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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权?

 文豪学者 2019-12-26
  2017年7月,承发包双方就某综合楼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次月,承包人与张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张某对工程的土建安装进行实际施工,承包人收到发别人的工程款后,收取3.5%的管理费,将剩余工程款及时支付给张某。
2年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由于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结算款,张某起诉发包人,诉讼请求:1、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结算款6000万元;2、确认张某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当地法院受理后,将承包人追加为第三人。
发包人辩称:1、张某不是工程的承包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方,其无权越过承包人追要工程款;2、张某和承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实为非法转包,故张某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那么,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张某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回答:
1、实际施工人张某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
建筑市场“两个不规范”非常普遍,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现象非常普遍,很多情况下,实际干活的人拿不到工程款,拿到工程款的并不是实际干活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辛苦打工却拿不到工钱的问题就更加突出。
本案的张某就是实际施工人,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当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欠款。
2、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实际施工人虽有权主张工程款,却不享有优先权。
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明确了优先权的权利主体必须是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而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并不享有优先权,原因是,如果允许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权,实属变相估计转包等违法行为,不利于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对建筑资质的管理。
3、合法的劳务分包人,符合一定条件,才享有优先权
本案名为劳务分包,实为非法转包,换个角度,如果是合法的、名副其实的劳务分包,作为合法的分包人,能否享有优先权?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判断。情形一,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再与分包人签订劳务合同,此时,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出于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分包人则不享有优先权。情形二,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直接签订三方劳务合同,此时,分包人和承包人均享有优先权。
4、对承包人的意义
第一,避免非法转包,否则将不享有优先权;第二,如果是合法劳务分包,建议将发包人也列为劳务合同的当事人,盖章签字后,分包人则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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