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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 (试 行)

 粟英才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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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要求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农用地标准》的出台,将为开展农用地分类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对于贯彻落实《土十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土十条”要求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已制定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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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为落实“土十条”关于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科学划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由7个部分和4个附件组成。

7个部分

1、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园地、牧草地等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可参考本指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划分原则

科学性原则、相似性原则和动态调整原则。

4、技术流程

主要包括基础资料和数据收集、确定重点关注区域、确定评价单元(划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基础单元)、按土壤污染状况初步划分评价单元类别、开展评价单元内农产品质量评价、综合确定评价单元类别等。

5、评价单元化调整

为便于耕地土壤环境管理,县(市、区)或乡镇要对行政区域内类别一致的相邻单元进行归并、整合。当同一单元跨乡镇的行政边界时,为落实属地责任应按照行政边界对单元进行拆分。

6、划分成果

各地要编制《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报告》(报告编制大纲见附2),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具体格式见附3),制作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图件(具体要求见附4)。

7、动态管理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划分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结合实际,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共享,数据上传至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4个附件

附件1:《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及其影响范围确定参考依据》

包括土壤污染重点行业分类及企业筛选原则,土壤重点污染影响范围等内容。

附件2:《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报告编制大纲》

附件3:《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

附件4:《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图件制作要求与规范》

结合原环境保护部与原农业部联合发文《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2017】97号)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重点解读《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4.4内容。

4.4按土壤污染状况初步划分评价单元类别

每个评价单元内参与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的土壤点位数,原则上不少于3个。

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角度,依据《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关于农产品重金属污染物指标的规定,选择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划分评价单元类别。

4.4.1按单项污染物划分评价单元类别

步骤如下:

(1)对评价单元内各点位土壤的各项污染物逐一分类。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分为三类:1.低于(或等于)筛选值(A类);2.介于筛选值和管制值之间(B类);3.高于(或等于)管制值(C类)。示例见表1。

(2)根据各单项污染物分别判定该污染物代表的评价单元类别。当各点位土壤某单项污染物的分类结果一致时,用以下方法判定该单项污染物所代表的评价单元类别:全部低于(或等于)筛选值的,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全部介于筛选值和管制值之间的,划分为安全利用类;全部高于(或等于)管制值的,划分为严格管控类。示例见表2,镉代表的评价单元类别为优先保护类,汞代表的评价单元类别为安全利用类。

当各点位土壤某单项污染物的分类结果不一致,存在2种及以上情况时(示例见表3),可按以下3种方法之一判定该单项污染物所代表的评价单元类别。原则上对点位数大于(或等于)10个的评价单元,选择方法一进行判定;对点位数小于10个的评价单元,视情况选择方法二或方法三进行判定。

方法一:计算评价单元内各土壤点位单项污染物浓度均值的95%置信区间(计算方法另行发布)。对周边无污染源(在产或关闭搬迁重点行业企业、固体废物堆存和处理处置场所等)且历史上未发生土壤污染事件的,取置信区间下限;对周边存在污染源或历史上曾发生土壤污染事件的,取置信区间上限。用置信区间值与筛选值和管制值进行比较,判定该项污染物所代表的评价单元类别。即:低于(或等于)筛选值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较低,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划分为优先保护类;介于筛选值和管制值之间的,可能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土壤污染风险,原则上应当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划分为安全利用类;高于(或等于)管制值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高,且难以通过安全利用措施降低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原则上应当采取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退耕还林等严格管控措施,划分为严格管控类。

方法二:按照主导性原则,若每项污染物80%以上的土壤点位分类结果一致时,则采用该结果判定该项污染物所代表的评价单元类别。

方法三: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经科学论证后的判断方法。

4.4.2判断评价单元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按照上述方法判定每项污染物代表的评价单元类别后,取最严格的作为该评价单元的类别,如某评价单元存在镉、铬两种污染物,根据污染物镉,该评价单元划分为安全利用类;根据污染物铬,该评价单元划分为优先保护类;综合评价,该评价单元应当划分为安全利用类。

来源:1、《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 (试 行)》

2、《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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