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企业自主验收几要点

 笑看人生YAT 2019-12-21

【宣传月参赛文章展载】

一、环保部门不能对企业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大撒手”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新《条例》实施以后,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许多环保部门就当然认为,企业的整体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均由企业自主验收。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法律位阶上属于行政法规,不能对抗法律的规定。所以在现阶段,只有大气方面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自主进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后,也就是2018年1月1日以后,涉水方面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也是建设单位自主进行。至于涉及固体废物和噪声方面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需要在相关法律修改完成之后,环保验收的责任主体才会由环保部门转移到建设单位。

当然,如果由建设单位与环保单门分别对各自责任范围内的项目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也不现实。对此,可由建设单位在成立验收组的同时,邀请当地环保部门人员共同参与。之后,建设单位针对自主验收部分出具验验收报告,而环保部门针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出具验收批复。

如果环保部门不分情况,一概将企业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放给企业自行负责。一旦上级部门检查,企业面临的可能是罚款,环保部门也可能被追责。

二、环保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拒收企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依据上述规定,建设单位仅需向环保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材料,并不需要接受环保部门的报复或意见。也就是说,环保部门没有权利以任何理由拒收相关材料。

三、环保部门应当负起监督检查的职责

环保部门无权对建设单位报送的验收报告提出任何意见,并不代表建设单位可以任意验收。因环保部门的权力由事前批复变成了事后监管。

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验收报告后,环保部门可以依据建设单位报送的验收报告到建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验收报告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是否按规定公开向社会公开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如果建设单位存在相应违法行为,而依据《条例》的规定,环保部门应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

四、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建设单位上报至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的信息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依据上述规定,建设单位将上述信息上报至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后,由环保部门将该信息公开。

五、国务院及上级环保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工作指引是否对企业自主验收具有强制约束力

针对企业自主验收,原环保部同时发布了《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企业自行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环保厅还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这些文件中分别对企业自主验收提出了各种要求与规范。

但鉴于上述文件均不是正式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故没有强制约束力。这点,从文件的名称也可以看出,指导意见与工作指引,均带有引导性。

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是对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的规定,其制定依据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六、企业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标准是什么

虽然各部门对企业自主验收规定了许多标准和程序,还有发布的不同指导意见及工作指引,但对于企业来说,唯一标准就是完成环保设施的自主竣工验收,同时不因验收而受到行政处罚。只要达到此目的,对于自主验收的过程和程序,其实并不需要过于苛求。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针对企业环保验收,环保部门进行处罚的理由如下:

(一)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

(二)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三)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只要不存在上述情形,环保部门无权针对企业的自主验收行为,对企业进行处罚,企业的自主验收也就不存在风险。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