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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件丨保险的爱 or 不爱

 薇险物语_保险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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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件是用耳朵,还是眼睛?

 壹 

我在保险公司做代理那会儿每个季度上岗新人不少,大部分没单子,更别说陌访签单!在介绍人(上线)催促下,小白说是为了底薪也好,转正激励也罢,杀熟的不多,而是选择自杀行为-自保件自己和孩子买了,只给小白讲理念,不沟通条款,总感觉保险公司这样洗人的业绩多少有点昧良心,小白自杀与杀熟杀光了也就脱落了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小白代理人自保件,退保真实案例,希望常与我说去保险公司“上班”的小伙伴,且行且自省~

  贰

原告:柴丰芹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南分公司

柴丰芹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现金10457.6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柴丰芹购买保险,退保


签订代理合同


2018年2月11日
2018年2月23日
自保件金佑人生,年交保费5228.8元,交15年,7.6万保额,保终身
柴丰芹在“客户权益确认书”签名
2019年2月28日
第2保单年度前
与太平洋封玉萍表示,不于续保,封表示保险不错退保需要慎重。
第二保单年度日保费扣划账
2019年2月23日

 ▼▼ 

太平洋人寿豫南分公司辩称

柴丰芹于2018年2月11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代理合同,2018年2月23日,柴丰芹以保险代理人身份给自己购买了金佑人生2017版保险合同,并收到了保险公司的佣金。

投保单中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本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字样,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客户权益保障确认书暨保险合同回执上“柴丰芹”字样均亲笔书写。

柴丰芹的上述行为证明原告对保险合同条款知情,对保险公司的提示及详细说明义务予以认可……

法院事实认定

柴丰芹太平洋人寿豫南分公司之间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份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

柴丰芹以代理人身份自金佑人生(2017版)人身保险,按照一般社会经验,其对合同中有关风险收益等事关自身利益的条款更加了解,其选择对己不利的保险的概率相较一般客户要低的多应当是慎重选择的结果。

柴丰芹收取佣金的这一举动,以及太平洋人寿豫南分公司对解除合同退保事宜的合同约定所作的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加粗、黑体划线等明显标识的行为柴丰芹对包含退保事宜在内的保险合同条款知悉。

太平洋人寿豫南分公司公司向柴丰芹做出了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规定,投保人柴丰芹要求太平洋人寿豫南分公司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视为其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柴丰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退保事宜。

法院判决

║太平洋人寿豫南分公司应自2019年5月10日起根据保险合同条款退还柴丰芹保单的现金价值。

驳回柴丰芹退还累交保费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柴丰芹承担10元,太平洋人寿豫南分公司承担21元。

我给小伙伴们算个账

假设小编隔壁王二:30岁/男,50万保额,20年交,分别购买不同的单次赔付重疾险:

第一方案:

到保险公司“上班”有佣金

寿险与重疾险共保额,保终身:

保费15000/年,首年佣金10000元。

累计保费29万元=年交保费15000元*20年-10000元佣金

第二方案:

纯重疾险,保障至70岁,保费4000元/年,20年交

第一方案中余下的11000元,可以这样子:理财年化利率3.5%计算,1.1万元,存20次,到70岁,收益64万元(现钞)

如果王二在60岁那年,癌症赔付了50万,康复了,平平安安幸福生活着……

▲ 第一方案,虽然获得50万元赔偿,康复了但傻子都没有了,保障成本是29万元;

▲ 第二方案,获得了50万重疾赔付后,保障成本是8万元。还可以到60岁一次领取45万元(现钞),又或者选择到70岁一次性拿出来64万元(现钞)。

如果你说不喜欢自行投资,还是买保险,其实,有很多,很多优质的方案可供选择的……

……所以,……

按照一般社会经验,投保人(成人)还到保险公司“上班”对合同中有关风险收益等事关自身利益的条款更加了解,选择对己不利的保险的概率相较一般普通投保人要低的多,投保保险合同应当是慎重选择的结果。

那个,是XX人吗家里应该有钱……

1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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