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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权利归属于谁?【IPCOO软件著作权中心】

 昵称65559638 2019-12-26

原文首发:http://www./zhuanjia/20190718245.html

【摘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正文】

委托开发软件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开发的软件。因此,这类软件涉及的当事人是委托者和受委托者(即开发方)两方。委托开发软件应订立委托开发合同。

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这种协议,可以是以委托开发合同的条款,也可以是委托开发合同以外另签的独立协议,但都必须是书面的。双方可以约定著作权归委托者或受委托者,也可约定共有或约定分享几个权项,也可约定在不同的地域分别行使著作权。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无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则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显然,如果双方不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对受委托者较为有利。如果软件著作权归受委托者,则委托者有权免费使用。并且受委托者不得在向委托者交付开发的软件之前将软件转让给第三方。

在委托开发软件中,委托者的主要义务是:

1、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的报酬。

2、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

3、按期按受研究开发成果软件。

受委托者的主要义务是:

1、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的软件,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者掌握软件的使用方法。

由于软件开发是指开发一种新软件(至少是委托者和受委托者未知的),在开发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的失败或者部分失败。这种风险责任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没有约定,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不能由受委托者独自承担。但是这里所说的风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课题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受委托者作了主观努力,并且本领域专家认为研究开发失败属于合理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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