生活消防水箱等溢水者。 45、除氧器水位超过规定值,未造成后果者。 46、发电机升压过程中超过额定电压5%者。 47、电气设备摇测绝缘用错摇表,未造成后果者。 48、输煤皮带撕坏Sm以内者。 49、煤仓断煤10分钟以内。 50、落煤管堵煤者,需要清掏者。 51、停用输煤系统水喷雾或除尘设备者。 52、停用碎煤机、除铁器而未造成后果者。 53、运行中皮带跑偏。 54、设备检修返工者。 56、错发、错领、用错一般材料,未造成后果者。 57、辅机润滑油参数超过规定范围,未造成影响者。 58、冷水塔水位低于溢水口500mm或满水者。 59、送出错误的化学分析报告,未造成后果者。 60、某一种化学供水中断30分钟以内(工业水除外),未造成后果者。 61、化学取样及分析失准者。 62、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未构成障碍者。 63、除盐设备失效,没及时调整者。 64、油质、煤质试验漏做或分析报告迟送者。 65、生活水浑浊超标者。 66、中和池废液溢出地面者。 67、损坏设备仪表、工具等,价值在300 – 2000元。 68、辅助设备安全阀动作者。 69、工作人员从1,5米及以内高度跌下,未造成伤害者。 70、高空落物(物体的舌最X高度=2公斤米以内)o 71、限位开关不起限位作用。 72、起吊扒杆变幅超过规定距离,未造成后果者。 73、脚手架构件松动。 74、厂区内特种机动车辆倒车镜、灯光损坏。 75、其它经公司领导或安全监察部、运行部、设备部认定为异常者。 (二)严重未遂统计标准 一切足以引起事故、事件、轻伤、障碍、异常等不安全事件的错误行为,而侥幸未构成者均属未遂;情节严重的有可能造成人身群伤、重伤、死亡事故;或可能造成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重要设备等被迫停止运行、失去备用或损坏的事件,可以认定为严重未遂。未遂事件是指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失效等诱发产生的,有可能造成事故,但是由于自我防护、安全装置或提前采取措施等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事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未构成障碍及以上事故,均定为严重未遂。 1、由于人员过失或设备异常运行,引起全公司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数值降低了5%以上,时间在5—30分钟。 2、误入6KV及以上带电间隔小室,或未经现场试验人员同意,擅自进入高压试验区,或误登带电构架,禾造成后果事件。 3、6KV及以上带电裸体被物体短接,未造成后果;或误触380伏及以上的带电体事件。 4、运行中误开或误关热力系统的隔离门、旁路门,威胁安全运行事件。 5、误停运行中的给水泵、发电机冷却水泵、循环水泵、凝结水泵、扫描冷却风机,引风机、送风机、磨煤机油泵、给水泵油泵、大小机润滑油泵等,没有造成后果事件。 6、检修中的设备,突然带电或转动,未伤人事件。 7、发电机转子,汽轮机转子,汽缸盖,变压器罩壳或铁芯,电动机或转子等主要部件在起吊中倾斜、坠落,未损坏设备和未发生人员伤亡事件。 8、由于人员过失,锅炉主再汽压、汽温超过规程限额但未构成二类障碍事件。 9、主要辅助设备,不能投入运行或失去备用,威胁主设备安全运行事件。(主要辅助设备按事故调查规程名词解释为准) 10、6KV及以上开关,操作机构或远方操作装置失灵,造成开关拒动事件。 1 1、汽水品质不合格造成后果未达到二类障碍事件。 12、因人员过失,温度大于100℃、压力小于0.2MP的机炉外管或0.7MP—2MP常温压力管道破裂甄打廾,汽水突然喷出事件。 13、由于人员过失,锅炉严重正压喷火,危及人身安全事件。 14、由于人员过失,造成制粉系统防爆门动作事件。 15、高空落物(物体的重量X高度≥150公斤米),严重威胁设备和人身安全事件。 16、砂轮、夹头、工件等使用中飞出未伤人事件。 17、由于人员过失,车辆在行驶中轮胎飞出或其他原因撞坏电线杆或路边建筑物,碰倒行人未造成受伤事件。 18、由于人员过失,机动车辆翻车未造成后果事件。 19、皮带撕坏2-5米事件。 20、跨越、爬过运行中的皮带或设备在运行中进行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未酿成后果事件。 21、在金属容器内(如汽包、凝器、除氧器等)使用超过规定电压等级的行灯、电动工具事件(特殊情况使用220V及以上电源,需经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并做好安全措施事件除外)o 22、脚手架、脚手板在使用中,突然断裂或倒塌未伤人事件。 