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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家族信托的8大误区

 火德真君 2019-12-21

作者: 家族办公室

来源:中融信托

原标题:中融·传承 | 揭秘家族信托的8个误区

随着高净值客户资产保护和传承安排的意识增强,家族信托作为在资产保护、财富传承规划以及婚姻、债务、意外风险隔离方面能起到良好作用的法律制度工具,越来越受到高净值客户的青睐。

但在家族信托设立的过程中,选择什么时点来设立家族信托,是应该选择设立境内信托还是境外信托,有了遗嘱、保险,是否还需要家族信托等系列问题又困扰着高净值客户。

同时,部分高净值人士对家族信托业务及其行业情况存在一些误解。这些误解对于客户合理设立家族信托有着不良影响。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一些误区,导致部分高净值人士错过了设立家族信托的最佳时间,或者部分家族信托目难以实现。

通过梳理,我们发现,目前对家族信托的误解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 没有债务传承问题不需要设立家族信托;

  • 不必急于设立家族信托;

  • 境内家族信托没有保障;

  • 家族信托可以避债避税;

  • 有了遗嘱、保险,不需要家族信托;

  • 家族信托设立过程很麻烦,对尽职调查顾虑较多

  • 没有想好家庭资产的传承分配方案,无法设立家族信托;

  • 设立了家族信托就可以高枕无忧。

以下我们就将对八个误区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误区一:没有债务传承问题不需要设立家族信托

一些人认为家族信托是“顶级富豪的游戏”,提到家族信托就容易联想到洛克菲勒、李嘉诚等。自己一没有庞大的家产,二则家庭成员简单、关系和谐,没有设立家族信托的必要。其实家族信托并不只是富豪的专属,普通高净值人士也需要借助家族信托进行风险防范、财富保全、财富管理以及未来的财富传承。

由于财富数额较大,高净值人士普遍具有财富保值、增值、传承的迫切需求,而在个人名下的资产面临较大不确定性,难以抵抗债务追索、婚姻变动等风险。若将部分家族资产剥离到家族信托名义下,可以隔离家族风险,确保无论家族情况如何变化,即便未来家族整体经济状况恶化,也始终能够通过家族信托内的资料,保障家庭成员生活质量不会大幅下降。同时,通过对子女的定向传承分配,防止家族财富外流,财富的传承将更加稳健。

误区二:不急于设家族信托

日本的文学家野坂昭如的《萤火虫之墓》一书中的金句——“你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被一些高净值人士广为流传。同时,也有一些正处于事业上升期的高净值人士,对此嗤之以鼻。

实际上,虽然不同的意外事件,从后续分析来看,都会有其统计概率,但是对于个人来说,意外事件影响重大。如果能在可以接受的成本前提下,设计对抗意外事件的方案,那么很多高净值人士是对此有需求的。这些意外不仅限于自己或家庭成员生病等意外,也包括企业可能面临的流动性危机、投资失利、法律纠纷等。特别是当政策、经济宏观大环境发生变化时,企业经营面临的风险更是不可小觑。

除了企业经营投资的风险,高净值人士还可能面临家庭成员婚姻变动导致的财富外流、缺乏税务筹划导致的高额税务成本等。所以,对于财富资源丰富的高净值人士,尽早做好规划安排,未雨绸缪,处变不惊地面对未来不失为上策。

误区三:家族信托可以避债避税

避债、避税是目前高净值人士对家族信托功能理解误区之一。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家族信托是财富传承工具和方式,具有资产隔离和税务筹划的功能。

一些高净值人士被误导,认为家族信托可以被用于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规避税收等,这是对家族信托的重大误解。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是在法律规定限度内、附条件的隔离委托人的债务风险,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信托目的必须合法。《信托法》明确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无效。因此,如果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设立的家族信托自始无效,资产保护隔离效果更是无从谈起。

其次,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必须是委托人的合法所得,并拥有财产的处分权。《信托法》明确规定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信托无效。所以信托财产来源是否合法至关重要。不仅如此,委托人是否拥有财产的处分权也至关重要。比如,在中国绝大多数夫妻没有婚前、婚后财产协议。由于国内《婚姻法》默认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取得配偶书面同意擅自去做家族信托,就属于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其信托的合法合规性就会存在问题,信托目的的实现也难以保障。

再次,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侵犯债权人的利益。《信托法》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等情形下,家族信托可以被强制执行。因此,委托人家庭净资产必须能够覆盖要设立的家族信托的规模。如委托人家庭净资产一亿,并且对外有3000万负债,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家庭净资产为7000万,委托人要设立的家族信托规模不能超过7000万。

税务方面,如果现在做家族信托主要为筹划遗产税显然不合适,目前中国没有遗产税,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可能也不会开征遗产税。正确的认识应该是,将家族信托主要用来满足其他需求,如果未来遗产税出台可以起到税收筹划作用。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目前对于信托投资收益信托公司不会代扣代缴,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对于家族信托而言也是一样。

但是在家族信托项下,每年投资收益可以只分配一部分而非全部,剩余未分配部分可以继续进行滚动投资,从而起到一定的税收递延作用,家族信托税务筹划的核心是通过不同税种转化及税收的递延实现节税目的,不存在可以将税收义务彻底抹掉的传承工具和方式。

