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银保监会正式发布 〔2019〕50号文 关于银行保险机构 ★ 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 ★ 2019年12月19日起 全面施行 ①谁回避?回避什么? 银行、保险 机构总部及境内机构 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也在内) ①都要回避各种亲属 关键人员的亲属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都算 ②任职、业务都要回避 ③关键人员还要轮岗 全国性银行保险机构员工 不得在本人成长地 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②3年内清理存量 3个月内上报计划 3年内 清理整改存量问题 3个月内 报送监管摸排情况 和回避工作分步实施计划 特殊情况最多延后3个月 (也就是说2020年6月前全部要上交) ③较征求意见稿的变化 此次履职回避的文件在下发之前曾公开向外征求意见,小编根据征求意见稿和正式文件进行了对比,主要的变化有两点: 变化①:对于过渡期的工作进度,进一步细化,并适当放宽了时限(参见上文第二条)。 变化②:将征求意见稿中的“监管机构”改为了“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属地监管的形势。 要求各级监管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加强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自身履职回避制度办法以及制度执行等情况的指导和督促。 与所有保险人切身相关 涉及人员和回避范围如此之大 一起仔细看看吧~ 1 回避工作的对象范围 1.三类机构 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 其他: 银保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2.两类员工 与银行保险机构总部及境内机构(包括各类分支机构、银行业保险业附属机构等)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岗人员。 分两类 “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 ①关键人员 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 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 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 非执行董事、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 参照关键人员实行履职回避 具体人员范围由各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和区域特点,根据内控管理和风险控制需要予以确定,并报报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②普通员工 其他员工为“普通员工” 银行保险机构劳务派遣人员 参照普通员工实行履职回避 3.亲属范围 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 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 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2 任职回避还要轮岗 关键人员、监管人员、公职人员 1.关键人员 任职回避 本人与亲属,三“不得” 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 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 也不得在其他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岗位工作。 “同一单位”指银行保险机构关键人员所在机构本部。 具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各级直属机构、事业部等视为同一单位。 2.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 员工轮岗 ①制度 建立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 员工轮岗制度 ②期限 轮岗期限 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 ③成长地不担任负责人 全国性银行保险机构员工 不得在本人成长地 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 主要负责人 3.监管人员亲属 任职回避 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工作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合理安排该员工和职责,避免员工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关系,避免出现影响监管公正的情形。 4.公职人员 任职回避 银行保险机构拟聘用曾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公职人员的,需注意审核其是否符合《公务员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任职回避要求,其任职是否经原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3 业务回避 1.员工业务回避 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重点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各机构根据业务风险特点,按照有效制衡的内控管理原则予以确定,并报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2.关键人员业务回避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理事)、监事及其他关键人员除应按照上条要求履行业务回避,还应按照关联交易管理等相关要求,在涉及本人或亲属等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决策时,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履行回避义务。 4 指定牵头部门 制定履职回避制度 进行摸排清理3个月内报监管 1.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各机构应充分认识履职回避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上述要求,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各级机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履职回避管理作为本机构稳健运行的基础性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2.进行摸排清理 各机构应对履职回避情况进行摸排清理,按照“管住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严禁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环节新发生应回避未回避情形。制定回避工作分步实施计划并严格做好实施。 ①存量任职回避问题 原则上于2022年底前清理完毕。 其中: 各级机构管理层中的存量问题原则上于2020年底前; 各级机构内设部门负责人中的存量问题原则上于2021年底前清理完毕; 其他存量问题应合理安排时限,避免集中到2022年清理。 确有困难无法在2020年底和2021年底前完成相关存量问题清理的,按豁免回避权限经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党组织或高管层批准后可适当延后。 ②摸排情况和回避工作分步实施计划 应于本指导意见印发后3个月内报送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同意可适当延后报送,但延后不得超过3个月。 3.制定内部专门的履职回避制度办法 各机构应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并完善内部专门的履职回避制度办法,结合实际明确本机构履职回避工作中“关键人员”“重点业务”的具体范围,并报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在境外设有机构的,应参照本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境外机构根据当地情况及法规、监管规定,建立健全从境外聘请的境外机构员工的履职回避机制。 4.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各机构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持续优化对员工应回避亲属信息的获取和核实手段,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交叉核验,探索建立应回避亲属关系的个人申报制度。 积极引入信息技术,搭建专门信息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履职回避工作的动态更新和实时控制。 5.定期对履职回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各机构应持续做好员工履职回避工作,坚持力度不减、标准不降、长抓不懈,定期对履职回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并将有关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报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未设纪检监察部门的,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管层报告有关情况。 5 内部问责 监管约束 1.内部问责 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严格执行本指导意见关于员工履职回避的各项要求,发现迟报、瞒报、漏报、错报亲属信息,以及通过其它不正当手段逃避履职回避管理等问题的,依据机构内部有关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2.监管约束 各级监管机构应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加强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自身履职回避制度办法以及制度执行等情况的指导和督促,将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情况作为内控监管的重要内容。 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并建立整改跟踪台账,持续跟进整改进展和整改结果,开展整改问责。 对于严重违反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视违规情形进行行政处罚。 更多关于回避程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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