23、油库、危险品与液化气仓库、木工问、皮带层、电缆层、升压站、开关室、控制室、档案室、宾馆、俱乐部、商场、计算机房等严禁烟火场所,发生火警事件。 24、未办理动火票,进入重点防火区域进行动火工作事件。 25、因人员过失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在6000元以下事件。 26、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贵重仪器仪表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在6000元以下或造成污染影响环境事件。 27、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下事件。 28、在停机过程中或其他原因造成大气隔膜阀动作破裂事件。 29、汽轮机油、变压器绝缘油质量标准不符合规定事件。 30、卸煤时,人和机械同仓作业事件。 31、登杆时发生断杆、倒杆事件。 32、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短路、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未造成后果事件。 33、触电、电灼伤。 34、在电焊工作中,发生触电事件。 35、约时停、送电事件。 36、弧光短路造成人体电灼伤事件。 37、误人高、低压带电间隔或正在试验的围栏内,未造成后果事件。 38、触及220V及以上带电体、工作中发生麻电,未造成后果事件。 39、工作人员从1,Sm及以上高度跌下未受伤事件。 40、起重、搬运重件时,重件下坠或倾斜未伤人事件。 41、设备未停电,在转动部位上工作,未造成后果事件。 42、气焊发生回火、爆管,未造成伤害事件。 43、机组运行中,控制系统的有1/2计算机死机,未造成后果事件。 44、申气保护漏投、错投或未经批准退出保护未构成障碍事件。 45、热工保护漏投、错投或未经批准退出保护未构成障碍事件。 46、运行中的热工保护、热工自动联锁装置拒动或误动,未构成障碍事件。 47、擅自解除闭锁装置进行操作,未造成后果事件。 48、更换发电机,励磁机碳刷不当,造成正、负极短路或接地,未造成后果事件。 49、重合闸未按要求投入或解除,未造成后果事件。 50、电气操作跑错位置,未造成后果事件。 51、在容器内工作,突然有热汽、热水喷人,未造成伤害事件。 52、起重时,钢丝绳、链条断裂造成落物事件。 53、架空线断线、威胁下面行人事件。 54、中暑、中毒等发生昏厥事件。 55、在发电机、汽缸、汽包、联箱、主再汽管等重要容器内,遗留工具、零件及杂物未造成后果事件。 56、检修工作未结束,而将安全措施拆除事件。 57、衣服、手套、发辫等被运转机械带住,未造成后果事件。 58、由于人员过失,机动车辆翻车,未造成后果事件。 59、在明火禁区抽烟者。 60、其它类似性质的严重未遂,由公司领导和安全监察部认定。 (三)一般未遂统计标准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未构成异常、障碍及以上事件,均为未遂。 1、从2m及以上高度落物,未造成伤害事件。 2、起吊的物件下有人长时间逗留,未造成伤害事件。 3、生产区域非重点防火区域发生火警。 4、误开或误关辅助系统阀门未造成后果事件 5、一般容器内遗留工具、零件及杂物未造成后果事件。 6、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辅助设备安全阀动作事件。 7、运行或备用状态应开的阀门未开,或应关的阀门未关,未造成后果事件。 8、高电压设备上工作前未放电事件。 9、低电压设备上工作前未验电事件。10、工作中发生轻微麻电,未造成后果事件。 1 1、将棉纱、抹布卷入转动部件事件。 12、配错煤事件。 1 3、拆装设备遗忘重要i技术数据事件 14、未按规定进行联锁及保护试验事件。 15、由于人为过失,错加或错配化学药品,未造成后果事件。 16、工作中发生错拆、错装、漏装;错拉、漏拉、错放、漏放交直流熔丝(照明除外)未造成后果事件。 17、化验、试验项目漏做。 18、热偶保护误整定,设备操作中漏项。 19、除保安段、工作段以外的380V及以上备用电源开关应自投而未自投,未造成后果事件。 20、汽、水、油等介质突然喷出,未造成伤害事件。 21、擅自启动各种机床、起重、锻压、皮带、公司内机动车辆等设备,或将上述设备交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事件。 22、电气工作前未验电或未按要求装设接地线即开工事件。 23、工作人员擅自改变安全措施或超出安全措施范围以外工作事件。 24、在检修设备上挂错警示牌事件。 25、检修工作结束后,未及时恢复原安全设施事件。 26、未按规定对电机进行测绝缘而进行送电事件。 