误区四:境内家族信托没保障

一些高净值人士认为,国内家族信托没有保障,暗含的一个逻辑是认为国内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客观来说,制度问题在世界各国都是始终存在的。因为社会、制度在不断在变化,相应的解决机制也处在逐渐完善过程中,并且永远走在不断完善的路上。比如美国宪法已经非常完善,也要不断地出各种修正案,所以配套制度不完善是个相对概念。

中国已经是一个法治国家,就私人财富的法律保护而言,国内《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信托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基础法律框架已经健全,特别是《信托法》对什么是信托、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各方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信托的变更及终止等都有十分明确规定,特别是至关重要的关于财产保护制度的最基本规定,已经可以满足设立家族业务的需求。所以对此不必过分担心。

境内外家族信托各有优势,总体原则应该是:境内资产做境内信托,境外资产做境外信托。一些国内高净值人士设立境外家族信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拥有较多的海外资产。

误区五:有了遗嘱、保险,不需要家族信托

各类财富传承工具和方式功能不一,相对而言,家族信托更加灵活和个性化。因此在财富传承的过程中,应该针对不同的财产和家庭情况,选择不同的工具和方式,综合利用遗嘱、保险、家族信托等多种工具和方式。

例如,对于目前股权、房产置入家族信托成本较高的资产以及未来想直接一次性给到子女的现金及其他资产可以通过遗嘱进行传承,可以借助人寿保险的杠杆效应进行一部分财产传承,利用家族信托实现财富的定向传承、多代传承、防范子女婚姻风险,并且通过加入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子女的行为,实现家业常青。

误区六:家族信托设立过程很麻烦,对尽职调查顾虑较多

综合考量后,很多财富客户会选择咨询了解家族信托,不过这时候也会有一些误区。其中之一是认为家族信托的尽职调查过程麻烦或不希望真实信息被受托人获知。

尽职调查过程中,信托公司会对财富客户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其中可能涉及到客户的隐私,容易引起部分客户敏感而不予配合。对于尽职调查,财富人群需认识到以下几点:

首先,尽职调查是家族信托功能实现的关键一环。只有真正了解客户的情况,受托人才能更好的为客户设立家族信托提出更为合理的建议,保证家族信托功能的实现。其次,尽职调查也是监管对于信托公司的要求,只有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家族信托才是依法合规设立的,才能保障未来家族信托不会因为存在设立合规瑕疵而被挑战。最后,信托公司作为银保监会监管的正规持牌金融机构,特别是行业内专业、尽职的受托人都有严格的信息保密制度,对于尽职调查过程中搜寻、了解的信息都有严格的保密制度。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是未与受托人充分沟通,对受托人的受托能力,团队专业性还不了解就设立家族信托。此种情况下,高净值人士应该要意识到家族信托合同是与受托人签立的,信托财产是由受托人管理运用,家族信托项下的服务也都是由受托人提供,没有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通,也没有经过必要的尽职调查,便设立家族信托,后续设立家族信托后受托人能否提供相应服务,能否达到信托目的,这是高净值人士需要认真考虑的。

一般而言,未与受托人沟通便设立的合同可能是标准化家族信托合同,甚至可能就是投资合同,而不是真正的家族信托合同。如此设立的家族信托,能否达到信托目的,能否起到资产的保护隔离作用,需要仔细考量。

误区七:没有想好家庭资产的传承分配方案,无法设立家族信托

也有一些高净值人士,对家族信托的功能很认可,也有这个需求。但是由于没有想好家庭的资产传承、分配方案,对于信托方案考虑众多。考虑越周全,越觉得任何方案都有其不利的一面,很难选择一个方案来设立家族信托。

诚然,如哲学家所说“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存在,因此也就不可能存在完美”,所以也不存在十全十美的家族信托。面临选择困难的高净值人士,我们建议要从“设立家族信托的最初的出发点是什么,最需要家族信托为家庭解决的问题是这么”这些重要矛盾出发,设立家族信托时考虑能否解决这些主要矛盾,满足主要需求即可,毕竟设立家族信托是为了解决不确定性,早日设立,对于对抗意外风险大有裨益。且从多家信托公司提供的服务来看,设立后变更家族信托条款,变更关键的分配和传承机制,都是信托公司的服务内容之一。后续逐步变更、完善,也是设立家族信托的一种重要方式。

误区八:设了家族信托就可以高枕无忧

一些高净值人士在未设立家族信托之前,通常觉得没什么必要,而设立之后,又会觉得可以高枕无忧了。其实,设立家族信托只是一个开始,还有很多事情需要持续推进,包括检视家族信托的运行、对家族信托的适时调整以及与其它工具和方式的补充配合。

委托人的自身需求、家庭成员的情况、相关法律政策都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变化,因此家族信托也需要及时调整,比如根据家庭成员变动调整受益人、修改受益分配条款,根据法律法规调整相关合同相关条款等。

另外,家族信托是财富管理和传承过程中非常有效的重要工具和方式,但整体的家族财富传承也需要其他工具和方式的支撑,包括保险、理财等金融工具和方式,还有慈善、教育、移民等社会工具和方式。

在实践中,由于此前我国家族信托行业刚起步,一些财富客户设立的家族信托可能是标准化产品,主要是投资功能,传承功能较弱。这时候客户需要与受托人进一步沟通调整,家族信托的功能实现需要一个不断沟通和完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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