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稼轩分享 | “九民纪要”中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应用

 songsgt 2019-12-20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明确:“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应用场合

关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实际应用可能主要存在以下场合:

(一)对于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时,当民间借贷发生在非自然人之间时,如果无法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借期内利息。

1.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借期内利息的主张:

(1)如果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息且年利率不超出24%,则直接可以按照约定主张借期内利息;

(2)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则出借人对于借期内利息的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

(3)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案件,对于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对于借期内利息的主张将不能得到支持。

2.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的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从其约定;

(2)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主张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主张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因此,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中有关借期内利息的请求,如果发生在非自然人之间且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可以主张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借期内利息。

(二)对于非民间借贷类合同案件(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欠款,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时,可以主张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将该利息作为违约金的,部分法院会认为该利息属于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而非违约金本身,依此观点法院会裁判不支持违约金。因此,如果面临此种情况,可以将诉讼请求明确为“逾期付款导致资金占用发生的实际损失(计算标准为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当然此种裁判观点毕竟只占少数,且发生在特定案件中,缺乏普遍适用的意义。

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应用问题

(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的溯及力

在当前的司法裁判中,对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适用上是否具有溯及力仍有争议,具体来说,法院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裁判方式:其一是,直接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裁判贷款利率的基本标准。其二是,以2019年8月20日为时间分割点,自利息起算日至2019年8月19日仍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笔者认为,采用以2019年8月20日为时间分割点的裁判方式更为妥帖,理由如下:

1. “九民纪要”只明确2019年8月20日以后人民法院将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更改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明确表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而原则上法不溯及既往,故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发生的利息不应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计算标准。

2.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与一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相比,其资金的流转更具有商事性质,依据最高院民一庭法官的观点,对非自然人之间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的确定,其实质为合同漏洞补充,故按照《合同法》第61条及第62条的处理方式,如果无法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则可以订立合同时市场价格或政府定价确定。不过笔者认为,基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浮动性,对于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以前的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比签订借款合同时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更能达到维护财产动态安全的目的。而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欠款,尤其是以资金占用发生的实际损失作为主张理由时,更应以当时当刻所对应的利率标准进行计息。

3. 就目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见表一)与历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见表二)相比,对于2015年10月24日以前的利息以及五年期以上利息,如果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对出借人来说有失公平。

表一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统计表(暂统计至2019年11月20日):

序号

日期

1年期LPR

5年期LPR

1

2019-08-20

4.25%

4.85%

2

2019-09-20

4.20%

4.85%

3

2019-10-21

4.20%

4.85%

4

2019-11-20

4.15%

4.80%

表二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统计表(暂以2011年为统计起点):

序号

日期

6个月内

6个月至一年

一年至三年

三年至五年

五年以上

1

2011-02-09

5.60%

6.06%

6.10%

6.45%

6.60%

2

2011-04-06

5.85%

6.31%

6.40%

6.65%

6.80%

3

2011-07-07

6.10%

6.56%

6.65%

6.90%

7.05%

4

2012-06-08

5.85%

6.31%

6.40%

6.65%

6.80%

5

2012-07-06

5.60%

6.00%

6.15%

6.40%

6.55%

6

2014-11-22

5.60%

6.00%

6.15%

7

2015-03-01

5.35%

5.75%

5.90%

8

2015-05-11

5.10%

5.50%

5.65%

9

2015-06-28

4.85%

     5.25%     

5.40%

10

2015-08-25

4.60%

5.00%

5.15%

11

2015-10-24

4.35%

4.75%

4.90%

(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具体计算方式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一次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具有浮动性,那么在具体计算利息时,应以何时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是以每月公布的利率计算每月的利息,还是以判决作出或生效之日某一时间点的利率作为标准计算所有利息?

笔者认为,“九民纪要”取消的是“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变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而不是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替代“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换言之,若以往法院裁判“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那么现在法院的裁判应变更为“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即以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每月利息。

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应用建议

以每月进行计息,因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浮动性,必然会造成计算上的复杂性。在人工智能时代,期待未来能开发出相应的计算软件,以节约司法的时间成本。对于现阶段来说,作为律师可及时地统计每个月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数据,并据此归纳简单的计算公式,以便具体案件的应用。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