27、丢失有毒药品、危险品,未造成后果事件。 28、轻微中毒事件。 29、在生产现场抽烟者。 30、翻斗车卸货后,翻斗未放下就行驶事件。 3 1、循泵房、补给水泵房、冲灰泵房等地沟水位升至威胁设备运行,而未造成后果事件。 32、误停运行中凝泵、凝升泵、油泵、开式泵、闭式泵未造成后果事件。 33、机组运行中,控制计算机死机时间达15分钟以上,未造成后果事件。 34、检修人员乱动运行设备,未造成后果事件。 35、起重机械使用时,限位开关失灵,未造成后果事件。 36、砂轮机砂轮受到冲击而碎裂事件。 37、机床轧头未轧牢,加工重块从轧头盘上飞出、跌下。 38、一般设备发生明火,未造成后果事件。 39、机动车辆行驶中发现刹车失灵。 40、发生小动物进入盘柜事件。 41、主、再热蒸汽超温等重要参数文达停机数值事件。 42、其它违章经公司领导或安全监察部有权认定为未遂事件。 (四)人身未遂 轻微伤害,又称微伤: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发生未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中规定的伤害。未构成轻伤或轻微伤害,构成以下条件之一为人身未遂。 1、在工作当中发生轻微伤害或缺氧呼吸困难,需短暂休息不满一个工作日的微伤;作业中发生了麻电的轻微触电。 2、工作中违反规程制度发生了违章作业侥幸未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3、电气检修作业中,未按规定装设接地线或安全措施不完善。 4、工作人员误入带电间隔,企图检修作业或进行电气操作被及时纠正。 5、进入密闭容器、锅炉炉膛、煤仓、制粉系统内部、管道内或地下沟道作业或检查工作,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无人监护单独进入作业。 6、工作结束后未能及时恢复拆除的栏杆、护板、盖板、楼梯,以及没有对井、坑、孔、洞采取防护措施等。 7、检修热力设备未切断(隔离)系统或未采取加堵、加锁等措施。 8、转动设备检修未停电或未做好防止转动措施就进行工作。 9、不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防护用品或登高作业安全设施。 10、起吊物从2米及以上高处掉下,侥幸未砸伤人或设备;高处作业不慎掉下工器具、材料、设备以及其它物体从高处堕落等;高空作业及起吊中往下放物品等未设置临界线措施,又未派人看守监护。 (五)设备未遂 1、发生了误操作(误碰、误动、误调整),但未引起设备停运或损坏。 2、设备存在较大缺陷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检查发现消除。 3、作业中由于检查不细,工具、材料等遗留在设备内部,被发现纠正者。 4、违反《安规》“两票”制度,无票工作、无票操作导致发生误操作或检修作业中未采取安全措施侥幸未发生设备损坏事故;未办理申请票、工作票手续就违章检修设备或将设备退出运行(备用)。 5、设备在运行或备用中由于检查不细、维护差或未采取有效措施,使自动失灵不能调整或阀门、档板关不严开不大,造成设备参数偏离规程要求者。 6、热工保护、继电保护、自动装置、DCS、UPS及二次线等接错线或整定值计算错误,被及时发现纠正。 7、由于维护不当检查不细、加错油或未及时加油,造成辅助设备轴承或轴瓦温度高、振动值增大。 8、未经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在楼板、屋顶、钢架及管道上起吊重物或在楼板墙体上打洞开孔。 9、由于起吊设备、设施发生故障,造成起吊物堕落或重大物件翻倒者。 10、值长(班长)在值班中发出严重错误命令被纠正者;管理人员不能带头执行规程制度违章指挥,侥幸未造成设备故障。 11、检修人员或非当班人员擅自操作运行中设备。 12、检修设备未按工艺规程或技术要求,漏测、漏记、错误填写检修记录或虚报错填做假记录。 (六)其它方面未遂 1、乙炔瓶、氧气瓶或其它气瓶放置不符合《安规》及有关规定要求。 2、由于焊工或监护人工作不当造成局部着火扑灭但未造成损失。 3、非焊接工作人员擅自使用电焊、氧焊进行焊接、切割作业等。 4、在易燃易爆的设备区域及其它明火禁区,动火作业未办动火工作票。 5、在生产区域乱扔烟头造成明火,被及时扑灭但未造成损失。 6、现场没有发生火警未经批准而动用消防水或灭火器材。 7、随意拆卸安全标志牌或其它标示牌及安全围栏等防护设施。 8、配电室、主变区、电缆夹层(沟道)大门未关闭加锁。 9、电缆架、热力设备上积煤粉或积油未及时清理存在火险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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